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一、工作时间二、休息休假三、延长劳动时间第一节工作时间概述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用于工作与劳动的时间。•通常以工作日、工作周作为计量工作时间的标准。•一昼夜之内工作时数的总和为工作日;•一周之内工作时数的总和为工作周。二、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范围1.实际工作时间2.准备工作时间3.结束工作时间4.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时间工间休息工间操时间等;产品发酵、发育、繁殖、凝结时间等停工待活时间:如等待渔期、农副产品收获期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等。探亲及参加社会活动,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三、工时制度的类型•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作的时间制度。•非标准工时制度由法律直接规定只适用于特殊情形,并且工时长度与作息办法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工时形式。《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一)标准工时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8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是工时立法的基础,其他几种工作日的规定都是与标准工作日相比较的。工作天数的计算•年工作天数:365天/每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节假日)=250天/年•季工作天数: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天数:250天/年÷12月=20.83天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范围•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岗位,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范围•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旅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四)缩短工时制•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1、特定的岗位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3、哺乳期女工。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实践:•纺织部门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制度;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的行业和部门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此外,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五)计件工作时间•计件工时制不是以时间作为计算工作量的标准,而是以劳动者实际的生产件数作为劳动者工作量的标准。•在确定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时要实现与标准工时制度间的换算,标准不能过高或者过低。(六)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制度•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没有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第二节休息休假一、休息休假的种类(一)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中间休息和用膳时间,一般休息1—2个小时,最少不低于半个小时。但其不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个工作日结束后到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休息时间。劳动者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三)公休假日---工作周间的休息时间•工作满一个工作周后享有的连续休息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星期天。也可以安排在其他时间,但必须保证一个休息日。•《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四)女职工“三期”假(第七章讲解)(五)带薪假期(休假)•1、法定节假日•2、探亲假•3、年休假•4、婚丧假1、法定节假日(全民节假日)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④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⑤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⑦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注: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不放假的节日•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民节假日的补假问题•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探亲假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所享有的,在一定时期内与父母或者配偶团聚的假期。(1)适用范围•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非国有制企业的职工可否享有探亲假可由企业的自身情况来自行确定。(2)探亲条件①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②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③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情形。(3)探亲的三种情形①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4)探亲假期注意事项•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产假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者则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父母一方与配偶住在一起,探配偶即可同时探父母,则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3、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4、婚丧假①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②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③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奖励婚假•在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对晚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天数不等的奖励婚假。•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修正)•奖励婚假最长的是甘肃、山西:23天。第二是安徽、陕西、四川、新疆:20天。第三是河南:18天。第四是河北、黑龙江、湖北、江西、内蒙古、宁夏、青海、云南:15天。第五是山东、重庆(10个工作日):14天。第六是广西、湖南、吉林、浙江:12天。第七是广东、贵州、海南、江苏:10天。第八是福建:8天。第九是北京、辽宁、上海、天津、西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7天。第四节延长劳动时间及其规定一、什么是延长工作时间。二、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1、一般规定2、特殊规定3、工资支付一、加班加点1、概念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而向休息时间范围内延伸的情况,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