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交货”和“装运”的概念交货时间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说明:(一)交货时间:1.含义: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交货期”或“装运期”2.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3.公约规定:(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二)交货地点:1.含义: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2.交货地点对买卖双方均至关重要3.根据公约规定:(教材P429)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1)若需运输,则交付给第一承运人(2)若不需运输,则A.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处所时,则在该处交付;B.不知道,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第一节“交货”和“装运”“交货”:delivery“装运”:shipment一、F组和C组术语下1.“交货”和“装运”可理解为一致的,常以装运时间作为交货时间因为: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UCP600》相关规定第19条a款ⅱ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将被视为发运(dispatch)、接受监管(takingincharge)或装船(shippedonboard)日期,以及装运日期(dateofshipment)。然而,如运输单据用印章或批注表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第20-25条(各种运输方式下)2.两个概念仍有不同装运:在尚未转让货运单据前,只是推定交货,货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实际交货:把货物的占有权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建议:严格分开“装运条款”和“交货条款”,即在这些术语中使用“装运时间”,而不用“交货时间”,以免误解二、E组和D组术语下装运和交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决不能混淆或相互代替第二节交货时间(装运时间)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1)规定某月装运ShipmentduringMarch2004(2)规定跨月装运ShipmentduringFeb./Mar.2004(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ShipmentatorbeforetheendofMay2004Shipmentonorbefore/nolaterthanJuly15th2004(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Shipmentwithin45daysafterreceiptofL/C注意:此方法,须同时规定有信用证开到的期限(5)其他方法A.规定某一特定日期shipmenton5thMay2004B.具备某一条件后确定装运期shipmentdecidedonreceiptofsampleconfirmationC.近期装运“迅速装运”promptshipment“立即装运”immediate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assoonaspossible规定装运日期应注意的问题1.考虑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具体情况2.注意合同性质,装运类合同中,一般不能接受对方提出的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3.装运时间不能限制过窄,如规定某日装运4.考虑市场需求情况5.商品性质6.考虑货源《UCP600》中的有关规定第3条:解释1.除非单据中要求使用,对“迅速”(immediately)、“立即”(prompt)或“尽可能快”(assoonaspossible)等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2.“于或约于”(onorabout)或类似词语,将被解释为一种规定,即事件发生于所规定的日期前后5个日历日期间,起讫日包括在内3.“到”(to)、“直到”(until;till)、“从”(from)和“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装运期间,包含所提及的日期;“之前”(before)、“之后”(after),不包含所提及的日期4.“从”(from)和“之后”(after)词语用于确定到期日,不包含所提及的日期5.“上半月”(firsthalf)、“下半月”(secondhalf)将分别被理解为每月的第1至15日和16至昀后一日,包含所有日期。6.“月初”(beginning)、“月中”(middle)、“月末”(endofamonth)各词应分别被解释为每月的第1至10日、11至20日及21至昀后一日,包含所有日期其他规定:(1)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日期,以及装运日期。(19条a款ⅱ)(2)交单期限: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所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视为交单到期日。(6条d款i)运输单据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装运日期后21个日历日交单,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14条c款)(3)昀迟装运日不能根据法定假日的正常停业而顺延(29条c款);而信用证到期日或昀后交单日则可因非不可抗力顺延(29条a款)(4)单据可注明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的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14条i款)例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昀后日期是[]A.7月21日B.7月31日C.8月10日D.8月11日C例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2月31日,昀迟装运期为12月15日,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出运的时间是12月10日,则出口人向银行交单议付昀迟日期为[]A.12月15日B.12月25日C.12月20日D.12月31日B第三节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说明:在采用F组、C组贸易术语时,在合同交货地点条款中往往既规定装运港(地)又规定目的港(地)。原因:涉及风险的转移和费用的划分、成本的核算以及售价的确定等双方权益与义务关系一、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规定方式装运港(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认可后确定,卖方主要考虑货源分布目的港(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认可后确定,买方主要考虑方便销售和转销1.分别规定一个装运港(地)和一个目的港(地)例:Portofshipment:ShanghaiPortofdestination:NewYork2.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例:Portofshipment:Qingdao/ShanghaiPortof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3.笼统规定例:Portofshipment:ChinaportsPortofdestination:U.K.ports规定方法:说明:当采用第2、第3种规定方式时:(1)卖方货物分散多处,或磋商交易时尚不能确定在何处装运时,可在合同中规定多个装运港(地)A.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则卖方可在范围之内任选;B.如买方安排运输,则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限或装运时间前一段时间将昀终选定的装运港(地)的详细信息通知买方。(2)买方有不同的使用地和销售地,磋商合同时不能确定供何处所用时,可规定多个目的港(地)买方昀后选定的目的港(地)应在装船前明确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通知期限二、确定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注意的问题(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一)装运港(地)的确定原则:靠近产地,交通便捷,费用低廉,储存仓库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1.使用FOB、CFR和CIF术语时,应选择海轮能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2.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有多式运输经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3.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困难的时候,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在进口业务中:则必须考虑到我国的贸易政策以及我方接货的可能性(二)目的港(地)的确定注意:出口业务中,考虑是否能够接受买方提出的目的港/地应注意的方面:1.贯彻我国有关的贸易政策2.对目的港/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在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性地接受,但必须要考虑到港口条件及对方确定目的港的昀后时限)3.我方负责运输,如运往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5.对内陆国家的交易,如选用CFR、CIF应选择距离该目的地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6.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7.不要签订限制航线,或限制某船公司船只装运条款,或限制卸货码头条款8.正确使用选择港选择港(optionalports)目的:未找到合适的买主,未能确定昀后的卸货地,或便于进行“路货”交易定义: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1)合同规定的选择港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例:CIFLondon/Hamburg/RotterdamoptionalCIFLondon,optionalHamburg/Rotterdam.Optionaladditionalforbuyer’saccount第四节分批装运和转运一、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s)也称分期装运(shipmentbyinstallments)定义: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适用场合: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的时候,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规定方法:(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对卖方有利,可根据货源、运输条件,在装运期内灵活掌握(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例:shipmentduringMarch/Juneinfourequalmonthlylots对买方有利,根据其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安排,有利于其资金和仓储周转,而对卖方限制较严(限批、限量、限时条款),机动余地很小,卖方需慎重(32条)说明:(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2)《UCP600》:“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均被允许”(31条a款)(3)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第32条)(4)按惯例:(第31条)A.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B.货物经邮运或专递运输,如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单的表面上系由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并于同一日期盖戳、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则该邮寄或专递装运将不作分批装运二、转运(transhipment)定义: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利弊:对卖方较为主动,但会增加费用支出,可能增加损耗或散失,易使运程延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是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即散货)运输的转运。但该解释仅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处理而不涉及买卖合同条款的解释。进口商如果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在申请开证时也应明确列明禁止转运的条款。第五节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内容: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