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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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概念第二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概念一、政府采购的定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2条)政府采购的三个要素: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采购对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三个要素必须同时满足。二、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预算在谁头上,谁实施政府采购”,即财政预算批复下达的单位就是预算执行主体,即实施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省级采购人包含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和未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蓉外的省级单位,均要执行省级政府采购的规定。三、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含几种情形:(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包含自有资金)。(二)年中追加、调整预算。(三)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拼盘资金,可分割的进行分开实施,不能分割的全部适用政府采购。(五)经财政部门认定为财政性资金的其他资金;依据:采购法第33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条。四、政府采购程序与政府采购方式(一)政府采购基本程序。预算编制→实施计划备案→委托代理机构→需求论证→制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备案→履约验收→支付资金红色字体为采购人主体责任。蓝色属于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承办事项。不管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未按照以上程序进行采购的均不属于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二)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中确定承接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方式。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主要适用财政部18号令;非招标方式主要适用财政部74号令和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政府采购没有比选方式。五、政府采购要依“法”对采购人、财政部门:“法无授权皆禁止”。对市场主体(供应商):“法无禁止皆可为”。采购人是根据批复预算具体执行政府采购的主体,解决的是怎么采购的问题。法律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按级次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采购法、预算法(全国人大)法规: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财政部部长令:18、19、20、74号令等。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财政部、财政厅一般文件。按时间分:后“法”优于先“法”。处理政府采购各项工作都要有“法”可依,不能凭经验、凭谁说。一部法律法规、一个规范性文件应重点关注: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法律责任或制约手段。六、预算编制问题(一)责任主体:各预算单位,应编不编自行承担责任。(二)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应该编入政府采购,由单位根据明确的采购对象,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来确定一个预算项目下是否含需要编入政府采购的预算。(三)采购对象:只要涉及向第三方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要用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来衡量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一)基本原则:“无预算,无采购”。采购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二)责任主体:“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财库[2016]207号)预算管理职责: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厅业务处室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只是监督政府采购执行,无权管理预算。八、政府采购不是“走个程序”预算执行进度:资金支付的进度。(收付实现制)政府采购执行进度:完成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权责发生制)完成了政府采购并签订合同,才有履约。不能“边采购、边执行”,“先上车、后补票”。特别是对于具有延续性不能中断的采购项目,在进入新的履约期间前,要完成采购。九、采购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具体表现和处理处罚要求。十、廉政风险涉及省级单位的处理处罚案件,均要上行权平台,处理处罚结果和证据材料要一并移交有关部门。第二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实施要求等四个部分构成。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通用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专用项目)构成。“单项或批量”“项目金额”是指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汇总达到的金额。“以上”是包含数字本身。认定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基本结构。属于目录以内=大类备注+品目名称+品目备注三部分同时满足,并不仅是采购对象在目录的品目内。一是品目+备注类型。是指采购对象的品目在目录内,并且符合备注中规定的条件,才属于目录以内。二是大类别+备注。大类别是(货物类、工程类和服类),对应的备注规定条件,该类别下所属品目均需满足规定条件要求。三是大类和品目备注均无内容的。无论金额大小只要采购对象属于该品目则均属于目录以内。注意:我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品目设置多数采取归集的方式,在无法确认采购内容是否在集中采购目录内时,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作为参考,帮助理解采购品目的含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则属于政府采购。采购品目属于目录中的品目,但是没有满足备注要求的,不属于在目录以内,不是政府采购。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省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省本级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上、国务院工程招标规模标准(现行2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如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对象是否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主要参考《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进行分类,同时参考市场供应商类别进行区分。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省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五、采购组织类型(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一方面是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相关部门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有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另一方面没有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三)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执行要求: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6〕51号)。需明确两点:第一,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及要求实施采购。第二,自行采购并不是自行购买,要依法实施采购。依据: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财政部18号令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财库〔2016〕194号。六、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均适用招投标法。不得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单独实施政府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的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具有管辖权的发改部门认定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采用的采购方式: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能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比选方式,政府采购没有比选方式。省政府197-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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