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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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又称劳动时间,劳动法学意义上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限度。工作时间的特征:1、法定性2、劳动量尺度和计酬单位3、时间的总和第一节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概述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具体包括:●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女职工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孕期检查时间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计算工作时间的事项。二、工作时间的立法概况(一)工时立法的起源■起点: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首限工时■突破:1866年马克思首次提出8小时工作制■斗争:1886年芝加哥大罢工要求实现8小时工作制■立法:1918年德国《工作世间法》确立8小时工作制■发展:1919年法国第一个全面实现8小时工作制国家■实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8小时工作制为国际所公认(二)有关工时立法的国际劳工公约■1919年巴黎和会《国际劳动宪章》■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第1号国际劳工公约■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工业企业中实现每周休息公约》■1935年第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第47号《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公约》■1962年第四十六届国际劳工大会第116号《缩短工时建议书》二、工作时间的立法概况(三)我国工时立法的状况■1923年北洋军阀政府《暂行工厂通则》■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工厂法》■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修正工厂法》■1933年中国苏维埃政府《中国苏维埃劳动法》■建国前夕至50年代8-10小时工作制■60年代城市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1994年《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日8周44小时■1995年实行每周工作5日,每天工作8小时工时制度二、工作时间的立法概况三、工时立法的意义■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实现其休息权■加强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提高工时利用率■促进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四、工作时间的种类(一)工作周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从事劳动和工作的时间。以日历为计算单位,一年有52个工作周。■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5天,周工时为40小时。(二)工作日又称劳动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1个昼夜内工作时间的长度(小时数)。■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法定工作日。■计件工时制是指以劳动者完成的一定劳动定额作为计算工资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四、工作时间的种类■缩短工时制是指少于法律规定少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日。适用范围:(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和怀孕的妇女;(4)未成年工。四、工作时间的种类■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作日,即可超过8小时。主要适用于以下劳动者:(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四、工作时间的种类■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分别以周、月、季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四、工作时间的种类■弹性工作时间是指在工作周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在标准工作日的基础上,按照预先规定的办法,由劳动者个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非全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或每周少于正常规定的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四、工作时间的种类第二节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即加班加点,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进行劳动。加班加点的区别:不同点加班加点时间不同法定节日或周休日任何工作日是否补休补休或不补休不补休报酬不同高低二、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意义◎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高薪技术,增强竞争力。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一)延长工作时间适用范围的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加班加点。(二)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程序限制: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同意◎时间限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三)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四)延长工作时间的待遇标准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五)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一、休息休假制度的概念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免于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第三节休息休假制度(一)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劳动者用膳和工间休息,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时间。依据劳动者生理规律和习惯,劳动者应在工作4小时后有一次间歇休息时间。间歇休息时间的具体长度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而定,但最短不得少于半小时。二、休息时间的种类(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实行轮班制的企业,其班次必须平均轮换,并且不得使劳动者连续工作两个工作日。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通常为15-16个小时二、休息时间的种类(三)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目前,我国实行五天工作制,劳动者的公休假日为每周两天,一般安排在星期六和星期天。二、休息时间的种类(四)法定节日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二、休息时间的种类(四)法定节日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二、休息时间的种类(五)探亲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和带薪连续休息以便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的假期。我国自1958年开始实行探亲假制度。1981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对探亲假作了详细规定。二、休息时间的种类(六)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二、休息时间的种类案例分析:案情介绍:蒋某于1995年1月到市内某宾馆做合同工,宾馆与其在合同中约定,蒋某每周工作7天共68小时,雇佣期间超时工作加班费包括在内的月工资总额为270元。1996年初,蒋某看到《劳动法》后,要求宾馆按《劳动法》规定的计酬办法重新计算其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遂以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试分析:该宾馆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解析:(1)工作时间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由法定每日8小时延长到10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又违反了《劳动法》中休息时间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休息权。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2)“包干工资”不合法。本案中,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内的方式“包干”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须享有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案例分析:案情介绍:丁某2002年进入上海某设计院工作,2003年7月23日结婚,其妻就职于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二人两地分居。2004年初,丁某向领导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同意,两人发生争吵。2004年8月丁某再次提出休探亲假,领导劝其缓一段时间。同年11月丁某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恰逢设计院承接了一项紧急工程,工作十分紧张,因此又未获同意。丁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按国务院的规定,其应当享有每年30日探望配偶的假期。加之探亲假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于是丁某留下一纸说明便赴深圳。因丁某的擅自出走,设计院的工程收到了一定影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因此,设计院决定给予丁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丁某不服,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2005年4月,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多次不批准自己探亲假,擅自离走探望的,是否可以享受谈请假待遇?2.本案应如何处理?解析:1、本案中,丁某的情况完全符合探亲假起的条件规定,依法应享有探望配偶30天的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2、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因此,本案中设计院给予丁某的纪律处罚不当,也不应扣发其工期、不予报销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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