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六章-第四节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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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6.仲裁有关期限(教材P384-385)(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60日,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超过60日,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这一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2)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即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应用案例:钱某与F公司关于“申请仲裁不能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纠纷(教材P387-388)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模拟训练题:严某与某外企的工资拖欠纠纷严某是某市一家外资企业M的员工,该企业经营效益曾经不错,员工的工资及奖金均是按月发放的。2009年由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数量剧减,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员工的工资无法按月结清。于是,经过企业领导与员工协商,该企业财务部以企业的名义向严某等员工出具欠条。严某的欠条上写着:企业M欠严某2009年4月份工资及奖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最迟于次年5月还清。2009年4月至10月,严某共收到这样的欠条9张,2009年12月严某因找到新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的工作单位而从企业M离职。2010年4月底,严某等人拿着欠条向企业M财务部领取现金,可是财务部只付给严某等每人两个月的工资和奖金,严某不服,拿着“工资欠条”诉诸法院,法院以劳动争议未经仲裁为由不予受理。企业M的领导对严某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4至10月的工资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了,你们不要再告了,等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就把工资补发给你们。”请分析本案例中严某追讨拖欠工资是否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参考答案:这起劳动争议并没有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严某等人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M支付拖欠工资和奖金。新颁布实施(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就本案而言,严某的工资和奖金虽然是从2009年4月份开始无法按月领取的,但由于企业M向严某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在2010年5月份以前还清,因此,在2010年5月之前严某并不知道自己领取工资的权利受到侵害。本案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指2010年4月底严某向企业M要求兑现“工资欠条”但遭到拒绝之日,从这一天起的1年内严某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M支付2009年4月至10月被拖欠的工资和奖金。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的劳动争议为集体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六、集体劳动争议(教材P385)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其特点表现在:1.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3.影响范围重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由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六、集体劳动争议(教材P385)4.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的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5.仲裁庭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等。六、集体劳动争议(教材P385)团体劳动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1.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教材P382)七、团体劳动争议(1)争议主体的团体性(2)争议内容的特定性(3)影响的广泛性2.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方法(教材P385-386)(1)当事人协商。(2)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申请和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自动立案受理。七、团体劳动争议②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调查了解争议情况的基础上,拟订协调处理方案。③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④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结束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共同签字,并且成为集体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七、团体劳动争议此类争议应自决定受理的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3)当事人的和平义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发生团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进行平等协商,以期取得一致意见。即使不能协商解决,也应通过正常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不得自行采取过激行为。②在申请和协调处理期问,也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同时企业不得解除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七、团体劳动争议END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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