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外汇管理政策培训深圳市外汇局经常项目管理处2009年11月2进出口外汇管理政策培训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贸易收结汇及贸易信贷管理第二部分:进出口核销管理第三部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3贸易收结汇及贸易信贷管理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二、贸易信贷管理主要内容三、适用法规4一、《办法》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办法》的总体思路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海关向核查系统提供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核查系统自动计算企业各类贸易方式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向核查系统提供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数据。企业所有的出口收汇由银行通过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结汇或划转。5一、《办法》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办法》的主要内容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行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联网核查规则;对历史数据的核查采取计算初始值和审核纸质单证两种方法处理;出口收汇实行联网核查;核查系统运行期间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实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6二、贸易信贷管理主要内容贸易信贷定义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境外债权包括进口预付货款和出口延期收款。7二、贸易信贷管理主要内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登记方式:直接登陆互联网或前往外汇局柜台上网(分局配备相应设施和人员)网上登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互联网进入: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8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贸易信贷系统核查系统海关企业银行传送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和扣减额传送预收货款结汇和划出额登记外汇局申请结汇或划出根据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办理查询可收汇额调整预收货款收汇比例调整预收货款特批额度传送出口报关数据9三、适用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部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第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第34号)10三、适用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0号)11三、适用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5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12三、适用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108号)13进出口核销管理一、进出口核销管理制度简介二、进出口核销业务流程三、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四、适用法规14一、进出口核销管理制度简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于199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防止外汇资金流失或非出口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混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5一、进出口核销管理制度简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是国家对进口付汇实行事后核销制度,即外汇管理局委托外汇指定银行,以进口付汇核销单为主线对进口付汇、到货进行监管核查的一种管理制度。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自1994年8月1日起实施,是1994年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6二、进出口核销业务流程出口企业业务办理流程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办理出口核销备案→领取领单登记本→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出口核销→出口退税17二、进出口核销业务流程出口企业出口核销业务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的范围属地管理原则中国电子口岸操作核销管理出口核销期限管理18二、进出口核销业务流程出口核销期限管理领单日报关出口领单日六个月一个月逾期未核销逾期未交单四个月19二、进出口核销业务流程进口企业业务办理流程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办理进口付汇名录采集→进口报关→进口付汇→进口核销20二、进出口核销业务流程进口企业进口核销业务进口付汇名录管理具体不同结算方式核销报审进口付汇备案21三、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国电子口岸网站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将分别掌管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到口岸公共数据中心,为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跨部门、跨行业的行政执法数据联网核查,并为企业提供与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联网办理进出口业务的门户网站。22四、适用法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汇国发[1997]01号)2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背景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内容三、适用法规24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背景2008年9月以来,次贷危机影响波及全球,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出现剧烈波动,全球贸易融资规模大幅缩减。在此背景下,200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缓解出口企业困难、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决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25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内容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不须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26三、适用法规2009年7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6部委联合公布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公告【2009】第10号)。2009年7月3日,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27三、适用法规2009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向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9月8日,海关总署监管司向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发出《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28外汇局网站、咨询电话经常项目出口及贸易收结汇管理:25859736经常项目进口及外汇账户管理:25584569资本项目贸易信贷管理:22195550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深圳外汇局网址: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