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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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思政部宋善铭第一节概述一、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划分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如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等),不仅包括在岗位上的工作时间,也包括依据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工作时间是支出劳动力的量化形式,休息时间是恢复和增强劳动力的必要时间。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划分应坚持的原则1、保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2、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3、与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工时立法的起源和发展1、工厂立法时期:不少于12小时2、8小时工作制是工人阶级长期争取的目标英国空想主义者罗伯特.欧文早在1817年就把8小时工作制作为其设想的理想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3、关于8小时工作制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08年的新西兰提出“8小时工作、8小时休息、8小时睡眠”的原则我国自建国之日起就执行8小时工作制;近年来一些国家周工时已经减到35小时左右,最短的北欧等几个国家只有30小时。第二节工时制度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一、标准工时制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1日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大周末小周末我过法定最长工时,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是48小时,从1994年3月1日起缩短到44小时,从1995年5月1日又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实践证明,缩短工时,对增加就业,发展第三产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生活水平都有重要意义。二、不定时工作制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特点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三、综合计算工时制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注意的问题1、企业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增大。2、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只会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是,才会存在,且只能以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天或某周来看是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但也不以加班来看。同样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是视为加班,按法定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第三节延长、缩短标准工时及适用一、缩短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1、特定岗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2、夜班: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要比白班减少一个小时3、哺乳期女工: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每班工作时间可以哺乳2次,每次30分钟(含人工喂养)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二、延长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一)加班加点加班:指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日进行工作。加点:指职工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又延长时间进行工作,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1、延长工时的人员范围限制:禁止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加班加点。2、延长工时的条件:“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但并未明确规定具体情形。3、延长工时的程序: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4、延长工时的长度: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周不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41条(三)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时特殊情况下延长工时的条件:《劳动法》42条1、(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节假日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及在生产旺季完成产品紧急任务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延长工时的补偿《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加班加点工资如何算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月工资1000元为例,日工资标准约为47.8元,小时工资约为5.97元。在“十一”黄金周中,如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5.97×300%×8)。加班加点要在劳动者自愿的基础上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上班......甲问乙,“世上最痛苦的事是什么?”乙答:“上班。”甲又问:“有没有比加班还痛苦的事?”乙答:“加班。”甲:“有没有比天天加班更痛苦的事?”乙答:“天天加班!”甲:“那最痛苦的呢?”乙:“天天白加班”。上海市一名会计师事务所的女白领,工作了仅半年,就因病去世。虽然她的病亡和劳累之间尚不能证明有无直接联系,但是,白领的工作压力和身体健康问题,在今年的劳动节期间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一直以来,各种关于加班时间过长的消息不断出现在网络,而现有劳动法对白领人群并没有在工时、工作量上作出较明确的规定,造成不少企业频繁出现超时加班却难以处罚的现状。对此,法律人士认为,应加大对白领人群的劳动权益保护,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有效监督。女白领是否因“过劳”而死据了解,因病去世的女白领潘洁,是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2010年10月加入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任职初级审计员。据潘洁的母亲回忆,从今年1月开始,潘洁接手一个锦江集团的年报项目,经常因加班而很晚回家。到2月份,加班的时间更长了,都要到半夜。进入3月,每天更是凌晨一两点钟到家。早在3月25日、26日,潘洁已经有些不适,并伴有低烧,她向小组负责人请过假,但没有获准。“3月31日早晨,潘洁突发病毒性感冒,高烧到39℃以上,实在撑不住了,向单位请假获准。父母紧急将她送到了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适逢清明节假期,潘洁在家休息了几天。然而到了4月5日突然昏迷,在第五人民医院诊治后,被转院到华山医院继续治疗,终因急性脑膜炎不治身亡。女儿是过度疲劳发病去世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潘洁的母亲说。4月12日,普华永道管理层就潘洁一事给所有员工群发了一份电子邮件,否认潘洁是过劳死,同时表示对于潘洁的离世深感悲痛,表示要为与潘洁共事的同事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据潘洁的救治医生介绍,潘洁4月6日送入华山医院时,病情就比较严重,出现意识模糊、烦躁症状,已不能与外界进行有效交流。4月9日病情进一步恶化,引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并发症。对于潘洁的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是否与过度劳累有关,医生表示很难界定,“过度劳累可能是其疾病的诱因。一般来说,过度劳累肯定会导致免疫力下降,让病毒有可乘之机。但要说一定因为过劳而导致她的死亡,很难获得直接医学证据”。对于潘洁母亲提出的,应将潘洁的去世认定为工伤,劳动法专家陆胤律师表示,是否列为工伤赔偿范围要参考两个条件,一是是否在工作时间突然发病;二是是否在发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则可鉴定为工伤。从此例脑膜炎死亡的表面证据看,很难判断是“过劳死”。《法制日报》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我国目前界定“过劳死”存在法律空白。有关工伤和职业病的保护条例中,也没有涉及“过劳死”的内容。在美国,“过劳死”已被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了相应诊断标准。日本从1994年开始对“过劳死”给予了法律干预。其中,将劳动者去世前2至6个月里该员工每月加班时间是否超过80小时,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并规定对“过劳死”受害者家庭要作出赔偿。逾三成白领工作日加班超2小时潘洁之死也许只是个案,但白领人群所承受的工作强度和不断恶化的健康状况已成为社会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在潘洁发于今年1月4日的微博上读到这样的文字:“加班我可以接受,出差我可以接受,peak(忙季)我可以接受,但是有个KP(毕马威公司)的娃元旦过劳死,我觉得有些东西已经触碰到我的底线……”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急危重病科主任白建文回忆说,去年夏天,曾有一名身材高大、看着很健康的男性白领被送进医院。“他在路上走着走着就突然摔倒了,急救人员赶到时,发现他的心跳呼吸都已停止,尽管我们紧急采取了心肺复苏,但还是没有挽回他的生命”。甄小姐也在普华永道工作过,“进入忙季那段日子,可用暗无天日来形容。晚上不加班就是稀罕事情,通宵工作更是家常便饭。”甄小姐苦笑着说,长期处于紧张的工作状态,健康每况愈下,时常觉得胸口发闷、肠胃不适,颈椎肩膀严重劳损。父母曾多次力劝她辞职,她也无数次有这样的想法,但最终还是没有勇气。一项由《新闻晚报》和智联招聘共同发起的调查显示,35.1%的受访白领每周累计加班超过10小时,也就是说,平均每个工作日的加班时间在2小时以上;近10%的受访白领接受加班的时间为11至30小时,绝大多数受访白领可接受的每周累计加班时间在10小时以下。更有6成以上白领称自己会因忍受不了加班而选择离职。调查还显示,48.6%的职场人表示自己压力很大,72.5%的职场人表示工作压力已经影响到了他们的生活,其中近6成怀疑自己有轻微抑郁症状。《法制日报》记者调查了解到,一些公司对工作采取“项目制”,虽未要求加班,但巨大的工作量却让员工无奈“自愿”加班。还有些公司则采取“末位淘汰”等严苛的管理制度,不少员工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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