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坪山XX工业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坪山XX路与XX路交汇处XX工业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安置补偿范围仅限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坪山XX工业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被拆迁人。第二条本方案是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文《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结合坪山片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合理合法的原则,在充分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第三条本方案的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包括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以及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按本方案予以产权置换的拆迁物,不再进行货币补偿;按本方案予以货币补偿的拆迁物,不再进行产权置换。第四条凡属1993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房屋,均适用本方案;凡属1993年12月31日以后开工且无合法手续的,属违法抢建、加建、扩建,将依据深圳市处理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结合区政府和街道办作出的相关处理意见和规定办理。第五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在不造成重复补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按本方案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章产权置换第六条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方可采用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不具备本章规定条件的,按本方案其他章节的规定办理。第七条产权置换1、原村民集体同意因房屋拆迁补偿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的由拆迁人建设的安置房或商品房。22、原村民集体永久性建筑按(经确认的可置换被拆迁物测绘面积/该旧改项目现状总测绘面积×XX的计算方式进行产权置换,且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原建筑功能为工业;②非简易结构;③有门窗;④层高不低于2.2米;⑤保持完好,可正常生产。第八条安置用房实际面积与应置换面积存在差异的处理方法当安置用房实际的产权登记面积与按本章规定计算出的应置换面积存在差异时,按以下标准进行差价补偿。即:安置用房实际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时,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开发单位)按本方案第九条的价格标准支付差价;安置用房实际的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时,由拆迁人(开发单位)向被拆迁人按本方案第九条的价格标准支付差价。(其中,应置换面积=经确认的可置换被拆迁物测绘面积/该旧改项目总现状测绘面积×XX)基于安置用房所需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考虑,分配安置用房时按照与应置指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定安置房。第九条安置用房面积差异补偿的价格标准1、差额面积在5%以内的(含5%),差额部分按XX元/平方米以货币方式结算;2、差额面积超过5%的,超出5%以上的差额部分按商品房市场公开销售价格以货币方式结算(商品房市场公开销售价格按拆迁人公开销售时同栋、同户型、同楼层的销售均价确定)。双方须在办理入伙手续时一次性结清。第十条安置原则、安置用房的建设标准、安置房的选房方法1、安置用房将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要求实行“集中安置,就地安置”的原则统一安排。2、安置房的具体楼栋及户型待规划总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经政府部门审批后由开发单位、村股份公司确定。3、拆迁人保证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将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使用,建设标准与该旧改用地内其它商住楼的毛坯房交付标准相同,并符合国家现行房屋质量验收规范,且经竣工验收合格。4、安置用房的楼层、房号由开发单位、村股份公司共同组织被拆迁人进行抽签确定。3第三章货币补偿第十一条除按第二章规定进行产权置换外,本次拆迁范围内的其他情形均按本章规定进行货币补偿。1、凡符合产权置换的房屋,被拆迁人不愿产权置换或只要求部分产权置换的,不进行产权置换的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按XX元∕平方米进行补偿。2、空地的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占有房前屋后的空地或单独的整块空地,若具备正规的买地手续凭证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法律文件,且地块整体连续面积在3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XX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若不具备正规的买地手续凭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等法律文件,或地块整体连续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3、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货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4、被拆迁人因获得补偿款而需缴纳的税款,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第四章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十二条临时安置补助费1、临时安置补助费仅对采用产权置换方式的房屋发放;对采用货币补偿的房屋不予发放;对部分采用产权置换,部分采用货币补偿的房屋,仅对采用产权置换方式的建筑面积发放;辅助用房及临时建筑不计取临时安置补助费;空地面积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2、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实际过渡期限为准,即自被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按本方案第五章规定的书面权属确认文件移交给拆迁人之日起,至拆迁人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入伙之日止。3、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被拆迁人被拆除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该临时安置补助费价格自双方签订本方案起有效期五年(自XX年月日至XX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同意按10元/月/平方的标准每两年递增百分之五,直至本次拆迁补偿安置完毕为止。4、支付时间:拆迁人自被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以书面权属确认文件移交给拆迁人之日起三天内支付首期安置补助费,首期安置补助费发放至XX年XX月XX日止。以后安置补助费每季度向被拆迁人发放一次,支付时间为该临时安4置补助费每一发放周期的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第五章被拆迁物业移交第十三条被拆迁物业移交1.被拆迁人按约定日期将房屋以书面形式移交给甲方的,视为被拆迁人同意将该被拆迁房屋、房屋内的所有资产权益及被拆迁房屋土地上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经济权益转让给甲方,拆迁人有权自行处理房屋租户的租赁权益和搬迁及拆除事宜,有权拆除房屋和附着物并处理房屋内所有物品(如产生处置费用的,由乙方承担,处置费用可从甲方应给乙方的补助费用中抵扣),如造成财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章权属确认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以证实房屋权属和被拆迁人身份:1、《房地产证》2、街道及上级别政府部门用地批文3、土地、房屋买卖合同4、营业执照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5、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第七章面积及数量确认第十五条拆迁物将按照深圳市房地产测量技术规范,由街道办、居民小组、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开发单位)四方共同监督委托有国家认证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测量,并在测量结果报告上由测绘单位、拆迁人(开发单位)、被拆迁人三方共同签章确认。第十六条测量范围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测量结果将作为建筑面积及数量等确认的依据。5第八章﹑其它约定第十七条其它约定1﹑乙方须确保本协议中所涉及的房产及附着物的产权为乙方所有,并且不存在查封、抵押、转让或其它有关的产权纠纷等情形;如有上述情形存在,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提前告知甲方。因乙方未提前告知或隐瞒,今后产生的任何产权或经济纠纷和争议,或其他法律问题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2﹑乙方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如存在租赁关系,租赁关系转让给甲方。3﹑乙方承诺无违法抢建等行为,如有该行为甲方不予任何补偿。4﹑乙方应将“附件七”规定的提供相关物业权属文件正本交给甲方,并保证交房前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土地使用费等)已经交清。5﹑乙方在被拆迁物业移交前,需向有关部门交清水费﹑电费﹑电话费等有关费用,办理有线电视﹑电话等有关的报停、过户手续,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6﹑乙方在被拆迁物业移交后,其被拆迁房屋和附属物以及基木生活配套设施即归甲方处置,乙方不得自行拆除房屋的门﹑窗﹑防盗网﹑铁皮屋及水﹑电等管线和设备,如有拆除或人为破坏甲方将从补偿的现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7﹑甲方发出入伙或回迁通知﹙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相关回迁﹙产权置换﹚手续,并按政府规定向甲方缴交相关办证费用,甲方承诺在乙方提供的资料齐全的情况下,280天内办理回迁房的商品房产权证,否则造成回迁房无法办证或延期办证等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8﹑若乙方要求甲方代为销售其分得的物业,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的销售费用和各项税费。9﹑乙方须按所分得的物业权益比例承担项目的专项维修基金。10﹑本协议约定的回迁建筑面积以竣工测绘建筑面积为依据﹙含套内及分摊面积﹚。11﹑乙方所提供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乙方6未及时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而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负。12﹑如因不可抗力及非甲方过错原因造成回迁房不能按期交付,则回迁房的交付时间顺延,甲方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13、本协议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协议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三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另一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第九章﹑违约责任第十八条违约责任1﹑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交房,甲方在给乙方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基础上额外支付2%作为违约金,直至交房为止(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入伙的除外),乙方不得解除合同。2、乙方违反下述第七条约定中第1至6款的,须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该违约金可从甲方应给乙方的补助费用中抵扣)。3、乙方擅自调整被拆迁房屋土地上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经济权益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同意赔偿甲方一切的经济损失。第十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方案中的有关名词解释1、拆迁人:即开发单位(甲方)。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乙方)。3、原村民:指在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十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办法政策等办理。第二十一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次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即废止。7文件签置页拆迁人(甲方):XXXXX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地址:XX被拆迁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见证方:XXXX(盖章)代表人:签约地:深圳市签订时间: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