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城开(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签约时间:2015年3月日签约地点:1镇江市人民政府城开(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甲方:镇江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编:授权代表:职务:电话:传真:乙方:城开(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邮编:授权代表:职务:电话:传真:2鉴于甲方为镇江上党生态汽车配套产业园定位、开发、招商等统一管理的政府行政单位,拥有对园区内部规划及招商合作的权力;乙方为中国国际商会投融委成员,拥有诸多优秀企业会员及优势产业发展资源,有对园区规划、招商、管理运作的成功经验;为了促使镇江上党生态汽车配套产业园区更快更好发展,甲方拟将现有规划园区的地块(具体可待双方协商确定后予以确认)作为《城开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暂定)与乙方合作成立开发公司对园区进行全面定位规划、招商和管理。依据甲方发展“三集”产业园的愿望和需要集合乙方企业发展战略,为充分发挥双方优势,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甲方境内投资建设《城开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暂定),达成投资协议如下:一、合作内容双方合作在镇江市当徒县上党镇投资建设《城开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暂定)项目;双方约定各方在合作公司占股分别为甲方占%,乙方占%,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利用甲方现有园区进行项目选址,用于《城开新能3源汽车产业园》(暂定)项目建设。园区用地计划、土地补偿、拆迁以及基础设施由甲方执行并承担费用,作为甲方进入合作公司的投入;园区内招商、管理以及建设由乙方负责承担费用作为乙方进入合作公司的投入。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在30日内对园区进行规划,确定开发建设的时间表和时间周期;甲方在确定了园区建设时间表后90天内办理用地计划、以及水、电、气、通讯建设到达园区,园区内外道路的开工建设;乙方在园区满足建设开工条件后60日内按确定的园区规划进行建设(若招商过程中变更了双方确定的规划则及时的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办理变更手续)。3、甲方按照国家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相关政策给予合作公司最大的扶持和优惠并保证落实,相关政策和优惠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后附所有扶持及优惠政策的量化明细。)4、甲方提供乙方以及乙方引入项目的立项支持和快捷审批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相关立项、环评、职业健康、安评、林业、消防等涉及项目开发、正常生产所需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负责协调当地村民关系,创造良好和谐的投资建设发展环境。5、甲方负责园区所需供水、供电、通信、入园及园区内公路等公用工程建设,上述建设项目乙方有施工能力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交由乙方施工。6、积极为乙方提供物流运输保障和协调服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园区开发项目用地按土地招拍挂制度依法取得。2、乙方按计划加快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论证进度,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在甲方配合下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项目备案、工商登记等前置手续,加快园区建设进度和项目招商进度,力争早日建成产生效益。3、园区建设启动后,在招商项目发展必需的所有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按照本《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拟定本园区招商项目的实施计划。4、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做到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所用普工应优先录用甲方境内的劳动力。在项目选址建设、生产经营中,遵守环保、土地、水利、林业、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督。5、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且在甲方满足园区开工建设条件情况下在甲方境内与甲方共同设立独立法人公司,作为园区实施的主体,全面负责园区建设、招商、管理事宜,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三、保障措施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双方应及时会商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补充协议,加快项目建设推进。2、双方各自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定期共同召开工作交流会,协调项目的推进落实。3、双方各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协议的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5四、违约责任1、本协议签署生效180日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可书面催告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约;若违约方仍无实质性改善,并导致双方合作目标受到严重影响时,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并有权终止本协议。2、若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有关乙方的项目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或未完全实施,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3、乙方在甲方境内按招拍挂所购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五、其他事项1、本协议全部条款只对协议双方有效,不得作为其他使用,不得发布于任何公开媒体。2、甲、乙双方对本投资协议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对外进行公开或泄密。3、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完善。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5、协议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应。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镇江市人民政府乙方:城开(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2015年月日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