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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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2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附表3-1)。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附表6-1)。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6米,且最高高度建筑栋数不少于总建筑栋数的20%;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25米,且最高高度建筑不少于2栋(附表6-2)。第七条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立面应简洁美观,临街一线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第八条住宅建筑色彩应当符合“暖白灰橙”的城市主色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规模超过10栋的住宅项目,宜结合群体建筑布局,在建筑行列之间或组团间进行色彩分区规划。第九条住宅建筑应当考虑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注重屋顶设计。3高层住宅建筑屋顶宜采用顶部收分或平坡结合等处理方式,屋顶设备应当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第十条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项目,其临道路侧的建筑退界空间宜布局高品质的绿化环境,形成宜人的公共空间。附录:一、名词解释二、附表三、城市重要区域四、法律文件及标准目录4附录一:名词解释1、一线住宅建筑:是指项目地块内滨水、临山及沿城市重要干道一侧布局的第一排住宅建筑。2、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的高度;坡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的高度加上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3、条式建筑:是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者等于2,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的建筑。4、纵墙:是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5、面宽: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宽度。附录二:附表附表3-1:建筑面宽控制要求住宅建筑高度(H)最大连续展开面宽(D)L≤20米D≤80米20米<L<100米D≤70米L≥100米D≤65米附表6-1:高度层次控制要求住宅项目的建筑规模高度层次(不含裙房)≥8万平方米≥2个≥15万平方米≥3个附表6-2:高度差值控制要求建筑高度(L)相邻两层次高度差值最高高度建筑规模控制要求L≤20米≥6米≥总建筑栋数的20%L>20米≥25米≥2栋5附录三:城市重要区域根据《市国土规划局规划建筑方案会审会会议规则(试行)》,将明确作为市局例会和专题会议审议项目范围确定为重要区域。编号重点项目类型1两江四岸地区主城区长江、汉阳两岸,二环线以内的重要功能区、沿线一线街坊或150米以内的区域。2重要湖泊周边地区东湖、南湖、沙湖、墨水湖等重要湖泊周边一个街坊或湖泊蓝线120米以内的区域。3城市重要功能区二七沿江商务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汉正街中央商务区、四新会展商务区、武汉滨江商务区、青山滨江商务区、杨春湖商务区、华中金融城楚河汉街片、汉江湾片、天兴洲片等重点功能区。4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一元片、归元片、武昌古城片、武大片、红房子片等历史风貌区;东湖风景名胜区。5城市重要干道沿线及节点地区城市重要干道(道路红线宽度60米以上含60米、轨道交通站点一线地区)红线以外两侧一个街坊或不少于120米的区域。即城市一环、二环沿线、长江大道(常青路至鲁巷)、武汉大道(黄浦大街至水果湖段)、解放大道(宗关至黄浦大街)、建设大道(青年路至黄浦大街段)、雄楚大街(中山路至卓刀泉南路段)、江城大道(月湖堤路至南太子湖北路段)沿线区域;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武汉火车站、洪山广场、鲁巷广场等节点区域。6其他区域市国土规划管理部门认定的重要区域6附录四:法律文件及标准目录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2006]54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9月13日起施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2006年3月1起施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年4月1起施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三、地方性法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1991)》(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四、政府规章《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48号令,2014年4月1日起施行)7《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第138号令,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199号令,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205号令,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237号令,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224号令,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225号令,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262号令,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规〔2015〕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2〕1号)(五)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国土资源与规划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武政规〔2003〕1号)武汉市国土资源与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4日)武汉市国土资源与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局实施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武规发〔2008〕130号)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1〕9号)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武汉市地区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1〕156号)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房发〔2012〕190号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武汉市商业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武8土资规规〔2012〕263号)武汉市国土资源与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4〕5号)武汉市国土资源与规划局《关于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发布实施的通知》(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武汉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2号)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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