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委托经营(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规范资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集团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按照“权责明晰化、资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使用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委托运营和管理机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权属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或关联资产的委托经营和管理。根据资产形成来源不同,可分为自有经营性不动产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两大类,其中:(一)自有经营性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利用企业自身经营发展形成的资金、债权等资产购置形成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或是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以出资、划转或是转让等方式给予集团公司,并明确集团公司可用于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在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形成的需自主经营管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因征拆、建设等原因形成的未随项目建成部分移交的土地、房产等剩余不动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包括授权经营、委托代管以及租赁经营三种形式:(一)授权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收取经营收入或是收益,并根据资产运营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二)委托代管,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看管,并根据资产保全和运转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三)租赁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租赁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并收取相应租金。第二章资产委托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审议批准或授权审批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事项,并按规定报市国资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和督促受托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工作。其中:(一)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订、修改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开展资产委托经营或管理单位的选择、更换及其经营(管理)绩效考核;负责组织开展委托资产的移交和收回;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和下达委托资产的年度经营或管理计划及其调整方案;负责跟踪、汇总和分析委托资产数量和价值等基础信息以及日常运营和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审核委托资产的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事项;负责组织审核委托资产的大中修、更新、改(扩)建以及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二)计划财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自有经营性委托资产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相关管理工作;参与自有经营性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单位选择、更换或其经营管理绩效考评,负责其中涉及财务管理内容的审查;负责自有经营性委托资产的处置以及大中修、更新、改(扩)建和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中涉及财务管理内容的审核。(三)城建资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城建项目附属委托资产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城建项目附属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单位选择、更换或其经营管理绩效考评,负责其中涉及财务管理内容的审查;负责城建项目附属委托资产的处置以及大中修、更新、改(扩)建和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中涉及财务管理内容的审核。(四)投资发展部门主要负责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和绩效考评中涉及投资管理内容的审查;参与审核受托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的委托资产大中修、更新、改(扩)建以及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参与审查委托资产的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事项;(五)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清查和汇总集团公司城建项目中可移交进行统一委托经营或管理附属不动产;负责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城建项目代建单位和受托单位办理相关可委托经营或管理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的移交和接收手续;负责督促和指导相关代建单位解决已移交委托经营或管理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的遗留问题;负责组织相关代建单位做好集团公司城建项目中未移交进行统一委托经营或管理的附属不动产管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未移交集团公司进行统一委托经营或管理的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六)内部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和指导受托单位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内控体系;负责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参与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的选择和更换,负责其中涉及内部风险控制工作的审查;参与委托资产的移交、收回、处置以及大中修、更新、改(扩)建以及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的审核,负责其中涉及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内容的审查。第七条受托单位是委托资产的直接实际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以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要求,组织开展委托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确保受托期间委托资产的完整、安全;(二)拟订和实施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三)依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将关系委托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四)负责委托资产的巡查、清点、招商、出租、日常维护保养(小修)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五)按照集团公司审议意见,组织实施委托资产的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事项,以及委托资产的大中修、更新、改(扩)建以及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六)负责建立健全委托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工作体系和管理台账,及时、全面和准确的反映委托期内资产经营管理情况;(七)根据集团公司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资产委托经营收入、收益或租金;(八)负责建立委托资产经营管理专账专户,依法依规开展开展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工作。第三章资产委托及移交第八条集团公司原则上从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中选择确定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第九条集团公司按以下程序确定委托资产受托单位:(一)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意见,通过集团公司网站或OA系统等渠道,发布资产委托经营信息及受托单位遴选方案;(二)意向受托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企业经营资质、业绩证明以及委托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营管理方案和协议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议、董事长审批;(四)根据公司审批意见,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受托单位与集团公司签署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办理相关委托资产移交手续。第十条集团公司与受托单位签订的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委托资产基本情况;(二)拟委托资产类型;(三)拟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和期限;(四)委托资产经营管理收入缴交和成本支付要求;(五)委托经营管理资产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计算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如涉及);(七)资产委托经营管理要求。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委托资产占有单位与选定受托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拟委托资产没有或是未明确占有单位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资产所在单位履行占有单位职责。第十三条拟委托资产占有单位移交资产时,应编制资产明细清单,逐项说明拟委托资产的数量、价值、坐落、规划用途、利用现状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应权证、账簿、工程技术文件、建造或维修协议等相关资料。拟移交资产正在经营或以往有经营的,委托资产占有单位同时提供相关经营收支、债权债务、合同协议和会计账簿等相关经营管理资料。第十四条受托单位会同委托资产占有单位,对照资产明细清单逐一核对拟移交资产实物及相关台账和资料,清理拟移交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瑕疵、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填写委托资产移交单。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作为监督方参与委托移交过程。各方确认盖章后,完成委托资产的移交。对委托资产存在的产权瑕疵等遗留问题,原则由委托资产原占有单位负责解决,受托单位积极配合和提供支持。第十五条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的变更,按照本章选择确定受托单位的程序和规定办理。第四章委托资产监管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委托资产监管实行分级授权、计划管控、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和绩效考核制度。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下列涉及委托经营管理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管理:(一)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调整;(二)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的制定和调整;(三)委托资产的大(中)修、更新、改(扩)建、装修以及权证办理等后续支出;(四)委托资产的征拆、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五)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发商品房的出售;(六)委托资产对外出租超过10年(住宅类直管公房出租给有公房承租资格的自然人除外);(七)已出租委托资产的转租;(八)授权经营资产和委托代管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外的委托管理成本支出事项;(九)其他有关委托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委托资产其他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集团公司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规定,由受托单位自行研究决策;相关经营管理情况按季度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统计汇总。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对委托资产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受托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年度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计划编制要求,编制所管理委托资产的年度经营或是管理计划,详细说明委托资产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组成及其计算依据。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受托单位提交的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决策。第二十一条受托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审批确定的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组织开展委托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其中:(一)涉及委托资产处置、投资等影响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受托单位董事会研究决策后,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资产管理或投资发展等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和投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提请集团公司审批决策。(二)涉及出售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发的商品房,由受托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销售方案,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并报集团公司审议批准。集团公司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受托单位。(三)涉及集团公司所属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权证办理,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受托单位。(四)资产对外出租期限超过10年、转租已出租委托资产,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审批确定委托资产受托单位时已同意的除外)。集团公司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受托单位。(五)授权经营资产和委托代管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外的委托管理成本支出事项,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决策。(六)委托资产发生突发事件或受突发事件影响,急需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时,由受托单位按相关资产应急管理预案组织实施,同时将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和费用支出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和应急管理等规定,由资产管理或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公司主要领导紧急批示处置,事后提请集团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按程序予以追认。涉及受托单位垫付资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初审,分管领导审查,报总经理审核和董事长审批后将相关费用返还受托单位。第二十二条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和资产委托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年度经营(管理)计划难以完成,受托单位可向集团公司申请调整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具体经营(管理)计划调整程序,按照本章第二十条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制定程序执行。第二十三条受托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提交委托资产运营管理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财务、统计报表信息;(二)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资产委托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事项,确保委托资产安全。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建立自有经营性资产和城建项目附属资产委托经营(管理)专用帐套,同时设立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收支专户,对委托资产经营管理收入(收益)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