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与国家有什么关系?答:法与国家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有着共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就一定社会来看,它们都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为同一统治阶级和经济基础服务。法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也离不开法,因为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组建国家机器,建立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实现国家职能。2.法与政策有何联系和区别?答:在社会主义国家,法与政策是指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二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具有高度统一性。它们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一方面,政策是法的灵魂,是法的指导思想和核心内容,法的制定应以政策为依据;法的实施也应体现政策精神;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更需要运用政策去处理问题。另一方面,法也是贯彻、实施政策的最重要、最有力的工具和手段。但是,法与政策是有区别的,不可混淆。(1)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2)表现形式有别(3)实施手段、方式不同(4)相对稳定程度有别。3.法与道德有何联系和区别?答:法与道德都是行为规则、社会规范。二者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不同和严格区别。(1)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命运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调整范围不同或不全相同。(4)保证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4.什么是经济法的本质、功能及调整对象?答:经济法的本质,在一般意义上是就其阶级性而言的。这里所讲的本质,主要是讲它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特性问题。经济法的本质是协调结合法,此本质属性可从不同方面表述:第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第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第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第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市场经济。(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狭义的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它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亦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主要有:(1)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构成要素如何?答: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以组织体为主的。公民个人只有在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而成的法律关系。单方面体现国家意志或完全体现企业等组织的意思自治的法律关系,均不属经济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和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是经营管理法,这一特征正是这种本质属性体现。构成要素: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同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它必须首先有参加者,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根据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出现的行为,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6.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答: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参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7.简述法人的概念、特征及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成立基本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8.什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答: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9.简述代理的含义与特征及分类。答: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有如下特征:(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4)代理是由本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10.简述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答: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公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1.简述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答: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项构成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2)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3)收益权是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是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12.简述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发生)与消灭。答: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在民法学上,一般将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法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传来取得。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以人的权利而获得所有权。主要包括:(1)生产(2)孳息(3)没收(4)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5)添附。传来取得也称继受取得,是指所以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传来取得的具体方式包括:(1)因买卖而取得所有权;(2)因赠与而取得所有权;(3)因互易而取得所有权;(4)因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所有权;(5)因其他合法的根据而取得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也称所有权的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权人分离。引起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人抛弃其所有权;(3)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的消灭;(5)所有权客体的灭失。13.简述债务的含义、债的发生与消灭。答: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如下几类:(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其他根据。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现存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1)履行,债的履行是债的终止的最基本、最正常的原因;(2)抵消;(3)提存;(4)双方当事人的协议;(5)混同;(6)法律的规定或行政命令;(7)债务人破产或死亡。14.什么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答: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权、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具体包括:(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15.什么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有哪些职权?答: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者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在此制度下,厂长(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厂长的职权有:(1)经营管理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4)对职工的奖惩权。(5)对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16.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与设立条件是什么?答:特征:(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立法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特殊职业者,均不能作为个人独资的投资者。(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未偿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设立条件:(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者可以用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用家庭共有财产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17.合伙企业的特征与设立条件是什么?答:特征:(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历权利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为人能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公民,均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1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是什么?答:(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19.破产的概念、破产制度的功能与原则是什么?答: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部分,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或状态)。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会有竞争,竞争导致优胜劣汰,某些竞争不力的企业因资不抵债被淘汰时,必然会引起破产。因此,商品经济是破产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破产制度的功能在于:确保债权人、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清偿;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推进企业的技术革新,不断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调动企业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