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法基本概念第一编:总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P3知识产权基本属性:私权与无形财产权。私权:1、私人的权利。2、私有的权利。民事权利为特定主体所有。3、私益的权利。P6无形财产权:1、创造性成果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2、经营性标记权,商标权、商号权等。3、经营性资信权,信用权、商誉权等。P11私权的知识产权特点:1、天赋人权。2、普世之权。3、法定之权。P8知识产权公权化具体表现:1、外化为新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出现。2、内化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P9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观的非物质性。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P1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P13~16所有权的基本特征:1、永续性。2、排他性。3、绝对性。共同特征是专有性,即排他性与绝对性。第二编:著作权定义:著作权,即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P33著作权二元说:著作权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P42著作人身权性质:1、不可转让性。2、永久性。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而采取的是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原则。P43著作财产权性质:1、可让与性。2、有期限性。3、可继承性。P43~44著作权客体:即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其中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条件。P46作品类别: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图形作品、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如民间文学形式。P48~50著作权客体排除领域:1、其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传播出版的作品。2、具有合法性,但欠缺独创性或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表格和公式。P50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一定情况下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主体可分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P58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原始主体是作者,职务作品中的雇主、委托作品中的出资人也可成为原始主体。作者:1、作为作者的公民。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P60继受主体: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P59雇佣作品(职务作品):指员工在受雇佣期间和受雇佣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P632职务作品的归属: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造的特定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P64合作作品:指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条件:1、共同创作愿望。2、共同创作劳动。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P65演绎作品主体:演绎作品作者汇编作品主体:汇编人电影作品主体:制片者;编剧、导演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美术作品主体:创作人;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匿名作品主体: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p66~67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内容:1、发表权,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特点是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P70~72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汇编权、摄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P73~78发行权穷竭原则:也称首次销售原则,如果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出租、出售等方式发行后,他人可以自由传播作品而不受著作权人的限制,即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P75著作权取得方式:分注册取得与自动取得。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原则为“有手续主义”。最早提出:英国《安娜女王法令》。自动取得制度: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原则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我国采取自动取得制度。两种制度优缺点:注册取得制度可以有效保护登记注册过的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但不能充分保护尚未及时登记的作品以及不实施登记制度国家的作品。自动取得制度使得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受保护,可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但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未登记作品取证困难。P80~82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作品适用“死亡起算主义”;特殊作品适用“发表起算主义”。P83~85作者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截止死后第50年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特殊作品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加死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匿名作品、假名作品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期限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P863国际关于邻接权保护的第一部公约是《保护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简称《罗马公约》。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或者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2、客体不同。著作权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3、权利内容不同。4、保护期限不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起50年。P88著作权限制: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使用。(可能为论述题)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12种情形。P96~99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四方面;1、作品刊登后,除特殊声明不得转载、摘抄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刊登。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的音乐制品制作录音制品。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4、为编写九年义务教育的教科书汇编发表作品。P99~100强制许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作用:在维系著作权人的获酬权条件下,保证了使用人对作品利用的数量与方式需要。具有法定许可的替代功能。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但因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有规定故仍可适用。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异同:相同点为1、使用者均侧重社会公共利益。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作品。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许可。不同点为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社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限制。2、法定许可人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3、适用法定许可时,若权利人申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限制。强制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别: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部门授权使用作品,并支付报酬。强制使用与法定许可区别: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申明不准使用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程序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取使用权,并支付报酬。P101~102第三编:专利权发明人:即直接完成发明创造,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为自然人。申请人: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权的人。这是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产生有两种途径:1、专利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即成为专利权人。2、从原专利人处继承或者受让专利权后成为专利权人。P142~146自由发明:指发明人完全独立地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由发明权属归发明人所有,但未经专利申请批准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共同发明:一项发明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是共同发明。共同发明权利为共同发明人所共有。申请专利或撤回专利申请都必须达成一致,否则无效。职务发明:自然人为履行其本职工作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分两类: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4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发明:即以委托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采取“合同优先”原则根据约定确定专利权人。合同未约定的,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P146~149专利的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重点:概念区别异同。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三者异同点:实用新型与发明都是技术方案,保护方式上基本相同。但两者保护范围不同,实用新型只能是产品,发明可以是产品也可是方法。对产品而言并非所用都能申请实用新型。实用新型创造性要求比发明低,审查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快捷。而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要素,以美感为目的,适合于工业应用,不追求实用功能。而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技术方案,具有实用功能,能够解决一定技术问题。这点是三者最大差异。P150~158授予专利的条件:分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消极条件: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动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7、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P171~179权利范围界定:两种典型方法,1、中心限定。2、周边限定。中心限定:指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内容为中心,向外做适当的扩大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