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法律法规学习•学习目的•1、了解自己职责的法律范围、自己所学到的专业教育知识及专业团体的规范和要求;•2、熟知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3、明确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有医嘱或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纠纷;•4、自觉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纲要•医德规范•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护士条例•护士守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德规范•一、目的:•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医德规范•二、定义:•医德: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医德规范•三、主要内容:•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医德规范•(续)•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医德规范•四、管理:•1、医德医风建设是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的重要项目,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2、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3、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参考条件。•4、实行奖优罚劣。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中医疗损害责任位于第7章,共11条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立法几大特点:•法律适用二元化向一元化的回归•举证责任倒置在立法层面淡化但在实施中可能维持现状•强化了病历在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ー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护理文书内容要求:准确、客观真实、完整、以患者为中心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医疗问题•涉及不当得利或者财产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千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护士条例•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而制定的。•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包括总则、职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护士定义•护士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护士,系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工作,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章执业注册•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的申请者,应当自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且考试成绩合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第二章执业注册•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护士执业场所变更,必须变更执业注册内容。第二章执业注册•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章执业注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权利和义务•护士任职义务要求:•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口头医嘱执行规范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四)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第五章法律责任•(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