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与人生导论范围[内附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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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团总支学生会【“薪火”资料库】1外招生《人生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资料(仅为客观题,占44%)基本概念:1、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是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2、人文教育:是指对人的生命存在和人的尊严、价值、意义的理解和把握,以及对价值理想或终极理想的执着追求。主要表现为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其要旨在于尊重人的价值,肯定人的作用,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它提供方法论和对人生的终极关怀。3、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是人们在长期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共同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总称。科学精神就是指由科学性质所决定并贯穿于科学活动之中的基本的精神状态和思维方式,是体现在科学知识中的思想或理念。4、大学:大学是具有选择、批判、传承和创造人类文化职能的文化社会组织,它通过文化的手段创设教育环境来达到教育目的和影响教育效果。5、人生目的:人生目的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是人在人生实践中关于自身行为的根本指向和人生追求。6、人格:所谓人格,是指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统合模式。7、道德: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8、道德品质:道德品质也被称作德性,它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在个人思想和行为中的体现,是一个人在一系列道德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待征和倾向。9、道德修养:是指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来教育自己,改造自己,形成自己的道德品质,提高自己道德境界的一种实践活动。10、爱国主义:就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菜誉感的统一。11、民族精神: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和接受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12、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13、国体: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14.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5.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16、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团总支学生会【“薪火”资料库】2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17、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18、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20、法治:就是法的统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21、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是一种社会制度,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律师制度以及法律监督的体制、机制等。22、法的制定与认可:(1)法的制定,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划分和法定程序而创制法的活动。(2)法的认可,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已有的社会规范赋予法的效力,将之认可为法律。23、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指主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人民主权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24、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25、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基本问答:1、大学教育的“五大目标”?P15答:大学教育的“五大目标”:一是培养大学生对自己内在身心特质的了解;二是培养大学生求取新知的方法与能力;三是培养大学生适应个人生活所需要之较高品质的能力、情操及行为;四是培养大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所需之较高品质的能力、情操及行为;五是培养大学生理解与关怀全世界、全人类所需之较高品质的能力、情操及行为。2、博雅教育的三大目标?答:博雅教育的三大目标:一是了解自然、社会和人生;二是掌握一定的清晰表达、科学方法的训练等基本技能;三是形成对学问的忠告、寛容的价值观以及做出明智判断的能力。3、科学的功利精神与科学主义的区别?答:科学的功利精神是指让科学成为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社会生活质量的杠杆,而绝不是以科学为工具,满足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私欲。“科学主义”的基本内涵是:科学技朮是探索真理的唯一模式和途径,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唯一力量。4、儒家人生哲学的基本取向?答:儒家人生哲学的基本取向有以下方面:第一,强调人生应“人世”;第二,强调个体应该通过锤炼身心以使自己的内在价值转化为外在的社会价值;第三,重视观照人的精神和道德需要。5、为什么说劳动是人类道德起源的第一个历史前提?答:首先,劳动活动创造了道德主体;其次,劳动活动创造了对道德的需要;最后,劳动创造了道德产生与发展的动力。6、“法治”与“法制”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有什么区别?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团总支学生会【“薪火”资料库】3答: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与对权力约束的范围、程度不同;与民主的关系不同;与对“法律至上”的态度取向不同;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7、什么是民族精神?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是什么?答:中华民族精神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生命机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其实质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主体精神和品格。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是爱国主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8、道德品质的功利价值主要表现?答:道德品质的功利价值主要表现在:(1)为功利化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最具效率的理念支持;(2)通过激励;(3)通过协调。9、公正的道德品质包含哪两个方面的内容?答:公正的道德品质包含着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公正体现着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二是公正意味着自己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平等。10、法的基本特征?答:法的基本特征有:(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11、法的规范作用?答:法的规范作用:(1)告示和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12、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三大基本要素是什么?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13、民法的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民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14、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答: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和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15、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相比较,人文学科的特征是什么?答: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相比较,人文学科的特征是(1)根源性、(2)历史性、(3)差异性、(4)综合性、贯通性、(5)经典性、(6)悟性、(7)非实用性。16、“一国两制”在基本法中的主权原则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答:“一国两制”在基本法中的主权原则主要体现在:(1)中央(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享有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包括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制定基本法;(2)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它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等;(3)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国防事务;(4)中央人民政府有权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团总支学生会【“薪火”资料库】4(5)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有特定的监督权;(6)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是全国人大授予的;(7)规定少数有关国防外交和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8)规定特别行政区有义务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9)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由其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17、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力主要有?答: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力主要有:(1)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2)享有行政管理权,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3)享有立法权,对在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都可以自行立法;(4)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5)在对外事务方面享有一定的职权;(6)特别行政区还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18、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具有的双重法律地位?答:依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他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地方长官;作为政府首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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