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标准:中物BZ〔2009〕4号中山市交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委员会的工作行为,确保公司采购工作客观、公平、公正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公司的《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所有采购活动。本细则对采购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评审程序和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及纪律进行了明确。第三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条采购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采购委员会的工作。第五条采购委员会接受公司及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采购委员会职责和义务第六条具体的采购工作由项目采购主办部门负责,采购-2-委员会负责采购过程中的监督和供应商选择的评审,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采购管理体系;(二)审核采购方式;(三)审核采购实施方案;(四)审核采购文件;(五)监督项目采购主办部门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纠正其错误行为和结果;(六)调解采购活动过程中的纠纷,处理各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七)负责公开招标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八)负责内部招标的评审工作,并按以下要求开展评审工作。1、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2、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4、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编制或审核评审报告。第七条采购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3-(二)对采购过程,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三)有向公司检举非法干预采购及评审工作的行为;(四)配合公司处理投诉工作;(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三章采购委员会工作程序第八条采购申请的审核项目采购主办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提出采购申请,采购委员会在接到《采购申请单》后,五个工作日内依据《采购管理办法》,以会议审核或会签方式对采购指标、格价及采购方式等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第九条采购文件的审核采购委员会参加项目采购主办部门组织的采购文件讨论会或采购文件汇签,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第十条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委员会成员参加公司所有内部邀标、议标的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审核直接采购的过程资料及采购结果。第十一条供应商的管理(一)采购委员会负责建立供应商数据库,各职能部门(项目采购主办部门)每半年向采购委员会提交合格的供应商资料。合格供应商需按照《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登记、审批。-4-(二)项目采购主办部门在采购项目实施完成30天内,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180天内对供应商售后服务进行考核,有关考核资料报采购委员会备案。(三)采购委员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对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方法及处理办法依照《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采购委员会内部评审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公司采购项目采用内部邀标方式的,采购委员会组成评审小组,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了解、熟悉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需求。(二)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三)解释、澄清有关问题。1、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可请项目采购主办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说明,但解释说明的内容不得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意见。-5-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五)核定评标记录。评审小组应当核定相关评标记录并签字确认。(六)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审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小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6-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七)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审小组根据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开标日期和地点;2、评标方法和标准;3、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4、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八)签字确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上述(二)至(六)款,如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三条采购项目采用内部议标方式的,采购委员会组成议标小组,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报价文件初审。初审办法按第十二条第二点规定执行。(二)开展谈判1、议标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数分别进行谈判,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在谈判中,-7-议标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2、议标小组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三)确定成交供应商1、议标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就议标小组最终确认的技术、商务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2、议标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3、议标小组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出具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议标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第十四条采购项目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采购监督人员全程监督。(一)由项目采购主办部门直接与拟委托单位进行谈判,初步确定谈判价格;(二)采购委员会对谈判过程资料和结果进行审核。第十五条采购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采购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采购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四章采购委员会工作纪律-8-第十六条采购委员会成员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七条采购委员会成员与负责评审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三)近三年内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第十八条采购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报价文件带离评审现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第十九条采购委员会成员参加评审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第二十条采购委员会成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收受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评审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并执行评审工作纪律。采购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违-9-反本规程的,公司将取消其采购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并给予处分,记录在案。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采购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OO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