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关于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实行统收统管的通知》(惠东委办[2011]65号文)和《惠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物业租赁权公开招租有关事宜的复函》([2014]411号文)和九届7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做好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统收统管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地产及其他有效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物业)的管理。第三条非经营性物业由原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使用单位按原用途安全高效使用物业,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如需改变用途,改造、装修、维修、维护等须按规定报县政府批准。第四条经营性物业由县财政局委托市场物业管理局经营管理,代表县政府履行物业租赁管理职责,执行物业收支计划、物业处置等。第五条租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2(三)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出租风险可控;(四)同等条件原租户第一次续租优先(原租户放弃此优先权的由现经营户继承);坚持市场竞价,价高优先。第六条物业租赁期限。商业、住宅5年,酒店、工业(厂房)8年;租金每三年递增一次,商业递增幅度5%,工业(厂房)、住宅递增幅度4%。第七条竞租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诚信黑名单及政府物业承租黑名单的除外。对户籍为惠东县辖区内困难下岗人员和残疾人员,月租价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优惠20%。竞价成功后,按竞价给予优惠,但优惠后的租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月租价超过5000元的,不予优惠。第八条报名的竞租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惠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乱纪、敲诈勒索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九条租金基准价格的确定。县市场物业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赁物业月租金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租赁物业月租金的基准价。第十条出租物业基准价格评估、信息发布、竞租交易费和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年初财政预算解决。第十一条公开招租。(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应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3开招租:1、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2、原承租人合同到期的;3、原承租人违约被提前终止合同的;4、闲置的物业。(二)公开招租程序参照县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1、竞租人报名,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原租户仍欠缴租金已报名的,取消竞价资格,保证金抵缴欠租(多退少补)。2、网上竞价。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时间进行网上竞价。一是有原租户报名且属第一次续租时遵循在评估租金基准价上设定20%为上限,20%以内按价高者得。竞价达到上限价的,原租户优先;原租户放弃的,如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租户愿意承租的,采取摇珠形式确定承租人。二是无原租户(含有原租户报名且属第二次续租)报名时遵循在评估租金基准价不设上限价,价高优先。3、成交确认。竞价成功者,需经市场物业局审核相关合格资格(报名者、承租者、办理工商等有关证照者应为同一人),如果是黑名单的将取消中标资格,资料审核完后应由本人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确认书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物业管理局订立租赁合同并缴纳押金,逾期视为弃权。第十二条简捷招租。(一)采用简捷招租程序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之一:1、物业公开招租出现的流标,租金基准价可降低10%;42、原租户中途自愿退出后承接原合同的第三方;3、特殊用途的;4、政府行为临时租用的;5、原租户第一次合同到期后自愿接受新评估租金基准价+20%上限价的(即按新评估租金基准价的1.2倍续租);6、若该物业无人参与报名和竞价,原租户暂时仍继续使用该物业的,但新合同期满后,该租户没有优先资格。(二)简捷招租程序。1、符合简捷招租的物业由市场物业管理局收回,租金原则上按评估租价收取,报财政局审批后进行。2、承租确认,先到先得,相关操作参照公开招租的成交确认。第十三条押金管理。住宅房预收3个月租金,商铺预收6个月租金;厂房月租金达壹万元以上预收的3个月,壹万元以下的预收6个月租金作为押金,进行专账管理。承租者中途私自转租的,没收押金,终止原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租金管理。1、市场物业管理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负责收取物业租金,依法缴交其他相关税费,税后租金全额缴入县财政局指定账户。2、市场物业管理局次月1日向县财政局报送本月的物业租金收入统计表,对租金收入变化较大的月份作出说明。3、租户逾期缴交租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54、租户逾期一至两个月的由市场物业管理局发放书面追缴通知书,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发放律师函,若无缴交租金即启动法律诉讼程序进行追缴。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市场物业管理局采用物业管理系统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电脑联网科学管理,实时监管,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第十六条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协助、配合市场物业管理局做好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及时向市场物业管理局报告物业情况,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物业损坏或因承租人消极放任致使物业损失加重的,由承租方负责相关责任。第十七条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市场物业管理局应及时跟进,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列入政府物业承租黑名单禁止其以后对政府物业的承租:(一)未取得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结构,改造,装修的;(二)损坏房屋,在提出的修复期内未修复的;(三)未取得书面同意,改变合同约定租赁用途的;(四)未取得书面同意,转租给第三方或将场所分租的;(五)利用物业进行违法经营的;(六)逾期2个月不缴交租金的;(七)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八)有拖欠工人工资纪录的。第十八条物业的权属证书及相关档案资料由县财政局统一管6理,如需借用、借阅、调取相关档案资料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为消除安全隐患确需维修的物业,由市场物业管理局负责聘请人员和提出维修方案,日常维修累计总额未超过维修基金(按上年度租赁租金收入的5%计算)的报县财政局审批,突发抢修或超过维修基金的报县政府审批,维修项目相关程序严格按照《惠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物业处置第二十条经营性物业转为非经营性物业,原物业单位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县政府申请收回经营性物业,并书面通知市场物业管理局。县政府同意收回该物业后,市场物业管理局牵头原物业单位配合做好收回工作。为避免国有资产闲置过久,待原物业单位或接收单位正式启用前一个月由市场物业管理局做好该物业的清场工作。第二十一条闲置物业或管理维护成本过大、用于经营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又不能调配用于其他公益用途或其他原因需进行处置的物业,由市场物业管理局向县财政局作出说明,再由县财政局向县政府提出物业资产处置的报告,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处理资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依法、高效、安全地管理使用好非经营性物业,同时应协助好市场物业管理局对原属其本单位的经营性物业的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的安全、完整。7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严格履行职责,放松物业管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管理和运营物业租赁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因渎职导致物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惠东县市场物业管理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