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天津段国土空间管控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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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具体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按照市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大运河天津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1.2编制原则1.2.1科学规划,突出保护。按照真实性、完整性保护要求和大运河天津段活态遗产、自然资源特点,坚持保护治理优先,保护运河文化遗产与大运河河道之间在实体、空间、文化和生态上的关联关系,统筹推进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1.2.2古为今用,强化传承。挖掘大运河天津段优秀文化内涵和自然要素特色,预留文化遗产展示空间和生态空间,适当留白留璞,保护和发展传统风貌,坚持在保护基础上做好文化传承和生态永续发展。1.2.3优化布局,合理利用。针对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自然资源禀赋和当前建设现状,突出文化属性、生态建设和综合功能,统筹考虑自然资源承载能力,优化国土空间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国土空间管控要求。1.3编制依据21.3.1中办、国办有关文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1.3.2法律法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1.3.3各类规划《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国家文物局批复)、《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30)》(国家文物局批复)、《天津市境内京杭大运河保护与发展规划》(天津市政府批复)、《大运河天津段遗产保护规划》(天津市政府批复)、《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征求意见稿)等。1.3.4天津市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领导小组会议纪要1.4适用范围、时间及执行1.4.1适用范围、时间3本细则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内国土空间管控,总面积约670平方公里。大运河天津段国土空间管控在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4.2“一事一议”联审制度以下事项采取一事一议联审制度:1.涉及国土空间转换、纠错、项目限高、限密度等事项;2.细则公布前的需要一事一议的有关项目;3.市政府认为应该一事一议的事项。一事一议联审方式:需一事一议的事项由项目主体或区政府提出,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报市领导小组批准。1.4.3行政审批服务涉及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由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执行。细则涉及相关部门的,由各部门负责解释。4第二章管控范围、分区划定2.1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划定2.1.1起始线划定原则。起始线以河道岸线为起始线。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河道管理条例》及天津市河道管理法规的规定,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为准。(本起始线划定原则为暂时执行原则,如有变化以市水务部门意见及要求为准)2.1.2终止线划定原则。终止线以具体地物或地形(主要道路、内部道路、河流、桥梁、建筑物、构筑物外围界线等)为划定界线。对于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河湖滨岸重点区域,自然生态空间范围可不限于1000米。2.1.3核心监控区。我市大运河两岸起始线与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包括武清、北辰、红桥、南开、河北、西青、静海部分地区。核心监控区面积约670平方公里。2.1.4滨河生态空间。核心监控区内,大运河两岸起始线与终止线距离1000米范围内为优化滨河生态空间。包括武清、北辰、红桥、南开、河北、西青、静海部分地区。滨河生态空间面积约377平方公里。2.2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划定52.2.1建成区和非建成区建成区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建成区范围指建成区外轮廓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实际建设用地达到的范围。建成区包括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区域为非建成区。村庄在非建成区。2.2.2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包括市本级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区;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其他镇(乡)区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2018年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城市建成区面积约159.6平方公里。2.2.3建制镇建成区。建制镇含建成区和村庄两部分。建制镇建成区包括: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区域。村庄是指建制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建制镇建成区范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区政府提出建制镇矢量图范围,会同民政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2.3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内的北运河大部分、海河的一6小部分和永定河的一小部分位于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总长度约76公里,总面积约23平方公里。2.4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划定大运河天津段的文化遗产保护区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段;第二层级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三层级为我市批准的天津市文化遗产。三个层级重叠部分按照保护要求最严格的层级要求管控。2.4.1世界文化遗产范围。天津北运河、南运河天津三岔河口段是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10大河段代表性段落之一。天津列入世界遗产的为:北、南运河天津三岔口段,全长71千米,流经我市的武清、北辰、河北、红桥、南开、西青六个区。其中,北运河部分自武清区筐儿港减河与北运河连接处至三岔河口,长48千米,南运河部分自三岔河口至西青区杨柳青镇镇区,长23千米,遗产区总面积为975公顷,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大运河天津段遗产区边界:北起武清区筐儿港减河与北运河连接处,向南沿北运河至三岔河口处再向西折,沿南运河直至杨柳青镇止。沿线两侧均以运河岸线外扩5米为界,遇堤时,则以外堤脚线为界。大运河天津段缓冲区边界:以遗产区整体外扩50米、300米为界;其中在武清区、天津市中心城区、西青区外扩50米,其余均外扩300米。72.4.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大运河天津段的保护范围面积为69.8平方公里,建设控制地带的面积为133.86平方公里,流经武清、北辰、河北、红桥、南开、西青、静海七个区。2.4.3市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保护范围。《大运河天津段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2.5管控分区划定为实现无缝管控,按照上述区域范围及交叉情况,在核心监控区上叠加滨河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区、大运河文化遗产区后,形成层层重叠的8个具体管控分区,各层重叠、交叉部分按照要求最严格的层级要求管控,且应同时满足各层级要求。8个具体管控分区按照严格管控程度依次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大运河文化遗产区、滨河生态空间非建成区、核心监控区非建成区、滨河生态空间村庄区、核心监控区村庄区、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核心监控区建成区。管控分区如下图所示。生态保护红线区: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区:包括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津市文化遗产三个范围。该区域的国土空间管控应严格按照其所在范围的文化遗产保护要求8执行。滨河生态空间非建成区:大运河两岸各1000米优化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内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建成区以外区域。核心监控区非建成区:大运河两岸各2000米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包含滨河生态空间非建成区)。滨河生态空间村庄区:大运河两岸各1000米范围内属于村庄的区域。核心监控区村庄区:大运河两岸各2000米范围内属于村庄的区域(包含滨河生态空间村庄区)。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大运河两岸各1000米优化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建成区,此区域为人口密集、建设强度较大的区域。核心监控区建成区:大运河两岸各2000米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建成区,此区域为人口密集、建设强度大的区域(包含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910第三章国土空间布局与用途管控要求3.1总体要求大运河两岸国土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突出规划引导,着重保护文化遗产和生态空间,鼓励增加生态空间、稳定农业空间、控制建设空间。严格控制大运河沿线地区生态空间转为农业空间、城镇空间。3.2生态保护红线区3.2.1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准入情形依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执行。3.2.2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在遵守本细则的同时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3.3文化遗产区3.3.1世界文化遗产。2014年6月22日,在第3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大运河登陆世界遗产名录。大运河天津段遗产列为世界文化遗产要素的为运河水工遗存一项。保护范围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遗产区管理要求(出自《大运河申遗文本》):111.在大运河的遗产区内,除文物保护、防洪除涝、船闸及航道建设与维护、水工设施保护和维护、输水河道工程、港口整治与建设、跨河桥梁工程等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在大运河的遗产区内不得建设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3.在大运河的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破坏遗产环境的活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4.在大运河的遗产区内,除防洪调度、应急调水及工程抢险需求的特殊情况外,不得损害或清除运河历史遗存或其他文物古迹。缓冲区管理要求(出自《大运河申遗文本》):1.在大运河的缓冲区内不得建设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2.在大运河的缓冲区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破坏遗产环境的活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3.进行建设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规定,由建设单位事先报请省、直辖市12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4.在大运河的缓冲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5.在大运河的缓冲区内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大运河遗产历史环境和空间景观的建设活动。6.在大运河的缓冲区内不得修建风格、体量、色调等与大运河遗产不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3.3.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国务院将京杭大运河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国务院将京杭大运河、隋唐大运河和浙东运河合并为新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天津市境内的大运河流经静海区、西青区、南开区、红桥区、河北区、北辰区、武清区等7个区县,在天津市区的三岔河口交汇入海河。按照《文物保护法》第15、18条的规定,大运河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为此,2013年天津市批准公布了《大运河天津段遗产保护规划》,对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了明确划定,13同时提出了相关的保护管理要求。保护范围:一级河道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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