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以下为民法典的94个要点。一、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要点六: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要点七: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要点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要点九:增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要点十: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三、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要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要点二: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要点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要点四: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要点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要点六: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要点七: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要点八: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要点九: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要点十: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要点十一: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要点十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四、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要点一: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点二: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要点三: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要点四: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点五: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要点六: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要点七: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要点八: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要点九: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要点十: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要点十一: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要点十二: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要点十三: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要点十四: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要点十五: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要点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要点一: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要点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要点三: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要点六: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要点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要点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要点九:胁迫婚姻期间起算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要点十: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点十一: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要点十二:“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要点十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要点十四: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点十五: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要点十六: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要点十七: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要点十八: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要点十九: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要点二十: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要点二十一: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要点二十二: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要点二十三: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要点二十四: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要点二十五: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要点二十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要点二十七: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要点二十八: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六、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要点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要点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要点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要点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要点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要点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要点七: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要点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七、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要点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要点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点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点七: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要点八: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要点九: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要点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要点十一: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要点十二: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