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盗安全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质安部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第三条消防安全教育(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消防标语、季节防火宣传、消防知识竞赛、参观对外开放消防站等。(三)消防安全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第四条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项目全体员工。(二)项目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职消防安全员。2.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三)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生活区、施工现场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第五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第六条考核奖惩,参照项目消防安全专项方案和奖惩制度执行。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项目可能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项目责任人是防火巡查、检查的责任人。----第四条防火检查每季度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第五条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三)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六条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第二条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第三条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四)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安全用电管理由质安部负责,未经质安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质安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第二条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第三条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第四条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第五条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质安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第六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第七条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第八条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质安部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第九条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第十条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质安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第十二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项目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广大员工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由质安部实施。第三条考评采取定期考评和随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第四条考评应涵盖以下内容:(一)部门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三)部门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第五条奖惩办法:(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3.发现初期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事果断,事迹突出者;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技能知识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100元: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2.在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3.擅自挪用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者;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堆放物品者;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300元: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造成火灾隐患者;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乱拉乱接电线者;3.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4.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者(不包含赔偿金);5.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的损失赔偿);9.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防盗制度项目防盗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责任制。第一章职责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项目安全防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日常行政管理、经营销售等责任制内。(二)、建立、健全防盗机制,保证安全防盗工作。(三)、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防盗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安全防盗检查工作,发现漏洞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登记工作。----第二章防盗要求现金、票证管理的防盗要求:(一)、根据公安机关对企业加强管理的规定,各事业处财会部门保险柜存放现金原则上不能在公司过夜,因特殊原因滞留现金的,滞留现金数额不得超过800元(含本数)。(二)、财会部门的房屋、门窗应当安全牢固,存放现金、支票及印章(含公司印章)必须有专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三)、工作及业务需要,财会部门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由财会人员及项目安保人员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必须有专车专人押送。(四)、其他票证,也应当加强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以防票据丢失。第三章贵重物品管理的防盗要求:(一)、贵重仪器、设备及珍贵、保密资料,应当使用有防护设备的库(柜)存放,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领用、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二)、各部门、宿舍的电视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等高档电器的使用保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三)库房等重地,应建立严格的出入检验制度,出入物资应当有写明品名、规格、数量的清单,单物相符方可放行;(四)重点要害防盗部位,如:办公室、保险柜存放地等,应当安装防盗监控技术设施。公司监控室负责重点要害防盗部位的日常防盗监视工作。第四章奖惩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安全防盗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项目可以分别给予通报表彰、物质奖励:(一)安全防盗措施落实,全年未发生盗窃案件的;(二)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盗窃案件发生的;(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质安部门破案,有突出贡献;(四)为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与盗窃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一)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个人。(二)防盗措施流于形式,不检查、不落实的部门或者具体负责的保卫人员。(三)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无视安全防盗工作的责任人员。(四)发生盗窃案件隐匿不报的责任人员。员工盗窃项目财物,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违规员工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本制度由项目质安部负责解释。防火防盗安全小组组长:翟震副组长:董汉斌、张利峰、何志强、蒋莫言专职安全员:梁立奇、翟昆组员:各部门负责人员株洲新城骨干路网工程项目部201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