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具有广泛性、限定性,现代融资租赁所经营的设备无所不及。每个租赁项目根据其特殊性,融资租赁各方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平台的灵活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体现融资租赁的作用。一般,融资租赁物标的物的范围可以包括以下种类:1、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内的各种运输工具;2、从各种精密仪器、信息处理系统、电话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融资租赁标的物在我国目前尚无专项法律予以规定,但从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融资租赁物标的物的范围主要有: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而《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资本货物(capitalgoods)?或称中间货物(intermediategoods)指为进一步加工、制造或转售所制造和使用的货物,资本货物被利用进行其它商品或货物的生产。资本货物包括:厂房,机器,工具,设备,和用于其它消费品生产的建筑物。资本货物并不是指原材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租赁物,是指所有用于经营活动的财产,包括厂房、资本产品、设备、未来财产,特别是产成品和活的以及未出生的动物。这一术语不包含货币或有价证券,但是一项租赁物不会仅因其变成了土地附着物或与土地相结合而不再是租赁物。”《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中则规定:“1.本准则应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和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证协议。”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为:(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在实践中,我国高速公路、城市管网(电网、水网、煤气网等)、厂房、商业物业等作为租赁标的物都有融资租赁的先例。比如:房产已成功融资租赁(如天津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等政府办公楼、天津空客A320?项目总装线等厂房);道路、桥梁已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如天津市蓟县滨河大街弯线段(中昌路-四中路口)道路的3.329?公里的路段;武汉四座大桥);在建工程(船坞、公路、学校)也可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如舟山同基船业有限公司在建船坞码头构筑物及设备),湖南省岳阳市政府规划1.4亿元城市南环线道路,规划7000万元的污水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