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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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讲解2019.4.160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0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0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主要条文详解目录CONTENTS《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01(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四)《管理规定》制定的过程(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2017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45.9%和46.6%。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事故统计图1(2003年-2017年)(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2017年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52.1%和58.1%。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事故统计图2(2003年-2017年)(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一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波动。自2012年起,事故下降幅度开始减缓,且局部出现波动,到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出现上升,2016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分别高达43.44%和32.67%。二是较大及以上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死群伤事故仍时有发生。今年第一季度,发生较大事故8起、死亡35人,同比分别上升14.3%和25%,特别是1月下旬短短10天时间,发生了5起较大事故,2月上旬发生了1起重大事故,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高处坠落47.83%物体打击11.85%坍塌11.71%起重伤害10.40%机械伤害4.77%其他13.44%土方坍塌21.74%起重伤害17.39%模板支撑体系坍塌8.70%吊篮倾覆8.70%中毒和窒息8.70%火灾和爆炸8.70%脚手架坍塌4.35%车辆伤害4.35%机械伤害4.35%其他坍塌13.04%2017年全部事故类型情况2017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情况(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年23起较大事故中,以基坑坍塌、起重伤害、模板支架坍塌为代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共17起、死亡6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73.91%和71.11%。(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年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发生一起高处作业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年7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工程一塔吊在顶升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6年11月24日7时50分,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丰电三期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脚手架)倒塌,造成特别重大事故,74人死亡。(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二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三是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的过程2014年,正式启动。2015年,起草完成初稿,召开全国座谈会。2015年7月、2017年5月和2017年9月,分别赴北京、江西、广西、重庆等地开展调研。2017年1月,向国家相关部委和各省住建部门书面征求意见。2017年9月底,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8日正式签发,6月1日起施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02(一)《管理规定》的整体框架(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三)《管理规定》的特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整体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40条(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明确危大工程定义和范围。《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3条)(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2.建立危大工程清单制度。《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7条、第9条)(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3.强化危大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责任。《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具体职责,形成完善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第5条、第6条、第17条、第18条等)(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4.完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制度。《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第10条、第11条、第16条)(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5.明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管理规定》明确,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明确规定了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善等方面要求。(第12条、第13条)(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6.加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相关罚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六章相关条款)(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特点提高层次。从部文到部令。健全体系。从施工单位负责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共同负责。落实责任。从没有法律责任规定到分门别类规定详细的罚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主要条文详解03二、危大工程的定义及范围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四、专家论证解读六、监督管理七、各方主体责任五、方案实施一、《管理规定》目的及适用范围住建部37号令012018年3月8日住建部下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37号令)。该文件自2018年6月1日期开始实施。27为什么要发布37号令和31号文1、关于37号令的解释: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住建部先后印发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确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管理规定》是在上述两个文件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而制订的,重点要解决3个方面问题。28•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不够。•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如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等现象屡见不鲜。•3)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的问题。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变化说明建质[2009]第87号住建部令37号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大”定义变化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变化说明建质[2009]第87号住建部令37号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未有再提。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执业印章等规定。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第五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变化说明建质[2009]第87号住建部令37号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第七变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专门的要求。原87号文没有提出“危大”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但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37号令提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要求,未提及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要求。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01变化说明建质[2009]第87号住建部令37号第八变化——将监理对“危大”的监督检查方式确定为巡视检查,未提及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的要求。原87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37号令第十八条只提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提“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并提出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新提法。第九变化——将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87号第十九条提法是“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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