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1.1名称本团体命名为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英文译名为TheBigDataIndustrialAllianceofChinaNationalZhongguancunSciencePark.英文简称为BDAC.1.2性质本联盟是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员委会的指导支持下,由在中国境内大数据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国际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联盟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软件广场C座1.3宗旨落实国家战略,聚合产业势能,促进商学互动,助力企业成长,倡导数据伦理,探寻数字文明1.3.1目标愿景:致力于实现中国大数据产业的数据资源共享,搭建和运营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中国大数据行业的全球竞争力与国际话语权。1.3.2创立原则: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1.3.3经营理念:开放、合作、发展1.3.4公正原则:联盟成员共同打造中国大数据产业的整体市场品牌形象,联盟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单位及专家委员会在联盟平台任职期间应以全局利益为先。1.4工作目标1.4.1产学研用相结合,释放数据生产力1.4.2搭建产业公共平台,促进产业要素流通1.4.3为国家产业政策落地和企业扶持进行对接1.4.4开展相关标准制订和课题研究1.4.5促进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第二章业务范围2.1产业研究、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开展大数据领域政策、技术以及产业研究工作,承担国家及地区大数据产业研究及规划;发布大数据产业白皮书;组织联盟会员申报大数据领域政府科研项目;组织会员企业针对大数据领域的共性技术、标准开展联合攻关及研发;为会员提供大数据领域的咨询服务。2.2会议研讨及展览:为促进行业交流及市场拓展,组织大数据领域内的研讨会、交流会、案例推介会、专业培训及展览等活动。2.3产学研用合作促进:通过技术、市场、资本、人才等多种方式,促进联盟内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合作,帮助供需方有效对接,同时促进产学研用之间的合作,营造一个灵活高效的大数据产业生态系统。2.4大数据创新项目孵化:设立大数据专项基金,对甄选的大数据领域的初创项目进行孵化投资、专业辅导等服务。2.5搭建大数据交易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全方位为创新企业提供在工具、技术、商业模式、融资、推广、数据交易、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大数据产业化发展。2.6品牌推广:通过重大活动、网站、专业媒体等形式拓展联盟品牌以及影响力。2.7会员间建立联盟共享专利池,形成中国在大数据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定大数据行业相关国家标准。2.8人才培养:组织会员开展人才委托培训及联合招聘。2.9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联盟会员与国际社区以及协会组织,开展技术及市场的交流活动;协助会员开拓大数据国际市场。第三章会员3.1会员属性:联盟会员均为单位会员。3.2会员条件:凡是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从事与大数据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团组织,自愿提出申请,同意并遵守本联盟章程,经联盟执委会批准后均可成为联盟会员。3.3会员入会程序:3.3.1下载、填写入会材料3.3.2申请人将入会材料电子版发送到联盟秘书处,联盟秘书处将尽快组织审核申请。3.3.3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即可将入会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联盟,并缴纳相关会员会费后方可正式成为联盟会员,并享受会员相关权利义务。3.4会员的权利:3.4.1理事长会员:3.4.1.1享有理事会的一名席位,可以决定联盟的战略方向及重大事项,领导联盟秘书处开展工作;3.4.1.2在大数据产业联盟网站中出现理事单位LOGO、介绍及理事介绍;3.4.1.3在政府基金项目中将获得重点推荐;3.4.1.4可发起或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3.4.1.5可获得联盟发布的所有重要资讯信息;3.4.1.6优先推介企业专家进入到国家或北京市的专家库;3.4.1.7可享有2个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如专门针对理事会员开展的研讨会、推介会、媒体宣传、专家邀请等;3.4.1.8免费查询和使用联盟所有数据资源;3.4.1.9享有国外顶级技术数据库技术资料查询;3.4.1.10在企业自己的宣传资料及活动中可使用“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理事会员”的标识;3.4.1.11可以获得联盟所有收费及赞助服务的优惠价格;3.4.1.12可申请获得在省外建立联盟地方设立办事处的权利;3.4.1.13有权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3.4.1.14有权对联盟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联盟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3.4.2理事会员:3.4.2.1可发起或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3.4.2.2可获得联盟发布所有重要资讯信息;3.4.2.3可在联盟内部发起对于企业市场或品牌宣传有帮助的活动;3.4.2.4可参与联盟组织策划的重大项目;3.4.2.5可获得与其他会员企业的信息共享机会;3.4.2.6可申请获得在省外建立联盟地方设立办事处的权利;3.4.2.7在企业自己的宣传资料及活动中可使用“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会员”的标识;3.4.2.8可获得部分联盟数据资源;3.4.2.9享有国外顶级技术数据库技术资料查询;3.4.2.10有权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3.4.2.11有权对联盟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联盟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3.4.3普通会员:3.4.3.1可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3.4.3.2可获得联盟发布所有重要资讯信息;3.4.3.3可申请参与联盟组织策划的重大项目;3.4.3.4可获得与其他会员企业的信息共享机会;3.4.3.5在企业自己的宣传资料及活动中可使用“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会员”的标识;3.4.3.6可获得部分联盟数据资源;3.4.3.7有权对联盟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联盟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3.5会员的义务:3.5.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协议;3.5.2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3.5.3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3.5.4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3.5.5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3.5.6遵照规定按时缴纳会员费;3.5.7提供优惠的产品与服务给联盟内其他会员;3.5.8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利用联盟内其他会员的产品或服务;3.5.9积极推荐新成员;3.6会员资格终止:3.6.1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通知期满后,会员可正式退出联盟;3.6.2如果会员不能在指定日期后三个月内支付会费,若会员在此期限内不能支付费用,该会员资格将自动终止;3.6.3会员背离联盟宗旨,严重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时,联盟将做除名处理;3.6.4会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被自动取消;3.6.5会员退出或被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费不予退还。第四章组织机构4.1会员大会:4.1.1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讨论决定联盟的发展目标及工作计划;(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4.1.2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4.1.3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4.2理事会:4.2.1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4.2.2理事会的产生原则:4.2.2.1联盟的发起会员作为联盟第一届理事单位。由联盟发起单位每家推荐一人组成第一届理事会。4.2.2.2理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当年任期届满的理事需由会员大会重新选举。获得会员大会一半以上投票的人选可当选为理事。4.2.2.3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提名理事人选并由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同意,任命联盟理事会成员。4.2.2.4理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不多于会员总数的1/3(需为奇数)。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并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4.2.2.5理事会在决议表决时,不论单位级别(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或理事单位),均只享有一票表决权。4.2.3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制定和修改联盟会费管理办法;(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推举协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聘请特邀顾问;(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十一)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十二)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4.2.4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联盟的法定代表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联盟理事长提名联盟秘书处秘书长;(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2.5副理事长的权利义务:(一)辅助理事长开展联盟各项工作;(二)在理事长授权的情况下,代表理事长出席联盟重要会议或主持联盟重要会议;(三)指导联盟秘书处开展各项工作。4.3专家委员会:4.3.1联盟成立专家委员会,由大数据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组成。4.3.2联盟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提名和推荐工作,联盟理事会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批准。4.3.3专家委员会专家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4.3.4专家委员会应对产业重大问题和联盟重大工作提供专业研究和意见,并承担联盟理事会委托的各项工作。4.3.5专家委员会应对会员企业针对大数据领域的共性技术、标准开展的联合攻关及研发提供指导意见,推动大数据产业制定国家标准。4.3.6专家委员会应对大数据领域的创新孵化项目提供指导和辅导。4.4秘书处:4.4.1本联盟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管理,并具有重大事项、决策提议权。秘书长对理事长负责。4.4.2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秘书长为秘书处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并经联盟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经理事长批准产生。4.4.3秘书处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职能岗位和部门,分别负责信息收集与研究、人才培训、对外合作、资质认证、市场宣传推广、网站运营、维权与行业自律、联盟会员服务等相关工作。秘书处人员由秘书长聘任。4.4.4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三)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决定秘书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组织、聘用;(六)处理其他联盟日常事务。4.5监事会:本联盟设监事会,一般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4.6任职资格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行业的广泛影响力,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