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某中学八(三)班学生刘某某,只因为平时学习成绩不是太好,上课总是不遵课堂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特别是语文老师。某一天,语文老师讲课中途涉及相关事件时,提出一个问题叫大家在课堂上讨论,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刘某某起立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太一致,因此老师很不高兴,就用了刻薄的语言训斥刘某某,说他“你真的好笨,笨得像头猪”。刘某某听了以后很难过,就回顶了一句:“那你怎么不找头猪来教,猪老师才会教猪学生,你才像呢”。老师一气之下,失去了理智就把刘某某赶出了教室,并说:“你居然敢说老子像猪,你他妈的以后就别再来上老子的课了!”。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案例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语文老师和学生刘某某。2.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语文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语文老师让2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说他“笨得像头猪”,这既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又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从学生回顶的话语也看得出:老师也在自己看低了自己的身份,比学生也好不到哪里去,猪老师教猪学生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语文老师应该向学生刘某某道歉,并及时改正自己的行为。3.从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3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教师要耐心2008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张某趁王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桌子下面抽烟。被王老师发现之后,便叫张某把烟交出来,但张某再三否认自己抽了烟。于是,王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正反两个巴掌,不巧的是王老师手上的戒指正好在学生的右脸上划了一道大伤口,立刻鲜血直流,导致毁容。王老师当时吓慌了,赶紧送医院治疗。后来,王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案例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王老师和学生张某2、在此案例中,王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王老师打了张某,并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他的正反两个巴掌,不巧的是王老师手上的戒指正好在学生的右脸上划了一道大伤口,立刻鲜血直流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王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王老师体罚张某4造成张某右脸爱伤而毁容,法医将根据张某受伤程度鉴定张某伤残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如属轻微伤,王老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王老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加害人的刑事责任。3、从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