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范畴。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平等、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权优先原则1.物权::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2.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3.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1.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以为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变更与丧失。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2.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的移转及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3.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其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4.登记: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5.善意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6.混同: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1.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2.物的返还请求权: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3.排除妨害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以外非法行为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无权妨害请求权4.消除危险请求权:1.占有: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1.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以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2.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或是特别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于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共有权:又称共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持分共有所有权部分。指业主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内的住房或经济性用房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相邻关系:指相互比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眼神或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2.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3.共同共有:数人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一物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或者以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的状。1.担保物权: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物的占有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期间,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1.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动产质权: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3.权利质权:以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