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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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规范(个人整理)一、居住空间1、客厅、餐厅:1)面积要求: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2)开间进深:①住宅的进深住宅的开间就是住宅的宽度。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②住宅的进深:住宅的进深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在1987年实施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常用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3)家俱尺寸:见附表2、卧室1)面积要求: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2)家俱尺寸:见附表3、阳台1)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2)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3)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4)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5)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6)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②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7)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②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③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④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4、卫生间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5、厨房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二、公共空间1、电梯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①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②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③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④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4)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2、楼梯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3、过道走廊1)过道部分①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②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③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④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2)走廊①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②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③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④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⑤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⑥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三、经济技术指标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套内使用面积(m2/套);——套型阳台面积(m2/套);——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2、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4)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四、消防1、防火与疏散1)一般规定①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②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③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④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⑤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⑥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①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4.1表4.1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名称耐火等级(h)构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外墙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非承重外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25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住户内承重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50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25难燃性0.25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50不燃性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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