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食品采购供货管理制度疫情期间为了更好的为广大师生服务,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各供货商按照疫情防控需求,为学校提供指定商品2、供货前供货单位需将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复印件交饮食管理科查验备案。3、供货商车辆人员进入校园需按照学校疫情防控要求进行体温测量、出示健康码、人员信息登记等学校防控要求方可进入校园。供应商送货人每天检测体温并向本单位报备,供货商、采购员和接货员在采购、运输、验收工作中均需佩戴口罩,彼此之间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采购肉禽类生鲜食材应戴上一次性橡胶手套,避免手对该类食材的直接接触,查验食材和其他物品前后要洗手。4、供货商按照指定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学校仓库指定的地点。5、供货商所提供的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供货商应无条件接受学校的退货赔偿要求。保证不提供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及无商标的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各批次具有检验合格证,如检查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和学校给予的处罚。如食品本身质量为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供货商承担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6、供货商有义务向学校提供所需要的的有关食品的资料:如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相关检测报告等。7、供货商提供给学校的食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市场批发价格。供货商需要根据食品价格把握好食品质量,并及时把变动的价格通知甲方。8、对不容易购买的食品,经学校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