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立依法、科学、长效的安全生产推动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举措,特别是在当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不断变换,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多元化。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安全生产秩序除了要采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在新形势下,我国大大加快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步伐,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过多年来的持续努力,基本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所构成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前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3《劳动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4《刑法》对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5《消防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6《职业病防治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8《工伤保险条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9《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10《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1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12建设部相关规章13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4目录事故案例分析15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1法的基本概念1.2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1.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1法的概念与特征广义狭义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1.1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特征010203041.2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团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1.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1安全生产法的范围2.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1安全生产立法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空间的适用“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的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主体和行为的适用2.2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规定2.2.1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防范在先监督执法在先(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2.2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规定2.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是把主要负责人置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地位上,负有第一位的、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2.2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规定2.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安全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必须的资金投入,只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2.2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规定2.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安全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利己组织抢救或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期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2.2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规定2.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这里明确的了三个问题,一是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2.2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规定2.2.3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2.2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规定2.2.3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2.2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规定2.2.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事故责任主体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刑事责任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1)责任内容不同;(2)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3)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通常被处以刑罚。2.2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规定2.2.5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和可以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2.2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规定2.2.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2.2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规定2.2.7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条规定明确了国家重点奖励的行为,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1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2生产单位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务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副职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班组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那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的那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资金;(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的那位停产停工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4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规定1、生产金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2、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需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7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