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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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相关法律知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数额由区(市、县)选举工作机构根据社区地域范围和居民户数等实际情况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及时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换届选举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部署,设区市、区(市、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应遵循的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要民主、公开、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选举原则。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所有选民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二)差额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三)竞争选举原则。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开展组织介绍、自我介绍形式的竞争选举活动;(四)秘密写票原则。投票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所有参加投票人员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五)公开计票原则。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经当选,应当在本社区任职至届满。除居民会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调整、交流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会议的组成?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2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选举组织的设立及职责?区(市、县)、街道(镇)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区(市、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民政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长兼任。街道(镇)选举指导组受区(市、县)选举指导组领导。区(市、县)、街道(镇)选举指导组负责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意见,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开展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骨干,确定选举日,总结交流选举经验,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同时设候补成员二至三人。具体人数由居民会议确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到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时止。●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由所在街道(镇)选举指导组确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过半数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规定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选举结果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公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此造成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不足名额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候补成员不足递补的,不足名额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时未当选的候选人或3另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或另选人人数仍不足递补的,应组织补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选民的资格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计算年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选民登记的范围?选民登记日前,户籍和居住均在本社区、具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具备了在本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的条件。凡具备本社区选民登记条件的居民,本人应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前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设立的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否则,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居住在本社区、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居住在本社区或者户籍和居住均不在本社区的公开招聘人员和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的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经区(市、县)选举指导组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非居住地成员控制在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以内的原则审定同意后,由本人前往所服务社区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设立的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民登记日的确定?选民登记日应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选民登记日(含选民登记日)前,因故离开本市、县的选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其回社区参加选举。经登记的选民,因故不能回社区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投票选举的,需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通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即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否则,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社区居民委员会4成员采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方式选举产生的,无论居民代表是否参加投票选举,均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选民名单的公布?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提名前作出调整或解释。●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按照便于自治和管理的原则,设立若干个居民小组。对因居民小组数量偏多或偏少导致居民代表人数偏多或偏少、不便发扬民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对现有的居民小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居民代表数额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的原则确定。每个居民小组选出的居民代表不得少于二人、多于三人,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选举时间应安排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前进行。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以居民小组为选举单位,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小组登记的选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投票时,本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另选人或者不确定候选人选举的被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选举结果以公告形式公布。●候选人的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候选人提名应按主任、副主任、委员职位分别提出,不分职位混合提名无效。每一选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名的各职位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名额。对选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直接提出的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取消、5调整或者变更。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在正式候选人确定之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差额数的,应召开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过半数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预选有效。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二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分别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和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的,应在原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数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的介绍?选举日前,允许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竞选活动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可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形式,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一切竞选活动。竞选人发表竞选演说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作出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得搞人身攻击、诋毁他人。组织介绍,即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社区板报、公开栏、公开信等形式,向选民或者每户介绍候选人情况,包括简历、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长、当选打算及承诺等。为便于选民辨认,体现选举真实性,组织介绍时,应将候选人情况和近照一并公示,或者将候选人近照印制在候选人情况介绍信上。组织介绍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自我介绍,即候选人在预选大会或专门召集的竞选会议上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也可以在指定的竞选专栏上张贴竞选要点。●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具体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愿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产生。●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6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二)准备票箱和选票;发放选民证;制定、张贴选民投票须知;编制投票流程图和选民花名册;布置投票场所;设立验证处、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形成选民投票通道;讨论决定投票有关事宜;(三)公布投票选举时间,选举大会、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地点及开箱计票时间。●投票站的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应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投票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进行投票。投票站投票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对于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开箱计票。由唱票、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由主持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作出记录。●投票的程序?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其程序:(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宣布选举大会开始;(二)选举工作人员到位;(三)清点人数,宣布应到和实到人数及本次选举的有效性;(四)候选人逐一与居民代表见面;(五)检查密封票箱;(六)居民代表依次领票、写票、投票;(七)打开票箱,分检选票;(八)宣布领回、发出、收回选票数,最低当选票数,有效票数、无效票数、弃权票数,当众处理多余选票;(九)唱票、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唱票、计票;7(十)密封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十一)主持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章;(十二)宣布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及选举结果;(十三)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讲话;(十四)宣布选举大会结束。●选举效力的认定?每次选举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各职位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细则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制定并公布。选举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十五日内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的候选人、另选人得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并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数多的当选。●选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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