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概述国际法渊源即解决国家间争端可以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有且仅有三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特别提示】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一国涉外的法律都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考试举例】中美贸易战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可依照哪些作出判决ACA中美2018年签订的双边贸易条约;B中国对外贸易法X条X款;C根据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国际法原则;D根据国际法院于2018年美日判例作出判决。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但知识产权中应当转化的除外)须经国内法转化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中应当转化的内容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对国际条约的细化和补充)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特别提示】内政是指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且不违背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与发生在境内境外无关。【考试举例】叙利亚适用化武则不属于内政。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特别提示】1.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宣传;2.(例外情形)并非禁止一切武力使用,凡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①国家对侵略行为;②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特别提示】和平≠非武力,国家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虽然都使用了武力,仍属于和平手段。民族自决原则。【特别提示】适用于所有民族,但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独立。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约定必守”国际法主体国家构成①定居的居民;②确定的领土;③政府;④主权(根本标志)主权豁免1.目前国际法上有效的是国家主权绝对豁免;2.豁免权的放弃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3.管辖豁免权的默示放弃对应国家的“诉”行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4.放弃管辖豁免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了执行豁免权。5.限制豁免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国家从事商业行为的纠纷没有管辖豁免权。6.国家主权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考点提示】个案判断承认新国家还是新政府取决于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且政府承认一般只发生在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的情况下。【特别提示】对新国家的承认原则上无法逆转,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考试举例】多米尼加与中国建交对中国政府承认,对台湾政府撤销承认。承认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默示包括:建立外交关系、正式接受领事;签订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其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继承)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仅继承与领土划界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财产继承(协议除外)①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②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档案继承协议优先;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债务继承★仅限于“国家非恶债”:①合并:全部转属继承;②分离、分立:协议优先,否则公平地按比例继承;③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特别提示】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所负,银行不属于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民间性跨国联合)国际法律责任主体范围战争罪下“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的主体扩大到个人客体范围某些领域适用绝对赔偿责任(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核污染<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责任形式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六种方式,可单独或同时使用。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政府间协议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是否为国际法主体✔✘联合国(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联合国大会【特别提示】1.非立法机构;2.大会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3.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安理会【高频考点】构成15个理事国:5常(中、法、俄、英、美)和10非常职能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②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③安理会的决议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包括武力执行。决议效力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表决制度投票权分配一国一票投票权行使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原则上不得投票若决议包含采取行动的内容,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有权投票,常任理事国仍可行使其否决权(即一票否决权)表决机制(3/5同意)①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②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决议的性质①须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的、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②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为程序性决议;③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国际法院15名法官,国际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平行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经社理事会54个理事国,任期3年,可连任,简单多数表决制度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现都已经独立或者自治传统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行为归因于国家1.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的行为。【特别提示】国家驻外使领馆的行为归因于国家,因此私人主体(包括法人或自然人)与驻外使领馆的纠纷就是与派遣国的纠纷,也适用国家豁免制度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特别提示】1~4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特别提示】被承认为叛乱运动机关自身行为是有可能产生国家责任的。但不产生目前所属国家的国家责任,而产生由叛乱运动机关自己形成的新国家的责任。6.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有例外。【特别提示】个人行为归因于国家的判断标准:①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②其他个人的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行为是否代表国家行事。即是否是履行国家授予的职务行为。违背国际义务1.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2.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同意:事先、自愿、明确;不违反国际强行法对抗条件:针对性和适度性种类对抗措施:非武力自卫:武力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非行为者本身引起危难和紧急状态:别无他法;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海洋底土各部分的法律制度领土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领土,完全主权非领土大陆架①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②大陆架权利的产生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为依据,不以占领或公告为依据;③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交纳一定的费用或事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领土的构成、制度和取得领土构成领土取得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传统方式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已不能适用领水河流内河完全主权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界河主航道或海道中心线为界;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添附合法。不能侵犯邻国的相邻权;是在领土上的增加领土行为。即专属经济区、公海不构成。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征服不合法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的非军用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割让非强制性割让:合法强制性割让:不合法湖泊新方式殖民地独立合法内海海洋法详述公民投票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的具体协议领海群岛水域特殊限制共管以条约为依据对特定国家设立的特殊限制,是否合法取决于其据以产生的条约是否合法。领空《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租借国际地役底土完全主权势力范围海洋水域各部分的法律制度领土内海①完全主权;②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③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④港口(对外籍船):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领海法律地位完全主权,但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的限制①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②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③潜水器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④通过必须是无害的非领土毗连区①依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行使管制权;②我国声明还可因国家安全行使管制权;③我国毗连区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专属经济区权利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管辖权的限制①有权拘捕违反上述专属权力的外国船只及其船员;②迅速通知船旗国;③有担保迅速予以释放;④仅违法渔业法规的,不得对船员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公海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可登临检查的对象。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努力和贩卖毒品临检权和紧追权相同①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②主体原则上不能是被临检或被紧追的对象区别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紧追权①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②紧追权的特殊限制:A。紧追权须发出停止信号;B.不能中断;C.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权终止。【特别提示】能够提起紧追权取决于在相关海域有无相应的管辖权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群岛水域构成①群岛国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的水域;②群岛基线不能偏离群岛的主轮廓,不能隔断其他国家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①领水,完全主权②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特别提示】无害通过为主,过境通行为辅)③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的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国际海峡构成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法律地位★①海峡沿岸国依公约对海峡享有的任何主权和管辖权不受影响。②可以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但实现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并应将其所知的任何危险情况妥为公布。航行制度过境通行制①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以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停(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②国际海峡最主要的通行制度无害通过制①外国船舶享有不经许可、连续不停航行的权利②适用于由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的国际海峡,且和该国大陆形成,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方便的航道。自由航行制适用于国际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特别协定制签订有专门的公约规定的通行制度南极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特殊制度南极“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南极条约》)外层空间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责任主体发射国(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责任基础绝对责任:致损对象为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过错责任:致损对象为其他外空物体★【2018年重要考点】控制和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法律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2016年11月生效)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国家分类①工业化国家:承担具体减排目标的限制(中国)②发达国家:无具体减排目标限制,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③发展中国家:无具体减排目标限制【特别提示】减排义务均有,减排目标工业化国家有减排折算方式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②排放权交易方式:向发达国家购买额度折抵③绿色交易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④集团方式:欧盟适用。《巴黎协定》规制2020年以后的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框架:①减排量以“国家自主贡献”方式取代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