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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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通报和报告制度一、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本局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四、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五、通报和报告的内容: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1、党务工作方面⑴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⑶党委、党支部会议议决事项;⑷党委、党支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⑸党委、党支部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2、组织人事方面⑴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⑵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⑶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3、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⑴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⑵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⑷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4、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⑴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我局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党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⑵党委、党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⑶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⑷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和报告①属于党内秘密的;②涉及个人隐私的;③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④行政执法有关方面通报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⑤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六、通报和报告的形式及程序:(一)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等形式进行。(二)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三)党委、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四)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党支部负责。七、监督和检查(一)党委、党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组织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二)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快机关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二、报告的内容(一)、重要会议报告1.区级各部门召开的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区级以上重大会议精神。(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3.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4.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三)突发事件报告5.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请愿罢工、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位事件。6.阻塞公路、铁路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7.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工矿、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8.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9.《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四)外出学习考察10.各乡镇、区级各部门“一把手”参加区外会议、调训、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五)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11.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参与区内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六)重要新闻采访12.上级新闻单位到辖区或部门进行重要新闻采访。(七)其他报告事项13.执法监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苗头。14.乡镇、区级部门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15.区级领导机关交办、督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6.区以上党委、政府督查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科室督(交)办的重大事项。17.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及分管领导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三、报告的时间、方式部门主(承)办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一周向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书面报告;部门召开的行业行政工作会议要在会前三天口头或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区领导、区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4小时内呈送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报告的方式上:一般必须先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然后由两办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四、责任追究凡重大紧急情况(重大灾情、疫情、群众聚集或请愿罢工、重大伤亡事故、突发事件)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绕开区委办、政府办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因不按时限等要求报送情况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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