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就读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民办高校。第三条(收费项目)民办高校可向就读学生收取学费(非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住宿费,以及代办服务性收费。第四条(定价形式)民办高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五条(定价原则)制定学费标准,应统筹考虑办学成本、教学质量、培养层次、学科专业设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体现优质优价。制定住宿费标准,应统筹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宿服务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宿舍设备配备以满足学生学习生活基本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2制定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体现确有必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第六条(定价程序)制定和调整民办高校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委审核,由市教委报市物价局批准。民办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市物价局、市教委备案。第七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报)民办高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近两年年度检查结论等材料。(二)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职工人数(分专职、兼职)、按规定标准折合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提交的学校收入、支出状况材料,应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新建(改扩建)学校或校区的基建项目应报送成本测算情况、工程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与理由;现行教育收费标准与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变动幅度;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的分析;前次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后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对教学的影响评估报告。(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学校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八条(教育部门审核)市教委受理民办高校书面申请后,应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成本、教学质量、财务规范等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必要时也可请第三方专业教育研究机构对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独立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或已经失效的;(二)定调价目的不清晰、依据不充分的;(三)未完全履行民办高校财务制度的;(四)年检不合格,或对年检发现的重大问题仍无整改实效的;(五)年度规范教育收费大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收费行为的。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市物价局在收到市教委的书面审核意见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一)进行办学成本调查或监审。民办高校的办学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二)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市物价局牵头组织教育、财务、物价等方面专家,就民办高校收费调整对办学质量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和收费建议;(三)制定或调整具体收费标准。市物价局根据市教委审核意见、民办高校成本调查或监审结果和办学质量评估结论,并综合考虑物价水平、供需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批复市教委。不宜调整收费标准的,市物价局4应告知市教委。第十条(教育成本构成)学费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住宿费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缮费(不包括房屋大修理费用)、水电费用、宿舍必要设施设备的折旧费等其他有关宿舍管理的正常支出的费用。民办高校接受公共财政经费支持的,在核算办学成本时应进行核减。第十一条(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高校举办非学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高校依据办学条件、办学成本、社会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并报市教委和市物价局备案。第十二条(代办服务性收费)民办高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代办服务收取费用,应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行确定,招生简章应明确标示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第十三条(收费管理)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一般在本学年(学期)开学时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高校非学历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的期限,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学习、培训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应该实行分期收费。一般不早于开班前的10个工作日收取。5代办服务性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列入教育计划应对学生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学费、住宿费以外另行收取。民办高校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从严控制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学费标准的调整原则上不能少于一个完整的培养周期。学费和住宿费调整应在11月底前提出申请。第十四条(退费规定)民办高校对接受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费用后,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及代办服务性收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严禁高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民办高校,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实计算,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学分计算。按学分收取的学费总额不得超过按学年收费的总额(不含补考后仍不合格,需重新学习的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学习该门课程的收费标准)。具体学分制收(退)费办法由学校制定。民办高校开展非学历教育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确退费的具体事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因中断学业,可按招生简章明确的有关规定申请退费。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第十五条(收费公示)民办高校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以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等相关内容。6招生简章应注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高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补助办法的,也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第十六条(收费收入管理)民办高校应将学费、住宿费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如实、全额纳入银行专款账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育培养成本。民办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应规范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民办高校接受价格、教育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按规定如实提供开展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民办高校的收费收入。第十七条(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第十八条(收费监测与评估)市物价局、市教委应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监测,并对民办高校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进行动态评估。第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负责7解释。第二十条(执行规定)本办法自二○一四年**月**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民办高校收费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