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简答、问答题(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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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简答题、问答题复习资料一、行政法简答行政关系的种类①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②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③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④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的法律渊源①行政法的法源是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制定法源和非制定法源。②制定法源主要是: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与协定。③非制定法源主要是: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包括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与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②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有: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③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①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宪法的效力最高,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但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以法的明文规定行政,还要求政府以法的原理、原则行政。③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以法律规定行政,而以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以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但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以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还要求政府以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④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但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管理,还要求政府自身守法、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①中央行政机关。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局等)组成。②一般地方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常分为三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③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④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最重要的主体。②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③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个人、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是管理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而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则可以是监督主体。我国的行政主体种类①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③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即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力组织。④行政委托组织。即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①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因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首先要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②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③法律效果的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④表示行为的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却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①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行政主体作出,不论是否合法或存在瑕疵,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②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③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④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确定力针对什么①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申请复议、起诉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②实质确定力。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①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③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形式要求,其目的在于为行政处罚接受监督和审查提供证据。④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⑤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①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②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适当性。③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④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效率的要求。⑤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目的的实现。列举依申请具体行政行为5个①行政许可②行政给付③行政奖励④行政确认⑤行政裁决执行力的两种方式①执行力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即权利和义务的效力,实现方式有两种,即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②自行履行即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或组织自觉执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从而达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效果。③强制执行即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自行或申请法院采取国家强制力,使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效力。④其中对相对人的强制履行包括行政强制和司法强制;对行政主体的强制履行包括行政诉讼及有关监督。二、行政法问答题国家公务员的分类①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务公务员和特殊职务公务员。一般职务公务员指除特别职务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特别职务公务员则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②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法》将我国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③按地域及管理关系,可以分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其中地方公务员又分为省级、市级、县级、及乡镇的公务员。④除此之外按《公务员法》的分类,公务员分为选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三种。⑤从按国家机关的性质上来划分,可将现行公务员分为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党群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①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②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③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许可的作用①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②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③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④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⑤有利于消除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①申请人合格。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并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④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⑤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补偿的范围我国行政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①国家对非国有企业和财产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补偿。②国家征用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补偿。③行政主体合法的公务行为破坏公民、组织财产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补偿。(如军事演习与戒严活动损坏个人、组织财产的补偿)④个人、组织的财产与个人的人身因国有危险物发生意外损害的补偿。(如核事故等的补偿)⑤对某些政策或行政措施的变动所造成的特定、异常损失的补偿。(如变更或撤销行政合同而使合同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补偿等)⑥对实行某些使国家和社会受益但却使个人、组织自身利益受损的补偿。(如国家对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因实施低价运输而给予的补贴即是此补偿)提起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处罚。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②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③行政许可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等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④行政确权行为。即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⑤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⑥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⑦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⑧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⑨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⑩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⑪除上述十种具体行政行为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①平等原则。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②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实行同等原则。③适用国际条约原则④适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即涉外行政诉讼的审理活动应当使用中国的通用语言文字。⑤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的原则。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与特有原则一般原则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是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共有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均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③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④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即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⑥辩论原则。即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通过不同方式相互辩论。⑦人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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