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交底1.施工监理的任务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法令、法规、规范和管理程序,作为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者,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造价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建设单位的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实施进行。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可拒签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单位改正、部分暂停施工、调换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建设单位更换承包单位。2.施工监理的依据2.1.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2.2.国家、当地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的规范、规程、标准;2.3.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审批文件;2.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5.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涉及监理业务的合同;2.6.本工程项目的委托监理合同;2.7.本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2.8.本工程项目的设计概(预)算或施工概(预)算文件;2.9.本工程项目的正式的施工图纸及说明文件;2.10.工程变更文件;2.11.当地政府发布的、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概(预)算定额及取费办法、工期定额等文件;2.12.本工程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3.监理工作内容3.1.参加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并提出审查意见。3.2.核查总包单位的资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管理人员与专业人员的资格(上岗证等)、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3.3.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其执行。3.4.审查并确认总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3.5.查验测量放线成果:控制网、基槽、±0.00标高及楼层的轴线、标高、垂直度及50线;3.6.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图及有关文件,并遵照国家、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法令、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及管理程序施工,控制工程质量。3.7.对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核查工程预检、验收隐蔽工程执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3.8.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承包单位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控制工程进度。3.9.审查计量、检验、测量设备;3.10.审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主要设备的订货,考核其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以及现行政策、法令的规定;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物资检验、试验和存放管理把关。3.11.核定及会签工程变更文件(设计变更、工程洽商)。3.12.组织对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理。3.13.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争议。3.14.定期主持召开监理工作会议,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协调各方之间的关系,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3.15.每月编制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工程监理情况;3.16.认定工程质量与进度,签署(或会签)付款(工程预付款、月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凭证。3.17.审查工程造价及竣工结算,控制工程造价。3.18.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消防、文明施工现场及环保卫生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3.19.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验收。3.20.核查施工技术资料。3.21.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预验,编制“质量评估报告”。3.22.参加竣工验收,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签发《竣工移交证书》。3.23.督促承包单位竣工档案的编制与移交;监理资料归档,编写监理工作总结。3.24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4.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1.权利4.1.1.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4.1.2.选择施工分包单位的认可权;4.1.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4.1.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优化和安全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4.1.5.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4.1.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4.1.7.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4.1.8.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施工质量的检验权;4.1.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签认权;4.1.10.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4.1.11.对工作不力的承包单位人员,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调换;4.1.12.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对任何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提出的变更的建议权;4.1.13.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对合同发生争议后,可提出由监理单位调解,监理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争议转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单位应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4.2.义务4.2.1.完成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4.2.2.在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建设的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4.2.3.爱护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给监理单位的设施和物品。4.2.4.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5.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及措施5.1.施工监理的前期准备工作5.1.1.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并选派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5.1.2.制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各项工作制度。5.1.3.配备监理设施及设备。5.1.4.熟悉施工图纸及施工图会审。5.1.5.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2.1.参与设计交底。5.2.2.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2.3.查验施工测量结果。5.2.4.调查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查明影响工程开工及今后施工的因素。5.2.5.参与建设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检查施工现场情况,确定今后协调方式。5.2.6.进行施工监理交底,总监理工程师说明各项监理制度,监理程序等有关事项。5.2.7.项目监理机构核查施工现场的开工条件,核准工程开工。5.3.工程质量控制5.3.1.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5.3.1.1.以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规程、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督促承包单位全面实现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5.3.1.2.主动地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以预控(预防)为重点。5.3.1.3.对工程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并正常发挥作用。5.3.1.4.要求承包单位严格执行材料试验、设备检验及施工试验,对承包单位及外委的试验室进行考核与批准。5.3.1.5.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执行预捡、隐检、分项及分部工程的验收制度。5.3.1.6.坚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不得使用于工程。5.3.1.7.坚持本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5.3.1.8.施工过程中严格监督承包单位执行己被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如需要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批推。5.3.1.9.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单位工程质量。5.3.2.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部位是工程质量控制的两个重点。一般工程的重要分部工程是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主要的分项工程是钢筋、模板、砼工程、砌体工程、防水工程(地下、屋面及厕浴间),电气、设备专业工程的主要设备及线路的安装、电梯保护装置的安装等。关键部位是结构的节点、钢筋接头,以及水、暖、电、卫工程的关键部位的安装等。5.3.3.工程质量的控制方法5.3.3.1.按照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及时纠正违规操作,清除质量隐患,跟踪质量问题,验证纠正效果。5.3.3.2.采取经常的巡视、检查、观察、平行检验、测量等手段,以验证施工质量。5.3.3.3.对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5.3.3.4.严格执行现场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5.3.3.5.对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和不称职的承包单位人员可建议予以撤换。5.3.3.6.监理人员发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工程隐患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立即进行纠正,必要时可以下达工程暂停令。5.4.工程造价控制5.4.1.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5.4.1.1.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及其说明文件;5.4.1.2.工程变更文件;5.4.1.3.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及其变更、协议文件;5.4.1.4.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及规定;5.4.1.5.当地政府发布的现行的工程概(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工期定额等;5.4.1.6.本工程项目的分项、分部工程“报验申请表”;5.4.1.7.本工程项目发生的费用索赔文件;5.4.1.8.市场价格信息;5.4.1.9.其它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5.4.2.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5.4.2.1.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价、单价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办法。5.4.2.2.在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的约定不符,未经质量检验签认合格,或有违约行为时,监理工程师坚持不予审核、计量及付款。5.4.2.3.工程量与工作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并符合有关的计算规则。5.4.2.4.处理由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及违约索赔等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减时,监理工程师应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5.4.2.5.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5.4.2.6.协商不成时,应按施工合同中关于双方争议的处理办法解决。5.4.2.7.对工程量的审核,工程款的审核与支付,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均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限内进行。5.4.3.工程造价控制的方法5.4.3.1.审查标底、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条款。5.4.3.2.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总概算,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控制。5.4.3.3.承包单位编制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5.4.3.4.从设计图纸、设计要求、标底标书、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购置中找出容易被突破的环节作为造价控制的重点。5.4.3.5.采取尽可能的措施不造成违约,尽量减少索赔。5.4.3.6.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发现工程款超支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提出降低工程造价的合理化建议;严格工程款支付的签认。5.4.3.7.及时掌握市场信息,了解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价格情况,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调价范围与有关规定。5.4.3.8.严格审核设计、施工、材料、设备购货合同涉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条款,搞好合同管理,特别重视施工合同中的有关规定。5.5.工程进度控制5.5.1.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5.5.1.1.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目标控制工程进度。5.5.1.2.抢工程进度不得有损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5.5.1.3.应用动态控制方法主动控制工程进度。5.5.2.工程进度的控制方法5.5.2.1.承包单位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由承包单位执行。5.5.2.2.承包单位编制月(季)度工程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由承包单位执行。5.5.2.3.工程进度计划执行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实施动态控制。5.5.2.4.每月中旬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工程实际进度,如实际工程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应召开监理会议进行协调,共同查明滞后的原因,协助承包单位采取措施,抢回工程进度。5.5.2.5.每月末承包单位应对工程实际进度进行分析,报施工进度计划分析表,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如与计划进度有较大的差异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5.5.2.6.对总进度计划也应根据动态控制原则,勤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