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引黄灌溉龙湖调蓄工程施工监理1标建设监理合同(合同编号:LHTX-JL-01)委托人: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监理人:河南省河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二○一○年十月郑州引黄灌溉龙湖调蓄工程施工监理1标建设监理合同书委托人: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监理人:河南立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LHTX-JL-01合同名称:郑州引黄灌溉龙湖调蓄工程施工监理1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河南立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郑州引黄灌溉龙湖调蓄工程施工监理1标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郑州引黄灌溉龙湖调蓄工程项目2、建设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渠北、魏河南、中州大道东、107国道辅道西3、工程等别(级):Ⅲ等4、工期:工程计划于2010年10月开工,2011年7月完工,总工期289天(如有征地拆迁原因,工期向后顺延)。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郑州引黄灌溉龙湖调蓄工程施工监理2标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成湖开挖、回填;湖周边塑性砼防渗墙,平均厚度40cm,平均深度约40m。3、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2010年10月至2012年7月(含保修期一年,如有征地拆迁原因,监理服务期限向后顺延)。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叁佰壹拾叁万陆仟叁佰贰拾叁元(小写:3136323元),由委托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如因征地拆迁原因造成监理期限顺延,委托人不另行增加监理费)。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合同条款;5、监理大纲;6、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委托人执陆份,监理人执贰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订时间:2010年10月16日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二、“监理人”指河南立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2.监理依据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设计文件、上级部门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3.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2、监理人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3、监理人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按照合格签字;4、监理人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5、监理人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6、监理人项目总监及主要人员长期不到位(具体标准:每月在施工现场少于12天,即为长期不到位)或项目部监理人员连续两个月未按投标文件足额到位时;或监理人及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7、监理人本身发生变故不能履行合同时。5.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工作暂停期限连续超过半年以上,有权解除本合同;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6.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设计文件1监理合同生效后7日内合同终止后14天见合同条款第二十八条2施工合同书1施工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后见合同条款第二十八条7日内14天3施工图纸1监理合同生效后7日内合同终止后14天见合同条款第二十八条4施工招标文件1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合同终止后14天见合同条款第二十八条5施工投标文件1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合同终止后14天见合同条款第二十八条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__3__天;变更文件__3__天。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1、驻现场办公和住宿用房(监理单位要在完成或终止监理业务14天内交还发包人)。2、协助监理方解决驻现场工作人员的生活问题。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监理人员进入现场。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无对上述设施、设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是:无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六条如果投保工程险,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七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7.监理人的义务第十八条监理服务内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九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地按违约处理。第二十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一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二条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三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四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24小时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防渗墙;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防渗墙的各道工序。第二十五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监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与工程有关的文件作出书面指示、答复、同意、确认等或进行现场检查;因监理人怠于在施工等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指示、答复、同意、确认等或进行现场检查而导致视为认可的有关工程文件,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失,由监理人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编制《监理日志》,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七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参照批准的项目划分情况确定。第二十八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终止后56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第二十九条严格遵守委托人制定的《郑州引黄灌溉龙湖调蓄工程参建单位综合管理办法》。8.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一、支付时间:按月支付①预付款: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4天内,由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总报酬10%的预付款,预付款在正常服务酬金支付过程中分3次扣回;②监理人在每月的25日向委托人提出本月的监理服务酬金申请,经核实后,次月支付上月应付监理服务酬金的80%,当累计监理服务酬金支付到合同额的80%时,委托人暂停支付监理服务酬金,当现场监理任务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合同额15%,剩余5%待工程通过验收,监理服务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二、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第三十一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重大设计变更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由双方协商后另签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合同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约定支付。9.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四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