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1996〕258号各市交通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基本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依法管理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完成“九五”期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计划和目标。省厅参照交通部〔1992〕443号文和省建委有关文件,编制了《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本细则自199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原《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搜集、积累资料,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随时函告省厅,以便对新颁的监督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利工程监督工作的正常、规范开展。附件:《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附件: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交工发〔1992〕443号文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交通部交工发〔1993〕1060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并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外资和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凡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必须接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第二章机构、人员与任务第五条广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广东省交通厅设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是广东省交通行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的权威机构;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市交通(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不设置专职监督机构,但可设置质量监督人员。第六条省、市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市质监站业务上分别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和省质监站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人员受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双重领导。第七条省、市两级质监站内设检测站或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对所监工程质量进行抽验,检测中心的抽验结果为工程评价的主要依据。第八条省、市质监站由省交通厅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数量的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熟悉专业规范、规程、标准和测试技术,掌握较先进的测试手段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质量监督人员,其岗位职务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省质监站核定事业编制60人;市质监人员编制由各市根据当地公路、水运建设规模确定,一般为12~15人。省、市质监站人员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全站人员的百分之七十。对于一些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质监站可聘请专家、教授任技术顾问,并可与有关单位进行技术协作。第九条省、市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过上一级质监站考核认证,考核合格发给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考核验收合格证,监督人员发给交通部或交通厅质量监督证后,方可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条省、市质监站应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证质监工作正常开展。省、市质监站的检测手段应配备最基本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通过计量认证。第十一条省、市质监站监督任务的划分:省质监站负责:(1)高速公路以及施工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的省属大中型或重点公路、桥梁建设工程;(2)国道改、扩建工程;(3)新建、扩建、改建二级公路标准以上(含二级)规模在25公里以上公路工程;(4)桥梁全长在300米以上或单孔净跨在5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5)采用新结构、新工艺的桥梁工程;(6)1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7)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码头、船闸、船坞、船排滑道以及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市质监站负责:(1)施工合同价5000万元以下的省属和地方重点工程;(2)新建、扩建、改建二级公路规模在25公里以下公路工程;(3)桥梁全长在300米以下的一般桥梁工程;(4)100米以下的公路隧道;(5)辖区公路、桥梁大中修工程;(6)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水运工程项目;(7)省质监站委托的有关工程。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省质监站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的有关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2.负责检查、指导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培训;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3.对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组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活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4.检验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等级,对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参与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核验等工作。5.参与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争端。6.受理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申报省(部)级和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和优良工程的质量论证工作。7.对厅属下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及业务考核,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审查监督员证书报厅核发。8.对在岗的监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第十三条市质监站负责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检测工作。2.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3.督促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健全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及监理制度。4.做好受监工程检查记录,核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提出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属省投资的大中型或地方重点工程的检测资料,需报省质监站核验、审定。5.负责本地区基层单位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6.参与本地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本地区工程质量争端。7.协助省质监站做好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8.参与本地区受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9.定期向省站报送本地区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情况。10.积极完成省站委托的质量和单项检测任务。11.协助省站做好全优工程项目的质量论证工作。第十四条省、市质监站的主要权限:1.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除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外,有权酌情处以责任单位罚款或责令停工。2.对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或未经审查同意的转包工程,有权责令停工,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3.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4.对质量低劣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放弃监理职责的建设单位有权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经过批评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直到建议有关部门进行降级处理和吊销营业执照和设计、施工和监理资格证书。5.凡未经质监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经批准边施工边通车的老路改造工程,未经质监站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对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有权责成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补救或返工,必要时有权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拔款。6.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提出撒换,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资格,收缴证件。7.质监站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关于受监工程的一切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有权参加施工、监理单位召开的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分析会以及一切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有权去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场所,如试验室、工程部、储料厂、构件厂、设备加工厂等;有权调查了解与受检工程有关的情况,有权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任何人员就工程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权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出通知单并责成返工或修补;有权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分拍照和录相。在检测工作中,质监站有权无偿调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可组织监理和施工检测人员共同进行检测工作。8.变更设计,一般由设计单位在通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同时,抄送质监站。须报批的重大变更项目,报经上级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报送质监站。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或未经办报批手续的重要变更设计项目,质监站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9.发现设计问题,质监站有权要求设计和建设单位作出更改。10.质监站有权检查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及监理机构、资质、制度、检测手段与方法。11.质监站对一贯工作积极负责,有显著成绩质量管理、监理、检测人员,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利用职权索贿,以权谋私的质量管理人员,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五条质量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1.严格、认真、谨慎地执行本细则。廉洁奉公,不畏艰苦,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对待所承担的监督工作,熟悉所监督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工程计划以及规范、规程和评定标准,制定监督计划。2.深入施工现场,严格按质量监督人员应检查的内容、项目、频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监理、施工单位。积极向监理、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和办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质监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3.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整的收齐并整理好各种监督检测资料,对受监工程做出正确的等级鉴定,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4.对于辱骂、侮辱和故意刁难质量监督人员,弄虚作假欺骗质量监督人员的任何人,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将其撤出工地。5.质量监督人员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罚款或停工通知,而只能向质监站提出罚款或停工的建议,由质监站核查后签发罚款或停工的通知单。对于已发出的罚款通知单,任何人无权予以免除。质量监督人员也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复工通知单,而只能向质监站提出建议,由质监站核查后签发。6.质量监督人员无权就工程的设计、质量、数量、费用、工期作出变更决定,而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第十六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质量监督单位的相互关系:1.严格认真地按设计图纸、规范监理和施工;积极主动地配合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并为质量监督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受质量监督人员的检查,执行质量监督人员和质监站的决定,执行本细则中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要求。2.对于承建广东省公路、水运系统的任何工程、任何监理单位和任何施工单位均须接受监督。监理、施工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拒绝或拖延监督。3.在每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自检体系,制定自检办法;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体系,制定监理办法,并在接到质监站签发的《工程质量通知书》后一周内向质量监督人员提交上述资料,同时向质量监督人员提交监理、施工单位机构和负责人的框图、施工计划(初步)等。4.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规程、标准的要求完成材料和施工中的试验,填写试验单。各项工程的检验单、监理记录、施工记录、质量事故记录,应在质量监督人员检查时提交查阅。5.监理、施工单位应对需检查的项目提前通知质量监督人员并做好检查准备工作;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通知监督人员并做好调查配合工作。6.监理、施工单位在对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