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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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项目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007版)编号:XXXX总监理工程师:XXX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目监理部****年**月说明:本标准版中“—”及空白部分应予填写完整,阴影部分应结合项目情况描述,其它部分可根据项目情况修订增删。目录一、工程概况二、相关依据三、监理措施四、控制重点五、质量通病预控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控工作,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订本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与相关专业监理细则配套使用。一、工程概况1.基本情况序号项目内容1工程名称2工程地址3建设单位4设计单位5监理单位6施工总包7监督单位8分包9建筑节能及保温要求结构类型使用性质□居住建筑□甲类公建□乙类公建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代号墙体保温材料名称、厚度、生产厂家、数量屋面保温材料名称、厚度、生产厂家、数量外窗(幕墙)型材品种、厚度及生产厂家外窗(幕墙)玻璃品种、生产厂家、数量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2.工程特点:二、相关依据1.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北京市政府令第80号《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3.建质[2006]192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4.建办市[2005]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5.建科[2005]55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6.建科[2004]174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7.京建质[2006]1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8.京建法[2005]709号《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9.京建材[2007]972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10.京建法[2007]72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11.京建材[2007]83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的通知》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3.《建设工程监理规程》1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15.《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16.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7.DBJ01-602-200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8.DBJ01-621-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9.DBJ01-97-2005《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20.设计文件21.合同文件22.《项目监理规划(质量计划)》三、监理措施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建筑节能的设计要求,熟悉施工图纸时发现问题,书面提交建设单位建议设计单位解决。重点内容包括:建筑热工、结构性能和机电设备等各个专业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应严格执行DBJ01-602-200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签认手续应齐全;施工图中所采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等要求,是否符合建设部第218号公告《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质[2005]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的通知》、《建设部节能省地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及京建材[2007]83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的通知》等,严禁采用国家或北京市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发现问题时通过设计交底及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手续解决。2、工程选用保温、装饰、门窗、幕墙、设备时,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其体系、制式、性能指标、材料及构造设计、主要工艺及质量标准等应得到设计单位的签字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论证意见作为设计依据。节能保温工程应选用经国家或北京市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3、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循下列规定:项目监理部分批次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核查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试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GB50411附录A、各章节及相关规范标准在施工现场抽样复检,复检应为见证取样送检,总包单位应事先编制试验计划报项目监理部审查。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同样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由总包单位编制样板施工计划及方案,组织样板鉴定会议,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监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对材料、工艺、节点构造、质量标准及成品保护等进行鉴定,形成样板鉴定记录及改进措施。5、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人员应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相关资料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建筑外墙外保温等技术提供及材料生产单位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健全的质量标准及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议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选择技术先进、工艺成熟且有实际工程业绩的单位,负责保温体系材料和技术的成套供应,并负责现场施工或技术指导及质量自检。6、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填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附内部程序审批同意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核(也可随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报审),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方案,经审定同意后方可施工。总包单位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交底记录报项目监理部备案。7、各工序应按技术标准、施工方案、样板鉴定意见等进行,每道工序后应进行检查。隐蔽验收项目:外墙外保温板基层、外墙保温节点及隔热断桥(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窗口外侧周边)机械固定系统的锚固件托架及锚栓、外墙外保温面层的基层处理、屋面保温层、外门窗框缝隙节点等;旁站监理项目:外墙外保温板基层处理工序、外墙保温断桥施工工序、屋面保温层隐蔽工序;现场检验项目:保温层厚度(钢针及尺量)、外面砖粘结强度(拉拔试验)、外墙传热系数(热流计或热箱法、或红外摄像法)、外窗气密性(静压箱法)等;8、项目监理部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编制外保温工程、幕墙工程、屋面工程、建筑电气及智能化建筑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等专业监理实施细则,指导专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四、控制重点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依照京建材〔2007〕972号文件的规定在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此项工作。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建设单位的确认。3、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4、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全数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5、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6、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7、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全数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8、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全数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9、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全数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10、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全数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11、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热量分摊的功能。12、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度,且不高于1度。检查室内采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1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水系统各分支管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和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14、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15、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16、冷热源两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17、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验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规定。18、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19、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20、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建筑设备工程系统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五、质量通病预控1、外墙外保温的质量预控:对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保温性能进行核对,根据设计文件、检测数据及规程给出传热系数设计限值、修正系数和计算值,计算和复核传热系数。外墙外保温工程重点控制内容:保温系统采用北京市应用多年的成熟技术体系和配套材料,并应经过体系试验(包括耐候性试验、火反应试验、瓷砖外装饰面抗震试验);具有成熟、有效抗裂技术,工艺及材料配套;基层处理及粘贴/固定措施、工艺及材料;进行详细的节点构造设计,保证热桥部位的保温性能;对外墙传热系数采用同条件现场抽样检测。针对外墙外保温及饰面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通病,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控制:大模板内置钢丝网嵌入保温层造成面层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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