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山塘维修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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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实施细则1、总则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及国家、省和宁波市与本工程有关的规程、规范、规定编制。1.2、本细则针对坝体加固,坝体、坝基防渗,溢洪道治理,涵管封堵并布设虹吸管,上坝道路编写,施工过程中未尽事宜应按设计要求或相关规范(设计无要求时)执行。本工程为鄞州区横街镇西南方山塘维修加固工程,工程包括坝体加固,坝体、坝基防渗,溢洪道治理,涵管封堵并布设虹吸管,上坝道路等。建设单位:鄞州区横街镇人民政府设计单位:鄞州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监理单位:宁波市科技园区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质监单位:鄞州区水利水电质量与安全监督站2、施工进度控制监理实施细则2.1承建单位应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总工期目标和阶段性工期控制目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资源投入,做好施工准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台时利用率,做到均衡施工、按章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出现突击抢工、赶工局面。2.2工程承建单位应切实做到以安全施工促工程进展,以工程质量促施工进度,以施工进度求经济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2.3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条件、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于要求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报送工程监理部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下述主要成果资料:1)合同工程项目概述。2)施工管理组织与机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位情况)。3)施工总布置图。4)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5)主要工程项目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6)主要施工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等施工资源投入计划。7)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与控制措施。8)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2.4各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有关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要求的期限和内容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分部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当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要求时,该施工措施计划应于该项目工程开工28天前送达监理部,并且至少包括下述内容:1)分部工程概述。2)施工组织与管理机构设置。3)施工布置。4)施工进度实施计划。5)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6)主要施工设备、材料、劳动力等施工资源配置计划。7)质量控制措施。8)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2.5必须报送批准的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将在报送文件送达后的14~28天内完成审阅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2.6施工措施计划审签将被作为承建单位申请的单位、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之一。2.7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2.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以报经批准的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于月底前7天向监理部递交本月实际施工进度情况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一式四份,经监理工程师审签后,退还一份给承建单位,作为申请开工许可审批依据之一。2.9由于各种原因需对施工进度作实质性修改时,承建单位必须在实施前21天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对重大修改,必要时报业主批准同意。2.10承建单位未执行计划的责任由于承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报送文件,延误工期,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签证拖延及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负责。2.7其他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进度计划的审批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变更或减轻承建单位对合同工期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3.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细则3.1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3.1.1总则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以工程承建合同为依据,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环节,承建单位自控与监理机构监控两级质量控制。协助承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做到开工有报告,施工有措施,技术有交底,定位有复查,材料、设备有试验,隐蔽工程有记录,质量有自检、专检,交工有资料。制定具体细致的质检措施。3.1.2承建单位的责任3.1.2.1承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安全、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3.1.2.2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和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健全以承建单位、二级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三级质量管理机构,做到岗位职责明确、严格职守、各负其责。(2)配备相对稳定并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查队伍,其中专职质检人员应满足施工现场项目质量检验的需要。(3)作业现场每施工班组均应配置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并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其资质与素质。(4)健全与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对质量事故做到“三不放过”,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职有权,促使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5)落实质量奖惩措施。3.1.2.3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施工技术、施工测量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建立施工测量队。材料与工程试验统一到质检部门、业主和监理认可的当地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试验。3.1.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3.1.3.1承建单位要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关系,当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发生矛盾时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提,做到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工程质量促进度、以施工进度求效益。3.1.3.2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在准备工作落实和安排就绪后,报请监理部检查。3.1.3.3承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部门发布的以及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按申报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施工。3.1.3.4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设计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按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质量检查、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对单元工程及重要施工工序在认真做好施工班组自检、二级施工单位复检、承建单位质检部门终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和评定质量等级。切实做到上道单元(或工序)质量不合格下道单元(或工序)不开工。3.1.3.5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的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并经承建单位“三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验和质量验收。对于地基基础,在通过联检之后,还应留出必须的时间,由监理工程师通知有关单位及时完成地质编录或地质描述作业。3.1.3.6施工作业期间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检查试验鉴定资料、质量检验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评价工程施工质量的依据。承建单位应注意做好工程资料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合同工程项目完建后按规定汇编整理移交业主单位。3.1.4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请要求3.1.4.1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划分和进行。3.1.4.2单元工程(工序)开工,承建单位必须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向监理部申报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以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3.1.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及质量等级评定3.1.5.1施工质量责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3.1.5.2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是:(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合同技术规范。(2)经监理部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施工变更和设计变更文件)。(3)国家及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3.1.5.3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程序(1)一般单元工程(工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由承建单位的专职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并报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2)属于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承建单位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报监理部,由业主单位(或监理部)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代表共同检查评定。必要时,承建单位还要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部的要求,提交竣工地形图、地质测绘、编录完成记录,以及必要的摄影、录象、取样和试验报告资料。3.1.5.4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特别或更严格要求的,按其要求或规定执行。3.1.6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3.1.6.1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仓)签证必须在其紧前单元工程(工序)完成质量检验与质量等级评定后方可进行。(1)一般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水利水电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水利水电土建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部申办开工(仓)签证。(2)联合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水利水电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和《水利水电土建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部申办开工(仓)签证。(3)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单元工程或工序,在下序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会签手续,方可向项目监理部申办开工(仓)签证。3.1.6.2工程监理部在收到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开仓)签证申报后,尽量在1~12小时内完成必要的抽检验收,并在合格后签出开工(仓)签证。3.1.6.3签证过程的责任(1)监理部接到承建单位开工(仓)申报后,因抽查不合格所造成开工(仓)延误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2)监理部接到承建单位开工(仓)申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抽检验收,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仓)签证,报监理部确认。(3)如承建单位未申报和完成紧前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之前向监理部申报开工(仓)手续,不论已进行的开工或开仓是否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事后因完成相应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及认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3.2土石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3.2.1建立开工许可证制度3.2.1.1在施工前,承建单位应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测量控制网、施工放样、开挖区地形或断面的实测、开挖施工措施计划等),在自检的基础上将有关开工前准备资料连同开工申请报告一式四份报监理部。经审查检验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开出开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如承建单位未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延误工期或造成损失,承建单位负全部责任。3.2.1.2开挖前、开挖过程中、开挖完成后,按要求测出合适比例的地形或断面图,作为检查、结算计量的基本资料。3.2.1.3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其他问题与设计不符,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到施工地质责任单位、监理部、业主,要求监理部组织有关单位现场查验,请设计单位按实际地质条件修改设计。3.2.2开挖断面应满足设计要求,土方机械开挖时留好不小于30cm保护层,在基础混凝土施工前组织人工清理。3.2.3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做好基坑排水和边坡稳定工作。开挖前应降低地下水位,使其低于开挖面0.5m。基坑开挖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逐层设置排水沟,层层下挖。3.2.4按设计要求做好建基面的清理、修整和平整。3.2.5开挖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法规。3.3土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3.3.1在土石方工程填筑前,承建单位应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承建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类、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械,进行铺料厚度和夯实遍数等参数试验。3.3.2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提交一式四份填料种类、压实机械、铺料厚度和夯实遍数等参数试验报监理部审核,以使监理工程师能对土方填筑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3.3.3填筑时,必须保证供料的连续和均衡,土、石料必须符合要求。3.3.4质量控制与检查贯穿整个填筑过程。检查填筑料、铺土厚度,夯实遍数,层间结合,压实后应达到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3.4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3.4.1总则本细则依据业主单位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和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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