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中心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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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分项工程)工程名称:天山商业中心建设单位:上海鼎天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总包单位: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三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师(编制):总监理师(审核):2004年2月编制天山商业中心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安全监理细则:1-1.严格按照政府的法令和上级、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有关安全施工法规。1-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组织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1-3.审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审查并落实施工中每道工序的安全教育内容,受教育后,严禁违章作业。特殊作业必须持证上岗。1-4.关键工序的设施应有实际设计数据,特殊部位应有专门的安全测试。1-5.监督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文明施工、卫生防疫责任制的实施,做好冬季防寒、夏季防暑工作。1-6.审查施工场地规划图,并督促贯彻落实,达到布局合理。1-7.安全监理工程师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若发现违章作业者,则停止其工作,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其停工整改。1-8.不定期地组织综合安全检查,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定。1-9.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要求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1-10.开挖前必须先进行两周的井点降水。1-11.土方开挖时。基坑周围及后开挖土体临近边坡10m内严禁堆放弃物和重物,严禁超堆荷载。1-12.土方开挖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壮土。1-13.土方开挖必须分层进行。8#、11#楼基坑开挖深度达到5.9米,采用两级挖土,一级挖土至-5.000,深挖3.5m,第二级挖土至基坑底(-7.400)。1-14.基坑施工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基坑周围地面变化情况的巡查,如发现裂缝或坍陷,应及时加以分析和处理。1-15坑壁渗水、漏水应及时排除,防止因长期渗漏而使土地破坏,造成挡土结构受损。1-16对拉锚杆件、紧固件及锚桩,应定期进行检查,对滑楔内土方及地面应加强检查和处理。1-17挖土期间,应注意挡土结构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允许因土方的开挖遭受破坏。二、脚手架安全监理细则:2-1.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钢管上严禁打孔。2-2.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和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2-3.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2-4.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2-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2-6.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2-7.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2-8.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2-9.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2-10.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字型、开口性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2-11.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2-12.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2-13.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2-14.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2-15.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2-16.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2-17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2-18.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2-19.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2-2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连墙件2-21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2-22.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1~2mm。2-23.水平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在脚手架的顶层门加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2-24.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也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2-25.搭设脚手架的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做好排水,回填土地面必须分层回填,逐层夯实。2-26.搭设门架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2-27.加固杆、剪刀撑等加固件的搭设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加固件、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2-28.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2-29.脚手架的拆除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连墙件、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2-30.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2-31.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2-32.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2-33.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交叉支撑、水平架;连墙件;加固杆件: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栏杆。2-34.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2-35.沿脚手架外侧严禁任意攀登。2-36.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拆除模板支撑及满堂脚手架时应采用可靠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掷。2-37挑脚手埋件、扣环根据设计图纸放置,由施工员落实埋设人员,木工翻样负责埋件位置复核,埋件埋设关系到挑脚手的安全,必须位置准确,不得少放、漏放。2-38.搭设及拆除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手续。同时选派有经验的操作人员进行施工。2-39.挑脚手底部扫地杆如设置高度不同,需分别设置,并将高处的扫地杆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2-40.挑脚手搁置点处的钢梁下垫10×100×100垫板。三、施工现场及用火、用电安全监理细则:3-1.施工现场3-1-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3-1-2临时建筑工程均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验收合格方准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维修。3-1-3临时建筑工程应按经济、实用、安全、易装、易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设置。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厕所。3-1-4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处,应设置可靠的围栏。影响安全施工的坑、洼、沟等均应填平或设围栏。正在施工的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场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3-1-5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进行计算。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3-1-6施工现场的用水系统应铺设临时性活永久性的消防用水管道,3-2.施工现场的道路3-2-1人行道、车行道应坚实平坦。道路和铁路轨道相交处,应用适当的材料铺设与地面平齐;交通繁忙的交叉口必须设置落杆和明显的警告标志。3-2-2交通道路应经常整修清理,保持畅通。各种建筑器材,废材料等的堆积应在道路两侧排水沟的50cm以外,以防沟壁坍塌。3-2-3现场通道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因工程需要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同意,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3-2-4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场区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路边内设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悬挂“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3-3.器材堆放及保管。3-3-1所有建筑材料都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中规定的地点堆放成垛,使之整齐稳固。堆放场地应整平。3-3-2易燃、易爆物料,应放在专用仓库内,沥青应堆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3-4安全用火3-4-1仓库器材堆置场、木工场及其它严禁明火的地方,应挂有“严禁烟火”警告牌。氧气瓶与电石应分开存放,不得同库。3-4-2凡是用火的地方,必须制定防火措施,并派专人看火。工作完毕,必须将火源彻底消灭。3-4-3在易燃、易爆施工现场用火或进行易产生火花的做业时,必须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办理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3-4-4盛装易燃、可燃气(液)的容器、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等的存放和使用,均应距明火10米以外,露天使用的应有防晒装置。3-4-5乙炔发生器及乙炔气瓶,应设有防宝膜、安全阀或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使用时,不得放在架空线路、施工设备的垂直下方。3-4-6清洗用的废气油严禁与其他废油混合存放,应专门妥善处理。3-5.安全用电3-5-1施工用电气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软导线。并不得随便乱拖乱拉电线。3-5-2变压器、配电盘、配电箱开关及电机等电气设备的周围2米内不准堆放杂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潮湿的或有腐蚀性的物品。3-5-3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处或适当地方。3-5-4在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照明线路,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脚手架带电。3-5-5临时建筑物,工棚内的照明线,应才采用合格的绝缘导线并应固定在绝缘子上。穿过墙壁时应套上绝缘保护管。保护管管端距临时建筑物或工棚内壁应小于2.5厘米。3-5-6严禁将电线芯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将芯线挂在电源开关上。四、机械使用安全监理细则:4-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4-2.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4-3.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4-5.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4-6.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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