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河高速LJ-8合同段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我省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本项目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试验检测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第六条质检部门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七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检测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参与制定本项目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管理制度;(三)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试验、检测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运行情况,承包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数据和结论是否真实、可靠;(五)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对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工程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六)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交工质量检测(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竣工质量鉴定,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第八条质监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内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第九条项目部质检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第十条项目部质检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或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部门。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存在问题的部门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质检部门违反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试验检测部门违反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五条质检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部门或者质检机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二0一一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