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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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财产数量迅速增加,构成也日益丰富。与此同时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现在的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往往会成为案件的焦点。在本篇文章中,我将向大家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我们国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利弊,与夫妻个人财产的比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方面来了解这项制度。文章有很多疏漏与不足之处,恳请大家予以指正!关键词:共同财产类型、共同财产的界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分割1.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意义古代传说女娲在造人时发现这件工作耗时耗力,于是她就想出创造男女让他们自行结合繁衍生息,这也就产生了夫妻。夫妻关系与每个人有关,它是人类社会中的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在封建时代,男子独占家庭财产甚至妻子也是其财产之一,妇女权益根本无从保障。自从进入法治时代,人们就尝试用法律框架来规范这种关系。夫妻共有财产就是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夫妻财产的种类也日益繁多。如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并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研究范围。在当今夫妻共同财产的受关注度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离婚纠纷中通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内容。因此研究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可以为实际生活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二)男女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我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财产共同制,并且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则中,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赔偿。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由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一般按照共同共有的规则并不容易实现。.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具有合法关系的夫妻双方。(2).时间的特定性:必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从婚姻关系产生之日起开始,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3).内容的法定性:关于共同财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作了列举式规定。13.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利弊3.1优点(1).体现了夫妻协力,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我国的传统观念是男主外女主内,男子通常在外工作挣钱补贴家用,女方则在家照料家务。从财产来源上看,有时甚至全部家庭收入都是来自于男方,女方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夫妻共同财产制,体现了承认并尊重妇女家事劳动的价值,有利于实现男女实质意义上的平等。(2).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的本质婚姻将男女结为一体,即两人就应当同甘共苦,共同分享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制是符合婚姻所追求的价值导向的。(3).共同财产制符合大众心理我国虽然是一个具有悠久封建历史的国家,但是自新文化运动以来,男女平等的思想在我国广为普及。夫妻共同财产制体现了男女平等思想。所以在法律实践中可以得到充分的应用。3.2缺陷(1).共同财产制不利于体现夫妻一方的独立经济权。夫妻双方首先都是公民,因此其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独立地位。然而结为夫妻之后,夫妻一方的经济以及人身收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不符合现在法律崇尚的自由之精神。(2).容易产生财产的管理纠纷。由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这就难免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方带来损失,引起财产纠纷。此外由于夫妻地位的不同,容易出现财政大权为夫妻一方所掌控,另一方处于劣势地位。(3).在婚姻终止分割共同财产时,涉嫌不公平。在“灰姑娘式”的婚姻关系中,一旦婚姻结束,那么“灰姑娘”就会因此变成“富姑娘”,而王子的财产由于一次婚姻失败而大大遭受损失。在这种制度下容易产生投机婚姻,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并且也不利于稳定夫妻感情,引发猜测产生信任危机。1杨立新:《最高院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9页。.(4).救济手段有限,缺乏调节机制。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无法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而受害者在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24.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4.1夫妻共同财产在时间上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在时间上的界定一般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指婚姻从合法缔结开始到婚姻解除生效或婚姻自然终止期间。这是公众普遍接受的观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情况如果适用上面的说法就会发现有不妥之处.下面主要探讨三种3特殊时期:1.结婚登记后尚未共同生活我国采用的是结婚登记制度,因此只要登记生效了,就是婚姻存续期间。然而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结婚登记后,过一段时间双方才举办结婚仪式然后才生活在一起。并且周围公众都是以举办了结婚仪式才被认可为夫妻。在这个特殊期间,通常双方家庭亲朋都会有大量的财产资金往来,一旦这一时期双方出现矛盾,要求离婚,这些资金应当被认作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因为我国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所以不管夫妻有没有生活在一起,在财产认定上都是从登记生效后开始算起。所以这样看来,结婚登记尚未生活在一起的财产依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以考虑依照公平原则合理分割。2.分居期间分居期间虽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没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根据《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四条:“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适用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财产差距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夫妻分居后彼此没有联系财产也是处于分离状态,不能体现夫妻的协作关系,分居期间夫妻的特征已经消失。如果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这就会产生不公平之现象,夫妻另一方就可以借此不劳而获。但是这样规定也有他的理由,分居并不是离婚,因此尚有和好之可能。如果采用分别财产制度,就有可能助长婚外恋,重婚现象的产生,不利于夫妻的感情恢复。此外,我国对于分居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在操作上很困难。所以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分居期间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3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3).离婚诉讼期间离婚诉讼期间,判决未生效以前,依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样规定也有短板之处。夫妻一旦诉至公堂,双方定然是交恶,容易做出损害财产利益的行为。虽然《婚姻法》第47条对此有规定,但是看过之后不难发现这都是在如何制裁做出故意损害的那一方,而不是防范。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婚姻已经有名无实,业已不能体现夫妻协力,所以这又回到前面一点所说的。故我认为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则应当兼顾公平之原则,酌情分割而不是平等分割。5.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5.1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在实行共同财产制同时以法律规定或约定,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为个人所有,享有独立物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法定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通过婚姻法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夫妻个人财产采用的是列举式,这也反映了我国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还是持谨慎态度。这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大多数人认为结婚后就是一家了,如果过多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反而会增加夫妻间的间隙,不利于婚姻和谐稳定。对于婚姻法18条第三项是第17条第四项的例外情况,所以我将其拿出来单独比较下。关于夫妻一方因继承、受赠所得财产的归属。我国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归夫妻一方的除外。传统观念认为上述财产应当属于共同财产。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民财富也在不断积累,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继承大宗财产的案例。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这就涉嫌不公平,施赠人也许只是想将财产赠予夫妻一方而不是双方,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所以综合看来第18条第三项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5.2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的权利因为个人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因此所属方对其享有独立的物权,即夫妻一方作为权利人对个人财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为了适应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夫妻一方在行使一些个人财产权利时会受到约束。(1).占有使用权.对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权利人毫无疑问拥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是为了维护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对于一些生活必须品不能排除夫妻另一方的占有使用。比如夫妻婚前属于男方的房产是其的个人财产婚后女方可以享有居住的权利。(2).收益权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利益归属问题,单纯从民法上来看较为简单属于权利人所有,但夫妻个人财产的收益权有点复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我国立法将夫妻个人财产的收益作为共同财产,在我看来虽然于民法有所冲突,但这也是基于我国国情和夫妻协力原则所制定的,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操作也较为可行。(3).管理权夫妻之间享有配偶权,所以夫妻一方享有夫妻事务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个人财产的另一方可以适用此项规定行使管理权,同时也要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和相应的责任,尽到报告收益账目和勤勉管理的义务。(4).处分权这是物权的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权能。根据民法处分权只有权利人可以行使,但是在夫妻个人财产中,为了维护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另一方可以在个人财产所有一方的同意后进行处分。因为夫妻是一个特殊的组合体,第三人无法知道这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所以有可能产生表见代理,但依旧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内部承担责任。5.3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利。本质上就是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共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财产在此期间必然存在价值升降的问题,所以在这里谈一谈管理权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通常遇到谁当家之类的问题,这里的当家表现出来就是对共同财产的管理。在共同财产制中容易就管理权产生纠纷,所以就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在我国立法过程中管理权和处分权通常合二为一,但是我认为管理权与处分权还是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的。管理权的行使主要目的是使财产得以保值和升值,这是一种负担含有义务的成份受到“管理义务”的限制,而所有权是一种物权的权能。但是管理权与所有权关系又很密切,管理权是为了实现管理目的而被赋予的对财产的掌控权,这个掌控权其实就是所有权的一个体现,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具体我认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夫妻财产的管理权可以分为一般管理权和特殊管理权。两者是有区别的,一般管理权下管理人可以单独处分管理的财产,而特殊管理下处分权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夫妻为了婚姻共同生活之目的的可以认为为行使一般管理权,其它的则是特殊管理权。.5.4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补偿通过上述叙述,我们已经知道夫妻共同财产与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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