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天心区南湖大道159号。法定代表人殷勇,总经理。被告齐稳,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中路铺镇火口村桂花村民组7号。被告刘水娥,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中路铺镇火口村桂花村民组7号。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000000元;2、责令二被告承担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8日,二被告与案外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二被告租赁沃尔沃公司所有的挖掘机一台(型号为EC55BPRO,序列号为52045),租赁期限于2010年3月8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每月租金13336.83元,共计320083.92元(本金及利息)。该挖掘机系沃尔沃公司根据被告的选择向原告购买的。原告与沃尔沃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就沃尔沃公司提供融资的客户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订协议后,原告向二被告交付了挖机。二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相应租金,因此原告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已向沃尔沃公司代偿了共计000000元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综上所述,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人: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5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