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男女平等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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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准考证号:学生姓名:院系:专业:年级:联系电话:成绩:年月日1摘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以平等权威宪法基础。并且,我国宪法在男女平等问题上,不光确立了其形式平等,也着力保障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的实质平等。经验证明,男女达到实质平等不仅需要宪法上的保护,更要通过差别立法来保障和落实。因此,男女间实质平等离不开“口号叫得响,行动落得实”的基本国策。关键词:基本国策平等权男女平等形式平等实质平等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thebasicstatepolicyofequalitybetweenmenandwomenasequalauthorityconstitution.And,ourconstitutionintheequalityofmenandwomen,notonlyestablisheditsform,andstrivetoensureequalityofmenandwomeninthepolitical,economicandculturalsocialandfamilylifeintheessenceofequality.Experiencehasshownthatmenandwomenareequalinessencetonotonlyneedconstitutionalprotection,butalsothroughthedifferencelegislationtoprotectandcarryout.Therefore,theessenceofequalitybetweenmenandwomenonthesloganthatring,actionenduprealbasicstatepolicy.2Keywords:basicstatepolicyofequalitybetweenmenandwomenequalityformequalityareequalinessence目录摘要.....................................................................................................1目录...............................................................................................................................................2一、基本国策的含义及意义......................................................................................3二、平等权: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宪法基础..............................................4三、男女平等: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5四、男女平等:要实现差别立法,要口号也要行动.............................7结束语……………………………………………………………...10参考文献……………………………………………………………………………………..113致谢...................................................................................................13一、基本国策的含义及意义基本国策是指国家指定一切方针、政策所遵循的行动准则,是全国上下共同努力的目标,被誉为“国家发展的指针”。严格意义上而言,某方面的政策上升到基本国策必须法定——不仅因为这样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还因为这样才能确保在实施中“依法行政”。一般而言,某方面的政策应该满足一下三个标准才可能成为基本国策:基本国策应是基本国情决定的某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意义的问题的系统对策,反映了国家在解决此类问题上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层次、长时效、广范围、跨部门等特点。2基本国策并非笼统的宏观指导原则或政策取向,而应针对某类在经济发展中容易被忽视的基本国情,并和国家的基本发展理念与时俱进,能更全面的反映发展力量。3基本国策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不应再有包含关系或指导关系。因此,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即属此例。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江泽民代表中国政府庄严提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进步和发展,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国际社会公开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国家基本国策。从此以后,我国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体质,以用来解决男女平等问题,它规定、4制约和引导一般的具体政策制定和实施,并未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上位依据。二、平等权: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宪法基础宣扬平等的人权意识,则是近代以来的事。1789年,法国大革命在革命的旗帜上赫然写上“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并在《人权宣言》中宣布:“在权力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却并没有把平等权利列入个人自由权利。①法国1793年宪法将平等权列举为个人自然权利,并且居于首位,规定:“所有的人按其本性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此后,虽然平等权的位置下移至自由权之后,但具有普遍性的平等已经定格在人权法律之中,各国宪法分别以“平等法律保护”“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规范形式,确定了平等权。《世界人权宣言》更是明确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生、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任何区别”。平等权成为了一项重要人权。然而人人平等又走过了一段从男女不平等到男女平等的艰难旅途。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由于延续数千年的封建制度以及长期受男性文化观念的影响,导致两性不仅仅在生理上的性别差异,更重要的是存在社会性别差异,即“男尊女卑”。女性一直处于被统治、被奴役的地位,政治上无权、经济上依附、社会上无地位、婚姻不自主、身心上受摧残,且一直依靠“男性赋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获得了历史性解放。男女平等终于得以实现,在“54宪5法”上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此,中国妇女不仅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还在社会建设实践中发挥着生力军的作用,撑起了中国社会的“半边天”。“82宪法”继承并发展了“54宪法”的规定,在第48条特别指出:“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宪法的上述规定彰显了平等权所具有的概括性的特征,是平等权在性别方面的体现,又可称为男女平等权。三、男女平等: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是指法律待遇的均一化,即抽象的法层次上的名义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是指事实关系的均一化即社会经济关系的事实上均等。②就男女平等而言,前者以不承认男女之间存在合理差别为前提,在立法上主张取消对妇女的一切特殊优惠,追求无差别的男女平等;后者以承认男女之间存在合理差别为前提,就某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立法对妇女予以特殊照顾,追求有差别的男女平等。形式平等否认男女间存在合理差别,让境况不同的男女在同一起跑线上可能导致更大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源于形式平等的这种局限性,20世纪以后,人们以实质平等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和补充。实质平等是接受合理差别、拒绝不合理差别的平等,因此如何界定差别是否合理为一“最难对付的问题”,这就成为实质平等最为关键的环节。卢梭认为人类有两种不平等:一种被他称之为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由自然造成的,包括年龄、健康状况、体力以及心理或精神素质的差别;另一种称之为伦理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取决于一种协约,并且这种协约是6由某些人专门享受且往往有损于他人的各种特权(如比他人更富有、更高贵、更有权势,或者甚至要求他人服从他们)组成的。③在卢梭看来,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是违反自然法的,因为它是私有财产的第一后果。其中第一种不平等,由于它是“自然的”,也就意味着它是符合自然法的。因此,卢梭断言,实在法所认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应与生理上的不平等相称;否则便与自然法相抵触。④在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中,卢梭没有特别提及性别,但因性别而产生的不同属于他所讨论的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是不言而喻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男女在法律立法上应不平等;2法律上确认的男女不平等应与男女生理或自然的不平等相称,否则违反自然法违背社会正义。随着生物学和人类社会学的发展和进步,人类对男女性别差异的认识逐步深入。一项关于男女两性对建筑物认知程度的调查显示,仅就建筑方面的知识而言,男性所具有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平均高于女性。如对身边的建筑的关注程度,男性为95%,女性为80%;对建筑的土木结构及配套设施的管线布局的熟悉程度男性为35%,女性为5%。⑤而且社会心理科学研究显示,男女两性间的差异不仅限于此。比如,成年女性患抑郁症的几率是男性的两倍,而男人则更容易患上自闭症和精神分裂症。女性的大脑比起男性要多出15%的灰色物质,而这一部分主管着人类思维。男人的脑袋里含有更多的白色物质,男人往往对空间的认知力更胜一筹。女人大脑的白色物质集中在主管语言的大脑半球,因而女人天生就具备语言天赋。女人脑部供血速度快于男人而大脑供血速度快则会减慢认知力的衰退。⑥这样的调查结论说明了男女在生理上的若干差异,却无法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社会心理学家告诫我们要牢记这一事实:“男性和女性各自的个体差异远远超过性别差异。女性和男性并不是完全相反的两种性别,他们更像是一个人7的两只手,相似但却不完全一样,彼此非常协调,但当他们仅仅相握时却有所差异。”⑦科学研究的成果为我们解读男女两性,认识男女差异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促成了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追求男女实质平等的主流观念的形成,并使这一观念反映于立法之中。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男女平等立法走的正是承认差别的实质平等路线,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通过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意义,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一规定不仅体现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也实现了男女间的实质平等。反观无差别的形式平等,则在一些国家陷入了“山穷水尽疑无路”的窘境。如美国全国妇女党代表艾丽斯·保罗于1923年向国会提交了平等权利修正案,内容只有短短一句:“在美国及其所辖每个地区男女应拥有平等的权利,国会有权制定适当立法实施这一条款。”这一法案被扼杀于司法委员会,连举行听政的资格都没有。而最具有戏剧性、也颇值得玩味的是,大部分女权主义者充当了反对派的急先锋。他们认为“平等权利”意味着“取消一切特殊优惠”,那么把男女平权写入宪法,会使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男女进步运动中美国女权主义者竭尽全力促使各州通过一系列保护女工的法律失效。⑧由此可见,男女平等的真谛不在形式平等而在实质平等,其生理发展的性别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男女平等必须建立在充分承认性别差异的基础上,实质平等需要透过一个又一个队妇女给予“特殊优惠”的法律条文来实现。于是,一个现实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男女实质平等无法单纯通过宪法的保护得以实现,它需要通过具体立法予以保障。因此要实现差别立法。四、男女平等:要实现差别立法,要口号也要行动8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代法律与过去法律相比,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基本上消除了歧视妇女的条款。由于形势上的就“无歧视平等”的法律,并不是公正的法律,不可能实现“无利差平等”,即实质平等要实现男女之间的无利害的实质平等,真正体现了男女两性的公平和正义,就需要有新的立法和保障。实行差别立法,有两个理论基础和社会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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