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道设计使用年限序号类别设计使用年标准规范等依据备注2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中“3.1.3设计条件”要求设计委托方提出容器的“预期使用年限”;“3.1.4.4.1总图主要内容”要求有“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7.1.7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规定“要求“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照本规程8.8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1)对有均匀腐蚀或磨损的压力容器,腐蚀裕量根据预期的容器设计使用年限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同时,还应当考虑介质流动对受压元件的冲蚀、磨损等影响。2)设计文件的保存年限不少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GB/T150.1-2011中“4.2.2.1用户或设计委托方的职责”要求用户或设计委托方提出容器的“预期使用年限”。《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及《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DL/T612-2017)中无设计使用年限的具体规定。1)对有均匀腐蚀或磨损的元件,应根据预期的容器设计使用年限和介质对金属材料的腐蚀速率(及磨蚀速率)确定腐蚀裕量;2)介质为压缩空气、水蒸气或水的碳素钢或低合金钢制容器,腐蚀裕量不小于1mm。10-30《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74-2007)第6.5节“设计寿命”其中的第6.5.3款规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当腐蚀速率小于或等于0.2mm/a时,容器的设计使用寿命可按以下规定确定:a)炼油设备:1)一般容器、换热器壳体及管箱,不少于10年;2)分馏塔、一般反应器、高压换热器壳体以及其他难于更换的元件或容器,不少于20年;3)厚壁加氢反应器外壳,不少于30年。b)石油化工设备:1)一般容器、换热器壳体及管箱,不少于10年;2)塔、反应器等主要设备,不少于15年。《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HG/T20580-2011)第8章“设计寿命”其中的第8.0.3款规定:推荐的容器设计使用寿命如下:1)一般容器、换热器:10年;2)分馏塔、反应器、高压换热器:20年;3)球形容器:30年;4)重要的反应器(如厚壁加氢反应器、氨合成塔等):30年。《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SY/T0011-2007):第6.3条“6.3设备、管道材料选用及防腐”中第6.3.8款规定:处于非酸性环境中,材料为碳钢和低合金钢的设备的腐蚀裕量宜取1.0mm~2.0mm、管道的腐蚀裕量宜取1.5mm。处于酸性环境中,材料为碳钢和低合金钢的设备的腐蚀裕量宜取4.0mm~5.0mm、管道的腐蚀裕量宜取3.0mm。材料为不锈钢的设备和管道不考虑腐蚀裕量。《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HG/T20580-2011)规定的容器腐蚀裕量见HG/T20580第7.3.2条规定。30《火电机组寿命评估技术导则》(DL/T654-2009)第3.1款定义机组寿命:“火电机组寿命按一般经验为30年。目前国内外火电机组部件为常规强度设计而非有限寿命设计,故不能给出部件或机组的设计寿命。”,第3.4款定义超期服役机组:“运行时间超过30年或超过20万h(含20万h)的机组”。《大容量电站锅炉可靠性与寿命的设计及评定》(中国电力出版社史进渊等):设计使用寿命为30年,主要受压部件设计寿命20万h、高温承压部件设计寿命10万h。——《水管锅炉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16507.4-2013)第“13.3腐蚀裕量”条规定:1)腐蚀裕量C1应根据实际腐蚀情况确定。一般情况,取C1=0.5mm。2)锅筒筒体厚度δ>20mm时,可取C1=0。3)凸形封头的C1取值与相连圆筒体相同。《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GB/T16507-1996,已被GB/T16507-2013取代)表5-12规定考虑腐蚀、氧化和磨损的附加厚度C1按以下选取:1)锅筒、锅壳取用厚度:≤20mm时C1=0.5mm,>20mm时C1=0:2)集箱、管道和管子:所有厚度C1=0.5mm或实际减薄量。——《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9222-2008)第“6.5附加厚度”规定:考虑腐蚀减薄的附加厚度C1一般取为0.5mm。若δ>20mm时,则可不考虑。但若腐蚀较严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C1值。——《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无相关规定。——《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4-2014)中无设计使用年限的具体规定,但要求“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命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4-2xxx)征求意见稿为“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命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年限达到20年的锅炉”。——电力规范《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及《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DL/T612-2017)中无设计使用年限的具体规定。30《火电机组寿命评估技术导则》(DL/T654-2009)第3.1款定义机组寿命:“火电机组寿命按一般经验为30年。目前国内外火电机组部件为常规强度设计而非有限寿命设计,故不能给出部件或机组的设计寿命。”,第3.4款定义超期服役机组:“运行时间超过30年或超过20万h(含20万h)的机组”。15/25《压力管道规范长输管道》(GB/T34275-2017)、《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输油管道设计规范》(GB50253-201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TSGD7003-20xx征求意见稿)及《长输管道使用管理办法(实行)》(征求意见稿)等均无具体规定。《长输管道材料选用(Q/SSEC3MA09-2003》(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标准A版)第“5.7设计寿命”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管道的设计寿命取10~15年,埋地管道应不小于25年。长输管道外腐蚀一般采用外防腐加阴极保护方式进行控制,阴极保护系统最低电位保护准则为腐蚀速率小于0.01mm/a。《长输管道材料选用(Q/SSEC3MA09-2003》(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标准A版)第“5.4腐蚀余量”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腐蚀余量应根据相应条件下材料的腐蚀速率计算确定。在缺少相应腐蚀数据的情况下,可按以下四个等级选用:1)无腐蚀余量。对一般的不锈钢管道多取该值;2)1.6mm腐蚀余量:对于腐蚀不严重的碳素钢管道多取该值;3)3.2mm腐蚀余量:对于腐蚀比较严重的碳素钢管道多取该值;4)对于有严重腐蚀的管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具体值。燃气管道GB130《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1.2条规定: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其他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热力管道GB215/25《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8.2.5款规定:当蒸汽管道采用直埋敷设时,应采用保温性能良好、防水性能可靠、保护管耐腐蚀的预制保温管直埋敷设,其设计寿命不应低于25年。其他标准规范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按一般管道设计寿命15年、埋地管道25年考虑。《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02)第8.2.3款规定:…蒸汽管道采用管沟敷设困难时,可采用保温性能良好、防水性能可靠、保护管耐腐蚀的预制保温管直埋敷设,其设计寿命不应低于25年。工艺管道GC15《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版)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均无具体规定。《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规范》(SH/T3059-2012)“5.3管道设计寿命”规定:管道设计寿命宜为15年。”,第6.1.5条规定:管道金属材料的耐腐蚀能力应根据介质对金属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其分类宜符合下列要求:a)年腐蚀速率小于或等于0.05mm的材料为充分耐腐蚀材料;b)年腐蚀速率大于0.05mm且小于或等于0.1mm的材料为耐腐蚀材料;c)年腐蚀速率大于0.1mm且小于或等于0.5mm的材料为尚耐腐蚀材料;d)年腐蚀速率大于0.5mm的材料为不耐腐蚀材料。《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SY/T0011-2007):第6.3条“6.3设备、管道材料选用及防腐”中第6.3.8款规定:处于非酸性环境中,材料为碳钢和低合金钢的设备的腐蚀裕量宜取1.0mm~2.0mm、管道的腐蚀裕量宜取1.5mm。处于酸性环境中,材料为碳钢和低合金钢的设备的腐蚀裕量宜取4.0mm~5.0mm、管道的腐蚀裕量宜取3.0mm。材料为不锈钢的设备和管道不考虑腐蚀裕量。动力管道GD30《压力管道规范动力管道》(GB/T32270-2015)和《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GB50764-2012)均无具体规定。根据《火电机组寿命评估技术导则》(DL/T654-2009)以及《火力发电厂蒸汽管道寿命评估技术导则》(DL/T940-2005)按20万h考虑(工作温度大于或等于450℃的碳钢(20G)、钼钢(0.5Mo)蒸汽管道为15万h(20年))。制冷管道15标准规范无具体规定。参照《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规范》(SH/T3059-2012)按15年考虑。长输管道GA1设备2管道类别级别压力容器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公用管道GB工业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