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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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国家标准《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20712-T-317。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劳动学会劳务经济与境内劳务派遣专业委员会联合起草。本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是我国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中协调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加强劳务派遣规制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也是促进劳务派遣业务规范化作用的基础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提供、运营管理、场所设施,以及社会责任和自律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指导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活动。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劳务派遣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引入的一种用工形式,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我国的劳务派遣先后经过萌芽、起步、无序快速发展三个阶段,目前已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非公经济组织和劳动用工方式日益多样化,劳务派遣用工规模不断扩大,劳务派遣机构空前发展,不仅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而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与传统直接雇佣方式有着很大不同,使传统的“雇佣”、“使用”一体的直接雇佣两方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间接雇佣三方关系。其主要特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传统的单一雇主职能由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共同行使,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对劳动者的招聘、考核,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工单位提供具体劳动岗位,指挥监督劳动者工作。这种“雇佣”与“使用”的分离带来了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经济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用人责任划分问题,增加了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也对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我国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劳务派遣纳入正式的法规范围,2008年8月19日又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的主体资格、适用岗位、合同期限、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劳动合同解除、禁止自设派遣等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但是从劳务派遣实践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才能够应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力度,加强劳务派遣机构规范,研究并制定劳务派遣基础性标准,不仅成为推动劳务派遣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三、编制原则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原则标准的内容不应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起草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充分研究,并严格遵照相关的规定。2.科学适用原则标准的科学性包括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和研制过程的科学性两个方面。起草组一方面注重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以相关的科学理论和工具为基础,对劳务派遣服务中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归纳,确保各项条款符合劳务派遣服务的特性与实践。另一方面,标准制定过程严格遵循标准制定程序,保证标准研制过程的科学性。3.可操作性原则起草组从全面性、简便性、可获得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参考国际、国内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的现状,尽可能在标准中给出可操作的方法、要求和量化指标。一方面,有助于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健康发展的优胜劣汰机制;另一方面,防止由于准入门槛太低或太高给劳务派遣服务造成不利影响,以保证劳务派遣标准能够发挥规范市场、促进劳务派遣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4.适度超前原则根据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标准的角色已由“滞后型”发展为“前导型”。起草组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劳务派遣的现阶段需求和未来发展需求,适度将某些超前的内容写入标准条款,使标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为企业开展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指导。四、编制过程起草组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循国家标准的编制程序,组织完成《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的编制工作。1.立项阶段按照国家标准立项的相关要求,拟定了《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标准的内容提要,确定了标准编制的原则和依据,开展劳务派遣标准项目的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论证,通过网上申报提交劳务派遣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及标准草案。2011年11月,取得国家标准委员会立项批复。2.起草阶段在部规财司的指导下,先后完成了专家组和研究组的组建工作,召开了研讨会,设计了调查问卷和调研方案,开展调研活动,组织问卷的发放、回收和处理,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等环节的工作。(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鉴于标准编制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为了保障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由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研究机构、地方人社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的专家学者和资深从业人员等组成专家团队和起草组,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专委会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2)拟定工作计划标准起草工作组成立后,召开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工作计划。根据部规财司对劳务派遣标准制定工作的整体部署安排,标准起草组于2011年8月18日在辽宁绥中市召开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的负责同志、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代表、起草组成员、国内有关研究机构和高校的学者、专家及国内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代表近70人参加的研讨会。参会代表就劳务派遣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讨论,会议确定了标准名称和范围,确立了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计划进度、工作分工、调研计划及经费预算。(3)收集相关资料标准起草工作组广泛收集与劳务派遣标准相关的资料,包括,国内外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标准资料;国内外劳务派遣发展概况;劳务派遣机构的实践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4)设计调查问卷和调研方案调查问卷的设计是项目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质量。因此起草组在问卷的完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与会代表意见和建议,起草组就调研方案和前期设计的调查问卷及调查用表进行了修改完善,调整调查问卷的内容,力求问卷反映的信息能够支撑标准编制对基础信息的要求。同时,起草组将修改后的调查问卷再次征求人社部相关司局、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研究机构等各方的意见并对问卷进行试填,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和试填的情况对调查问卷做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了调查问卷终稿。(5)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劳务派遣标准编制的总体要求,在标准编制标准前对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行业协会、地方管理部门进行充分的调研,为标准的编制提供充分的素材,提高编制质量。起草组先后赴福建省、上海市、广东省,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度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针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服务规范情况、地方管理部门的制度建设和对劳务派遣的规范管理情况、派遣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建设情况、用工企业的派遣用工情况进行了调研,获得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并形成四万字的调研报告。与此同时,起草组对国有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调研,调研对象包括中移动、中石化、中铁建、中国邮政、建行、电力公司等六大行业的典型国有企业。(6)组织问卷的发放、回收和数据处理为了确保问卷发放和回收工作的顺利有效执行,起草组做了大量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获得人社部相关司局、国资委、地方管理部门、地方派遣行业协会等多方的支持。同时,为了确保数据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工作组加强了与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起草组先后向100余家国有企业和500余家劳务派遣机构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对回收的问卷进行录入和处理。(7)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通过对劳务派遣机构和国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的数据分析,形成了《我国劳务派遣企业数据分析报告》和《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数据分析报告》。在问卷调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劳务派遣研究报告》。这三份报告为劳务派遣标准的编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参考。(8)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化编写规则》等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起草完成《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标准草案。在标准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研讨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多轮讨论。2012年4月1日,起草组组织内部专家召开研讨会,对标准框架进行讨论、修改和完善;2012年4月1日至16日,起草组完成标准草案初稿。2012年4月17日,起草组在安徽召开包括部劳动关系司、十六省(市)人社部门劳动关系处、劳务派遣机构、高校研究机构等部门代表参加的专家研讨会,对草案初稿进行讨论修改。2012年5月16日,起草组组织上海专家根据安徽会议的修改意见,同时征求国标委顾问刘慎斋先生的意见,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二稿。3.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是制定标准的重要环节。标准起草组先后组织了四次向部内十九家相关司局;全国总工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机关团体;劳务派遣机构;国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高校研究机构等部门征求意见,标准起草组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处理,并经标准起草组集体讨论后,依据处理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1)2012年7月5日至6日,起草组在云南召开了由部规财司、部劳动关系司、部政研司、十三省、市人社部门、全国总工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劳务派遣机构、国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部门130余名代表参加的劳务派遣标准研讨会,根据会上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三稿。(2)2012年8月,起草组向部19家有关司局、单位征集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草案第四稿。(3)2012年9月,起草组和部劳动关系司联合发文向全国29个省、市地区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草案第五稿。(4)2012年11月,起草组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服务质量标准的相关专家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六稿。(5)2014年11月7日,起草组与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的相关专家进行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草案第七稿。(6)2015年1月27日,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由部劳动关系司、地方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机构、国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等部门46名代表参加的标准研讨会,根据会上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八稿,即标准送审稿。五、标准的技术内容课题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必备内容和劳务派遣的特殊情况,最终形成劳务派遣机构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提供、运营管理、场所设施,以及社会责任和自律的基本要求等部分。六、标准属性本标准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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