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些国家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及批发市场Ⅰ: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日本农产品市场被公认是世界上比较先进的、制度化的市场。批发市场在日本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内70%以上的鲜活类农副产品通过批发市场进入零售环节。一、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一)批发市场三级管理体制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分为中央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和不到法定规模的小型批发市场。1.中央批发市场都、道、府、县政府所在地可以设置中央批发市场,县以下的城市必须拥有20万人口以上才能设置批发市场。批发市场由地方公共团体开发组建,依靠市场管理和收取租金来维持正常的开支和发展事业。中央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力,截至2006年,日本已有中央批发市场87个(其中72个含果菜业务,53个含水产业务,10个含肉食业务,23个含花卉业务,年交易额60669亿日元。2.地方批发市场主要由地方公共团体、株式会社、农协或渔业协会等单位,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可并发给许可证开设。地方批发市场可以由半官半民或企业或公司开设。其面积(以经营蔬菜、水果计算)不得小于330m2。3.不到法定规模的小型批发市场此种批发市场多数由小型公司或个人开设并经营。其开设许可权由省一级地方政府行政长官掌握。(二)日本批发市场概况日本将谷物、大豆、饲料等耐储存、易规格化的农产品放在交易所或期货市场内交易;畜产品、禽、蛋、奶等加工程度高的由农产品加工业垄断资本控制流通;日本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是集蔬菜、水果、水产、花卉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面积大,交易品种多,交易量大,建设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日本农产品流通模式是建立在日本农业生产规模较小,超级市场发展落后于欧美的基础上,因此,这种以综合性为特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就能有效地解决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大市场、大流通之间的矛盾,从而形成农产品经由批发市场的流通比率高的特征。同时日本政府将中央批发市场作为地方政府的公益事业来建设,批发市场全年共营业275~310天。(三)日本批发市场流通体制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所具有的公开、公平、公正及高效的市场竞争规则被发挥得淋漓尽致,既节约了农产品交易的时间和交易费用,又使广大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成为其受益者。1.流通组织的构成批发市场内有三种类型的流通组织:一是一级批发商。批发商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认证,大多是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株式会社。他们占用市场的大部分交易设施,接受生产者委托销售。生产者与批发商是无条件委托的关系,批发商不能拒绝委托,也有批发商向生产者直销买断的情况。二是中间批发商。中间批发商需要得到市场开办者的许可,在市场内有自己的门店,从一级批发商手中购进商品,销售给零售商或大的消费团体;三是竞买者。多是有一定规模的零售组织、贩运商、大的消费团体等,在批发市场没有门店,但是参加批发商组织的拍卖,也可以从中间批发商进货。日本中央批发市场的农产品流通过程为:生产者—批发商—中间批发商—采购者—消费者。每天由生产者、农协、贩运商等组织运来的产品,无条件地委托给批发商。经农林水产大臣获准的批发商将受委托销售的产品,利用各种竞买(如拍卖、协商交易)方式出售给中间批发商或直接出售给获许可的零售商、加工业者或大宗消费者。参加竞买者一般在开始实施竞买以前,要仔细查看已陈列在销售场中的各有关货品的质量,估计价格,并等待竞买。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基本上实现了经营规模化,功能综合化,资本股份化,市场开设和经营管理分离化,形成了从农产品生产到流通一整套的理论和体制。2.市场内的拍卖拍卖是批发市场内最重要的交易活动。绝大部分鲜活农产品由批发商通过组织拍卖把商品销售给中间批发商或其他竞买者,个别特定品种的商品可以直销。原则上批发商不能贩卖市场以外的商品。同时,在批发市场营业的中间批发商,原则上不能从批发商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进货。3.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和管理进场的批发公司和中间批发公司的交易经营主体承担批发市场内农产品交易的经营活动,政府一般不进行干预。批发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有协商买卖,有拍卖方式,还有信托交易方式(以拍卖方式和协商交易为主),禁止批发市场内的零售行为。4.批发市场与生产者、农协的关系日本农协是根据1974年国会通过的《农业协同组织法》,由种植大户、技术能人、销售能人牵头,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纽带形成的一个利益联合体。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以及农资供应、农业金融、保险等各种服务。例如,苹果产区的各个农协都设有自动化生产线,果农将收获的果实直接交到农协的选果处理场,再由农协进行商品化生产和销售。60%左右的鲜苹果是通过农协销售出去的,约20%-25%是由农家委托批发商销售,很少部分通过严格检测后由农家直接卖给超市。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向批发商和中间批发商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占营业额0.25%的管理费,作为市场管理的费用开支和积累。同时,批发商接受生产者委托销售农产品,收取一定的销售手续费,不同产品的销售手续费比率不一样。在东京,批发商的销售手续费占批发交易金额的比率分别为:水产物5.5%、蔬菜8.5%、水果7%、肉类3.5%、花卉9.5%。批发商手续费的比率全国基本上是一致的。5.价格形成和信息传递批发市场是商品流通、价格形成、信息传递的中心。批发市场内通过拍卖形成的价格,会影响到其他各个零售环节。在批发市场,各地农协都设有办事处,将市场内的购销信息及时传递给生产者和农协内部。日本还设有“全国生鲜食品流通情报中心”,每天将来自全国各地重要批发市场的市场信息集中起来,提供给用户使用,信息加工过程只需要3到5分钟。二、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模式1.以农业行政部门为主的农产品物流管理体制日本政府设立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农产品的生产管理、产后加工、安全卫生、上市运销、零售消费等的生产和流通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全国层面上,由农林水产省流通局负责农产品的流通行政管理;在省、市级层面上,由地方农林行政部门的流通室负责行使农产品的流通行政管理职能,消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提高了流通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符合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2.政府规划市场的建设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改造一直是在政府的规划下进行的,并始终受到《市场法》的保护,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自选址起就非常规范。这不仅避免了同一地区内重复建设的问题,还节省了大量资源,如土地和资金。日本政府1924年3月制定了第一部《批发市场法》。随着《批发市场法》的出台,原先的农产品市场开始在该法指导下走向规范。与此同时,日本政府也兴建了一批“中央”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如1927年京都市府根据《批发市场法》,率先开设了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1930~1931年,高知市、大阪市、横浜市随后开设了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1932年,神户市也开设了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东京地区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比较晚。由于1923年关东大地震给东京地区造成了极大的灾害,所以当时以鱼类市场为主的一些农产品市场都成了一片废墟。随着《批发市场法》的公布以及各地区的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东京地方(当时为市)政府也开始筹划开设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之事。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禁止原来农产品市场的恢复开设;由东京市政府规划开设了临时市场,并接收原来市场交易人员。1935年,正式开设了东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这些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都首先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划,然后报请农林水产大臣审批;得到批准后,再由地方申请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建设施实。这一时期的中央批发市场虽然也称“中央”批发市场,但初期的中央批发市场在许多方面还很不完善,如交易方法、价格的形成及信息公开等方面都不如人意,甚至卫生也得不到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改善中央批发市场的交易状况和确保市民的生活安定,日本政府不断加强了对中央批发市场的管理。如,东京中央批发市场至今已进行了六次大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除了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完善各种设施外,同时也对市场管理措施进行了修改。例如,东京都第六次中央批发市场调整的主要内容有:①加强对交易业者的管理;②发展多种交易方法;③进一步公开交易信息;④加强对进口鲜活商品的控制力度;⑤举办更多的市场节(市场交易会)。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重视程度。3.政府在建设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方面的指导思想日本政府对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而且,日本政府在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建设过程中,始终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由于农产品在流通中有着保鲜难、不易长期保存的特点,而农产品鲜度的降低又会影响价格的变动,因此,放任农产品自由交易,就会造成不当的竞争和不合理的交易。日本政府认为,对此若不严加管理就会给消费者及生产者造成损害,而且还会导致卫生、疾病等社会问题,给社会的安定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要通过政府的职能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在上述思想指导下,日本的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一般都具有如下功能:一是组织进货功能。即从国内外组织各种货源,以保证供给,满足需求。二是公正交易功能。中央批发市场是由地方政府开设,并由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市场的管理与监督。市场的批发交易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法规公正地进行。市场内的交易主要是以竞卖或招标形式进行。交易价格每天要在报上登载,向全国生产者及消费者通报。三是公平价格功能。在中央批发市场内,代表供货者信誉的中间批发商、进场交易者的作用相当重要。中间批发商、进场交易者对产品的质量、新鲜度以及对市场的供给与需求都必须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因此,通过中间批发商和进场交易者,可使交易价格能够比较公正地反映供求。四是交易结算功能。为保证生产者或供货者能够及时收取货款,交易货款的结算一般实行当日及代理结算。五是经费节约功能。中央批发市场的设置,为众多的买方与卖方集中到一个场所,并为进行大量的、品种繁多的产品交易提供了方便。对供货者来讲,产品大量、集中地送到市场,可以节减许多费用。对零售商来讲,其所购物品如能在同一场所内购得,也可节约费用。因此,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起到了节减流通费用的作用,不仅使供货者、场内批发商、交易人都能受益,而且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六是提供信息的功能。每天公布交易量及价格,使生产者及消费者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参与监督批发市场的交易,保证公平竞争七是卫生保障功能。鲜活农产品交易场所,卫生能否得到保障关系重大,特别象中央批发市场那样大量进行鲜活农产品交易的场所,更是如此。中央批发市场在开设者(地方政府)的直接监督下,加强和完善了卫生保障设施,并加强了对废物处理、垃圾清扫、害虫驱杀以及食品卫生的监视等工作,从而使卫生得到了保障。4.政府(市场建设者)制定法规及条例日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中央批发市场开设之前,由于没有市场交易法规及条令,所以市场内的交易是非常混乱的,且价格的形成也不公正。当时的交易主要通过一种原始的习惯交易方法,即,交易双方私下里商定价格,然后成交。这种交易形式是一种黑匣子式交易,价格不公开,往往助长诈欺行为。正是为了确保市场交易的公正性,日本政府才决定建设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并制定了《批发市场法》。在中央批发市场开设后,政府(市场开设者)又制定了市场交易法规及条例,以确保市场内的正常交易。除中央政府制定的《批发市场法》外,各地政府也相应制定了各种具体的法规和实施条例。如东京都政府根据《批发市场法》制定了《东京都中央批发市场条例》及《东京都地方批发市场条例》等。所以,日本的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经营始终是在法制下进行的。5.政府的监督和调控作用日本的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主要承包给批发商来经营,而建设者(地方政府)主要起着监督和调控作用。以东京为例,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主要是东京都府主管部门规划和建设实施的。市场开设以后,承包给批发商经营,但主管部门在市场内设置市场管理业务科,专门对场内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监管内容有:①根据《批发市场法》制定或废除中央批发市场的交易法规和条例;②负责审批进场交易者的资格以及对批发商、中间商的交易行为、经营状况、资产内容等进行监查;③根据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