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析(彭伟)(PPT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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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析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彭伟目录•一、现行研发费用相关政策•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四、具体研发费用归集•五、其他事项一、现行研发费用相关政策•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高新认定:国科发火〔2016〕195号•账务处理:财企[2007]194号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项目鉴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2017〕211号•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四、具体研发费用归集•(一)人员人工费用•(二)直接投入费用•(三)折旧费用•(四)无形资产摊销•(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六)其他相关费用•(七)委托研发(一)人员人工费用•账务处理: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加计扣除: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注意事项:•1.研发活动人员范围•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注意事项:•2.福利费、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填表说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应当作为“六、其他相关费用”登记。•2017年40号公告,计入其他相关费用。注意事项:•3.间接从事研发的人工成本•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填表说明: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等应当通过“二、直接投入费用”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注意事项:•4.一人从事多个研发项目或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工费分摊•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注意事项:•5.劳务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注意事项:•6.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二)直接投入费用•账务处理和加计扣除基本相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材料、燃料——领料单/出库单(直接注明研发项目名称)•动力费用——水电气等(分摊问题,按“工时”)•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检验费——要区分试制产品检验还是正常的产品检验•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注意事项:•(1)多个研发项目共用、研发非研发共用,费用分摊•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注意事项:•(2)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租赁和维修费用•账务处理:包含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租赁和维修。•加计扣除:不包含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租赁和维修。注意事项:•(3)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收入•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注意事项:•产品销售收入:•①只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加计扣除•②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注意事项:•下脚料等销售收入:•①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②当年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三)折旧费用•账务处理: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建筑物的折旧费。•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注意事项:•1.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不得加计扣除•2.多个研发项目共用、研发非研发共用,费用分摊•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注意事项:•3.研发用仪器、设备选择加速折旧后,加计扣除额的计算•现40号公告: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注意事项:•原97号公告举例说明:•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注意事项:•原97号公告举例说明:•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注意事项:•原97号公告举例说明:•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注意事项:•原97号公告举例说明:•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注意事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注意事项:•现40号公告:•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四)无形资产摊销•账务处理和加计扣除基本相同•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注意事项:•1.多个研发项目共用、研发非研发共用,费用分摊•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注意事项:•2.可加计扣除的摊销费用•①外购的无形资产•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40号公告“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注意事项:•②自主研发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97号公告“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注意事项:•③股东无形资产投资形成无形资产(五)新产品设计费等•账务处理和加计扣除基本相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注意事项:•1.取得相关合法凭证•2.新产品设计费(六)其他相关费用•账务处理:全额入账•加计扣除: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注意事项:•1.计算方法: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费用之和×10%/(1-10%)。•2.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3.既要总额不超10%,也要各个项目不超10%注意事项:•4.差旅费:财政部2013年531号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在常驻地的。•5.与本研发项目的相关性(七)委托研发•账务处理:全额入账(包括境内外)•加计扣除:委托境内研发。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的80%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注意事项:•1.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思考:委托未加计扣除,受托方可否加计扣除?注意事项:•40号公告解读:财税〔2015〕119号已明确了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此为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原则,不管委托方是否享受优惠,受托方均不得享受优惠。注意事项:•2.加计扣除的金额•思考: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注意事项:•40号公告解读:依据政策本意,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委托关联方和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其加计扣除的口径是一致的。为避免歧义,公告在保证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口径不变的前提下,对97号公告的表述进行了解释,即:97号公告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注意事项:•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注意事项:•3.关联关系委托研发,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思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金额是多少?注意事项:•40号公告解读:在充分考虑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和受托方的执行成本等因素后,公告将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明确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五、其他事项•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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