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急中国联通集团〔2016〕226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工作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工作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工作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工作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红筹公司(香港)、A股公司(上海),各境外运营公司:为落实中央双创精神和公司聚焦战略,建立健全联通创新体系,集团公司启动面向员工的内部创新孵化工作,制定了《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积极反馈相关建议,共同推进创新孵化工作有序开展。联系人:产品创新部陈斓,010-66259130,-3-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工作管理办法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工作管理办法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工作管理办法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双创”精神和公司聚焦战略,激发员工创新活力,明确公司内部创新孵化工作的管理组织和政策标准,特制定《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体系定位于自下而上、员工自发的创新,给全体有创新创业梦想的员工以机会。沃创客是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的宣传品牌。内部创新孵化工作的目的:(一)围绕公司创新转型发展,降低创新门槛,营造公司内部双创氛围,搭建企业创新平台;(二)以人为本,发现、培养和选拔创新人才,让员工从单一的、被动的任务执行者变成主动的创业者和公司创新业务的合伙人;(三)孵化出优秀转型产品和潜在的创业团队,获取资本收益。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内部创新孵化工作的原则:(一)内部创新孵化工作是公司整体创新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贯彻公司聚焦战略,服务于创新工作的总体战略目标;创新孵化需处理好与传统产品研发体系、各主营业务单元的关-4-系,形成协调互补、共同推进局面;(二)积极推进,稳妥探索,充分利用内部和社会资源;创新面向市场,并与创业有效衔接;(三)孵化项目管理需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服务和移动互联网投资管理的一般规律,重点激发项目团队的创新创业积极性和独立经营能力。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所称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的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所称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成立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是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项目的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产品创新部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内外部专家组成,负责对创新孵化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决策和建议。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集团公司产品创新部是创新孵化项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一)遵照集团公司战略安排,明确孵化项目管理流程,制定管理原则及办法;-5-(二)承担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包括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相关会议的管理等工作;(三)负责创新孵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后评估;(四)负责搭建集团创新孵化能力开放平台,整合公司内外部网络、数据、计费等资源,统一公平地对内外部孵化器及创新团队开放。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律与风险管理部是内部创新孵化工作的专业指导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项目孵化、投融资管理的战略方向;(二)制定孵化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人力资源管理原则、办法;(三)指导孵化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财务管理原则、办法;(四)指导孵化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股权投融资等法律事宜。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创新孵化项目采用合作和自建双孵化器模式,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创投”)和联通研究院是创新孵化项目管理的运营单位。孵化运营单位作为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在入孵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于拟选择本单位孵化运营的备选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孵化运营单位对创新资金的使用效果负责,原则上,孵化运营单位管理的毕业出孵项目数量,不-6-得低于本单位管理入孵项目的10%。联通创投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创新孵化资金管理。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承担日常财务报账等相关工作;(二)负责协调社会孵化器资源,选择外部合作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三)负责入驻孵化项目的管理与跟踪;(四)按照创新孵化投融资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流程,选择有潜质的创新孵化项目,负责对孵化项目的股权投资工作。联通研究院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自建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对创新团队提供孵化服务;(二)负责入驻孵化项目的管理与跟踪;(三)负责中国联通内部创新孵化信息平台的搭建与运营。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是创新孵化工作的协同推进单位,其具体职责包括:(一)宣传、组织、支持、协调本单位员工自行申报项目;(二)协助集团公司产品创新部提供孵化项目所需的网络、IT、数据等能力开放及渠道、营销资源等支撑;(三)营造本地创新孵化氛围,按创新孵化管理要求,安排回归的团队人员、项目成果,与集团公司产品创新部协同做好回-7-归项目的跟踪、评估等事宜。第三章项目管理程序与要求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创新孵化项目面向公司合同制在岗员工征集,以自然人或者团队为主体进行项目申报和孵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创新孵化包括四个阶段:项目征集、项目筛选、孵化培育和孵化毕业。其中孵化培育阶段一般为6个月,创新团队经过专业孵化,实现从创意到成熟产品的转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产品创新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已孵化项目情况、孵化能力的情况,对孵化项目重点领域和具体项目孵化数量进行统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集团产品创新部常态化征集项目和团队,定期整理申请入孵的项目档案、团队档案,更新孵化项目库,对创新孵化项目、团队进行规范化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请孵化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的方向应聚焦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SDN/NFV相关技术、基础网元互联网化的创新应用、电子商务等创新领域。同时,鼓励申报解决公司发展、效益、效率、服务、管理和建维等方面问题的项目;(二)符合联通生态体系,与集团公司已自主研发、经营的产品不相重复;-8-(三)提供项目建议书和资金计划,具有清晰的产品形态,包括主要目标客户群、产品主要功能等,鼓励提供产品原型;(四)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五)市场发展潜力大,具有较为明晰的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六)项目负责人和团队具有创新创业激情和愿望;团队结构合理,兼具较强的自主技术开发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产品创新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及孵化运营单位定期对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整理,并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入孵筛选及评审,程序如下:(一)产品创新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及孵化运营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二)产品创新部对初选通过的项目,经过与项目团队负责人进行沟通和确认,确定入围评审的项目;(三)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和决策;(四)产品创新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决策以及项目团队对孵化器的意向和孵化资源的统筹安排,发放入孵通知,同时通知项目团队所属单位。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创新孵化项目的入孵筛选应基于申报条件重点考察申请入孵项目的产品方向、技术可行性和市场潜力,以及项目团队的经验、能力和创新热情。-9-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收到入孵通知的项目团队,应在指定时间内入驻孵化,与联通创投签订入孵协议。入孵协议应约定联通初始持股比例。未在有效期内签订协议的创新项目,将视为放弃入孵。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根据评审委员会决策,由联通创投向入孵团队提供5-20万的扶持资金,并根据项目孵化进展分批次提供。孵化资金使用的相关管理办法由联通创投另行发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项目入孵后,孵化运营单位为入孵团队提供以下孵化服务:(一)办公环境:视项目情况,提供相应面积的办公室,并提供宽带接入及其他物业服务;(二)创业导师:遵照自觉自愿的原则,组织内外部专家形成导师团队;(三)联通资源服务:提供实验环境、试运营环境、联通能力开放/API等特色服务,并视项目情况提供测试用户、测试网络、营销资源等服务。联通资源服务需由项目团队向孵化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产品创新部综合评估后提供;(四)专业服务:提供专业培训、创业沙龙、法律咨询等服务;(五)其他服务:视项目情况,协助提供客户资源、合作伙伴资源,并争取相关政策扶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孵化期间,孵化运营单位一般以两个月为间隔对-10-孵化项目进行定期评估,集团公司产品创新部负责对孵化运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孵化项目应达到每次评估的基本要求,对于提前达到毕业评估要求的项目可安排提前毕业。(一)第一次中间评估时,应基本完成产品的探索和验证,完成原型开发。创投公司或联通研究院对未达到要求的创新团队予以提醒;(二)第二次中间评估时,产品主要功能完备,形成了一定的用户或测试用户规模。对未达到要求的创新团队予以警告,并可酌情安排提前结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负责毕业评估。毕业评估时,产品应基本成熟,具备试商用条件,用户数、业务量或业务收入呈增长态势。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结果安排孵化项目毕业或结业,对于达到预期目标的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对于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个别项目依据评估可考虑适当延长孵化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孵化结束后,毕业出孵项目处理方式可包括:(一)成功毕业进行公司化创业:对于适合公司化独立发展的项目,联通创投组织项目公司化,安排和协助创新团队注册成立公司,原则上由创业团队控股。联通创投基于入孵协议约定的初始持股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结合孵化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入股、有偿或无偿许可使用及创业团队出资等情形,与创业团-11-队协商确定最终占股比例,进行持股;(二)结束孵化项目回归:对于与主业结合紧密的项目,可由集团公司产品创新部协同联通创投、联通研究院向各级相关产品开发主管单位提供项目推荐意见。第四章人员管理与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团队成员入孵应经过原单位同意,在孵化期间按照公司内部交流人员进行管理,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岗位和职级保持不变。孵化运营单位根据孵化期间的工作表现给出考核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团队入孵后的三个月内,联通员工可与原单位及创新团队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申请加入现有的创新团队,并参照初创加入的联通员工进行管理,补签相关协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员工在孵化期间选择退出,可回原单位,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职级安排相应岗位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进行公司化独立运作的团队成员,可与原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支付补偿金,并与创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解除劳动合同起两年内,联通向创新团队人员提供一次选择返回原单位的机会。返回时,应与创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级与进入创业公司前保持一致,工龄可与离开前合并计算。-12-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不具备公司化运作条件的团队成员可返回原单位工作,各省级公司应做好创新团队人员的返回安排和继续培养工作。第四章其他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创新团队在孵化阶段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成果,原则上均属于中国联通所有;创新团队可获得相应奖励。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对于成功毕业的创新孵化项目,对于该创新团队所在原单位给予创新加分等考核激励举措,具体考核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3-抄送:公司领导。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