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人:PPT汇2016年10月27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一个重要成果就是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的),并且首次提出了“建立党内监督体系”的概念,即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职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五位一体的党的监督体系。较好地解决了之前存在的监督主体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工作各自为政的党内监督体系薄弱、缺失的问题。修订后的《监督条例》和之前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三个条例形成了一个闭环体系,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科学的、系统的制度依据。为了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条例》,现对《条例》的主要精神作一些解读。前言/PREFACE01《条例》的主要内容02《条例》的主要亮点03准确把握“三条例”的关系目录CONTENTS条例解读01•《条例》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全文共8章、47条、6000多字。《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01•《条例》的主要内容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八项监督内容(1)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2)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5)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6)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7)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8)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02•《条例》的主要内容这八个方面的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了现阶段亟需解决的一些突出问题:第一,着眼于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条例围绕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自始至终强调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做到令行禁止,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第二,着眼于解决党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把“遵守党章党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把遵守党章和执行党的纪律建设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来抓,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着眼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等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把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一步引向深入。这8项监督内容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的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要求是协调配套的。准则对党内政治生活提出了正面倡导,明确了目标和要求,《监督条例》则是监督保障,与准则相辅相成、前后呼应。准则提出的12个方面要求,就是监督的内容和方向。没有做到准则规定的要求,党内监督机制就要发挥作用。所以监督内容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准则与条例内在统一,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意。•《条例》的主要内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03(1)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顶层监督。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2)党委(党组)的全面监督。(3)纪委的专责监督。(5)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4)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6)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党内监督的主体:六大监督主体04•《条例》的主要内容2003年颁布的《条例》试行稿虽然也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六类监督主体,但没有明确不同主体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监督制度和监督职责分离,各项制度和主体缺乏衔接。新修订的《条例》解决了这个问题,形成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使每一个监督主体既有对上对下的监督责任,又有被监督的义务,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完整的监督链。在这个监督链中,重点还是党委的全面监督和纪委的专责监督: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领导执纪问责职责。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主要还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党内监督主体的完善条例解读02•《条例》的主要亮点修订后的《条例》立足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增强“四个自我”能力,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着重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党内监督体系,努力做到制度能够管用,行之有效。主要亮点有以下四个方面:•《条例》的主要亮点大家知道,任何权力不受监督都可能导致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习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条例》第三条规定“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就是要告诫全党,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既是信任,更是考验,不能只讲信任不讲考验,只要信任不要监督。信任不是无条件的,没有监督的信任等于放任。我们讲的信任是油门,让干部放开手脚,大胆工作,施展才能;而严格的监督是刹车,监督干部恪尽职守,遵纪守规,不走偏,不撞墙。好比可靠性再高的车,没刹车就上路也会出事;再值得信任的马,没有缰绳也有野性复发或被人牵走的危险。所以防事故要有刹车,同理党员干部成长进步也离不开监督。从查处的许多腐败案件来看,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监督和制约,都有可能被滥用。所以说好干部是充分信任、认真培养选拔出来的,也是从严管理、严格监督出来的。01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条例》的主要亮点党内监督既要全覆盖,又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重点是要破解一把手的监督难题。《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第17条进一步规定,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并明确了重点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条例》大多数制度措施都是围绕监督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设计,既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防止领导干部权力滥用;又多设监督“探头”,注意从巡视监督、执纪审查、审计司法、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使之处于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之下。02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条例》的主要亮点《条例》总结了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实践经验,征求了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了一些有效管用的实招。比如《条例》第一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从制度层面上明确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地位;比如注重日常监督、注意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的违纪问题及时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比如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的要严肃查处;比如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等等。这些制度针对性、操作性都比较强,必将发挥重要作用。03坚持务实管用,提炼有效实招。•《条例》的主要亮点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当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效,其他监督必然失灵。但是,党内监督如果不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结合起来,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条例》专门对党内监督与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都作出规定,强调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其他监督主体依法依章程开展监督,不能取代,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04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解读条例03•准确把握“三条例”的关系学习和理解《监督条例》,必须和学习理解《处分条例》、《问责条例》联系起来,实现三者无缝对接、优势互补,有利于更好地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把握“三条例”的关系三个条例源自党章01三个条例均在第一条开门见山指出,制定本条例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了条例的法源。《处分条例》重点是对党章中党的纪律有关要求的细化,为开展纪律处分提供了操作指南和制度保障。《问责条例》着眼于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是对党章中党的组织制度和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以及干部等主体履责要求的具体化。《监督条例》则是对党章中关于党内监督工作要求以及党的各种组织监督职能的系统化、具体化。•准确把握“三条例”的关系三个条例相互补充02三个条例内容独具特色、形式各有侧重、效果互相补充。没有执纪,监督、问责易流于形式;没有监督,执纪、问责则成空中楼阁;没有问责,监督、执纪会无的放矢。•准确把握“三条例”的关系三个条例缺一不可03纪律处分、党内监督、党内问责定位、功能、效用不一样,不能把三者混为一谈,更不可互相替代。对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出现的问题,必须区分情形,采取恰当方式加以解决。《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区分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纪律处分共同适用,但不是所有问责都要给予纪律处分。《监督条例》明确要求加强对履行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讲解人:PPPT汇PPT汇模板下载:行业PPT模板:工作PPT模板:节日PPT模板:背景图片:课件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