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平与效率的理念评我国市场管理立法044130125王晓勤公平与效率•公平在现代汉语中,公平的一般含义是:“处理事情台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英语中的fair或fairness,其一般含义是:“公正而正直,不偏私、无偏见。”•公平有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在法的价值中公平主要指的是社会公平,美国学者彼德·斯坦等人认为,“社会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有其他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效率亦称效益,目前学术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1)投入产出效率,指资源投入与生产产出之间的比率;(2)资源配置效率,即帕累托效率,指社会资源的配置已达到任意一种资源的重新都不可能使一个人福利增加而不使另一个人的福利减少的一种境界;(3)社会整体效率,指社会生产对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可见,社会整体效率更体现了市场管理意义上的评价意蕴。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选择。公平是以效率为取向的公平,效率是在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二者相互对应,相互统一,相辅相成。•要维护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就既不可能没有效率,也不可能没有公平。提高效率、维护公平,一直是人们活动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关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法的目的性价值包括自由、秩序、公平与效率。但不同部门法律对公平与效率的追求态度不同。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经济法的立法理念、本位观念、以及使命决定了经济法追求的是整体上的公平与整体上的效率。•从经济法的产生看整体性的公平与效率观:经济法是带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而产生的。•整体性的公平与效率具体体现在各部门经济法上•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其价值目标是促进效率实现公平。所以效率与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是我们追求的共同目标。•作为经济法下的一个子部门——市场管理法,研究其在法的价值意义上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更有其特殊的意义所在。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指国家在维护市场有序运行,维持市场自由竞争秩序过程中所产生的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经济固有的失灵性是市场管理这一救济手段存在的必要前提。因此市场管理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期间接的功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主体的逐利性的本能往往会为了一己之利而侵害其他主体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的有序运行。这集中表现在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侵害消费者等行为。•在我国,目前在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票据法、价格法、广告法、拍卖法、反暴利法等。•市场管理法主要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整体性的公平与效率。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行为的打击恢复了经济的运行秩序,在保护中小企业的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违反市场规则市场伦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维护一些大企业或者知名企业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对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打击维护经济正常运行。市场管理法所体现的公平与效率公平市场管理法追求的是社会公平。社会公平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了均等的机会、同等的条件和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管理法体制下,主要保障的是竞争环境即市场的公平和交易公平。•竞争环境的公平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保障生产者、经营者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为每一个市场主体创建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同样的竞争条件,剥夺不正当竞争获利,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恢复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竞争公平和利益均等。它保障的主要是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的是经营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交易的公平。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生产者应该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因此需要特别制定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其实,在本法中还是比较一般性的规范条款,缺乏实践性。•因此应该细化本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同时建立的一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要发挥切实的作用,不能只是虚设,这样才能在实际意义上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才能更好地创建健康的交易环境。效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中有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此体现了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之一——效率,是为了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其健康的发展离不开对生产者与消费者效率的考虑,离不开生产者效率与消费者效率的平衡,只有使两者利益得到最佳协调,才能同时促进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的是生产者与经营者、生产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问题,同时也保护到消费者的利益。•最近一次对其的修改,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更加明确,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职权的力度以及范围,同时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执法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这些修改对于发挥本法的所应有的作用,提高社会整体效率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其操作性还是较差,因此有必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实施细则,使一些一般条款再具体化,能够切实制约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实用性,从而也进一步体现其社会整体效率这一价值。•综上所述,在当前市场管理立法中,应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二者是共存的,需要达到两者的平衡。•目前各种市场管理法相应出台,不同法之间或者同一法不同的条款之间都有冲突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而且,很多法律条文不具有可操作性,也要进行进一步细化。•因此,在这些工作中都要考虑社会整体效率与社会公平,确保能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起到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应起的作用,保障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协调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真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